蘭州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蘭州市扶助殘疾人規定》在2011.10.10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0.10
  • 實施時間:2011.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會保障,第三章 勞動就業,第四章 醫療衛生與康復,第五章 教育,第六章 文化體育,第七章 其他扶助,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享受本規定的各項扶助待遇;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並可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其相關經費由以下部分組成:(一)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二)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別提取10%,作為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專項資金;(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多種形式為扶助殘疾人提供的捐助;(四)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提供服務,開展志願者扶助殘疾人活動。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登、播發扶助殘疾人工作的公益廣告,積極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七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將殘疾人全部納入城鄉社會保障範圍,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對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重點保障的,屬於城市低保對象的家庭,殘疾人本人在已補助的基礎上,按照保障標準,保障金上浮20%;屬於農村低保對象的殘疾人,納入當地農村一類保障對象。對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予以救助。
第八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鼓勵並組織殘疾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農村重度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人民政府全額補助;其他貧困殘疾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縣(區)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新農村建設規劃項目,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殘疾人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房地產部門應當在實物配租過程中予以優先安排。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殘疾人房屋的,其過渡安置補助和歇業補助應在規定基礎上提高30%。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市、縣(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住宅無障礙改造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殘疾人免徵城市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時,經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屬於貧困殘疾人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殘疾鑑定費補助。

第三章 勞動就業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合身體和專業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在設定社區衛生監督、公共停車場、報刊信息(公用電話)亭、公廁等服務行業的公益性崗位時,應當按不低於3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並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需求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為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幫助。各級人才交流中心和人力資源市場應為殘疾人提供招聘信息;對殘疾職工和三年擇業期內未就業的大、中專殘疾畢業生的檔案實行免費託管。殘疾人聯合會下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推介、檔案託管等服務。殘疾人參加各類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安排經營場地,按照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有關規定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盲人按摩機構,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營業稅。

第四章 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十七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部門、衛生部門應當降低殘疾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自付標準,殘疾人醫保住院、大病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上浮15%、20%;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殘疾職工因病就醫,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市內各類公益性醫療機構就醫,給予掛號、交費、化驗、取藥等優先照顧,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醫療項目和優惠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部門、衛生部門應當對貧困殘疾人重症醫療實施特別救助,將白內障復明、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孤獨症、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康復、假肢裝配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和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對貧困殘疾人康復經費給予補貼,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年予以增加。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估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權利。
第二十三條 人口在30萬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區)應當新建或者改擴建一所教學、康復和無障礙設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學校;其他縣(區)在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縣級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注重發展特殊中等職業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接受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學。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加大培訓力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落實並提高特殊教育教師津貼,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特殊教育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並逐步增加,在基礎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對特教學校給予支持。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每年應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5%的資金,用於補貼特殊教育學校。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殘疾人子女、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學雜費,並補助寄宿生活費等費用;高中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學雜費應予適當減免。對錄取到高中、大中專院校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和參加自學考試取得學歷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的外語聽力測試可以通過筆試的形式進行。

第六章 文化體育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優秀文體人才的培養、選拔、輸送、激勵機制,對在國際、國內殘疾人文藝匯演和體育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給予表彰獎勵和就業、就學、生活保障等優先照顧。市體育運動學校及業餘體校應當有計畫的招收殘疾人運動員。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殘疾人參加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舉辦單位應免除參賽費,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舉辦單位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條 有工作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區)殘疾人聯合會統一組織贈閱。郵政企業應當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一條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單位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定無障礙服務視窗,設定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免收初裝費,減免50%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家庭安裝燃氣、電話、信息網路等設施和開通網際網路,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燃氣、信息網路安裝費;通信網路運營商要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在開戶、通話、信息、網路服務收費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市範圍內乘坐公共客運車輛享受半票優惠,並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一、二級殘疾人可免費搭乘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大型公共停車場應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可免費停放。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車輛通行提供有效引導。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免收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和辦理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予優先受理,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並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及時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特殊服務。
第三十七條 衛生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人員在扶助殘疾人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為不符合殘疾人標準的人員發放殘疾人證的;(二)在殘疾人扶助工作中出具虛假的家庭貧困證明的;(三)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扶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扶助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扶助的,由負責扶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城鄉低保範圍內的殘疾人和經市(區)相關部門認定的困難殘疾人。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蘭州市扶助優惠殘疾人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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