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充分發揮縣(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以及樓院等基層單位和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方面的監管作用,提升環境監管效能,營造全民治污格局,根據《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辦法
- 第一條:落實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
- 第二條 :分級負責
- 第三條:各縣區依照鄉鎮
第一條 為落實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充分發揮縣(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以及樓院等基層單位和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方面的監管作用,提升環境監管效能,營造全民治污格局,根據《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無縫對接的原則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由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工作,並確定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協調,市縣相關部門對口聯動。各縣區格線化監管工作可藉助社會管理系統平台,運用視頻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開展精細化、數位化管理。
第三條 各縣區依照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社(組)、樓院的轄區或監管範圍劃定格線。轄區內所有企業、施工場所、主次幹道、背街小巷、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均納入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體系。
第四條 格線以社(組)、樓院、小區等為單位,格線長為第一責任人。
各縣區可依據實際情況組建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的社會管理系統平台,運用視頻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開展精細化、數位化管理。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監管負領導責任,格線長和行政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監管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鄉鎮(街道)的格線化管理職責為:負責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台賬,台賬應包括格線內大氣環境現狀基本信息、環境敏感點位分布等情況,主要包括工業企業(含涉氣小作坊、小加工網點)、施工(含建築、拆遷、削山造地、道路開挖等)工地、煤炭配送網點、餐飲單位、主次道路保潔、燃煤火爐(含茶浴爐)、燃煤鍋爐治理改造、集貿市場使用燃煤小火爐等情況。
具備三維數字城市管理系統的鄉鎮或街道可採取實時監控與人工現場巡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管。其他鄉鎮或街道對重點污染源可採取一周一次人工現場巡檢的方式進行監管。
負責檢查小作坊、小加工點等在內的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對口報告縣區相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負責格線內道路交通揚塵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
指導和監督格線內的單位、商家、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開展城市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維護民眾環境權益。
配合縣區相關部門做好專項環境整治行動。協調處置轄區內其他重大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村委會或社區的格線化管理職責為:
負責宣傳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政策法規,組織開展周末大掃除活動。
負責建立煙塵觀察哨,對格線內煤炭二級配送網點進行巡檢,即時發現、勸止和報告銷售有煙煤和劣質煤炭行為,監督潔淨型煤、無煙煤和引燃煤配送情況。
負責每天對格線內各類施工工地進行現場巡查,發現未落實抑塵措施的立即勸止並督促整改,未及時整改的立即對口報告縣區相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並同時報一級格線備案。
負責發現、勸止並上報格線內未實施油煙治理或未使用清潔能源的餐飲單位大氣污染問題。
協調處理格線內其他較為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接到大氣污染的相關信息後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七條 村委會或社區負責劃分格線,格線監管人員負責格線內大氣污染防治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職責為:
現場勸止格線內焚燒生活垃圾、枯枝落葉、秸稈以及露天燒烤等環境違法行為。
監督並現場勸止格線內燃煤小火爐使用有煙煤、劣質煤炭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監督集貿市場使用電爐或採用集中點火、分散取火、使用潔淨型煤、無煙煤等措施取暖,即時勸止、全面防控“冒黑煙”現象。
第八條 格線內可設立格線長和格線員、巡查員等日常工作人員。
格線長可由鄉鎮、街道領導班子成員或格線所屬村委會、社區選派社長或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格線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跨格線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協調查處。
格線員可由鄉鎮、街道、社區幹部或者樓院長、居民代表、環保志願者、格線內單位的環保幹部等人員擔任,負責格線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檢查、一般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現場制止和上報。
巡查員一般應由相應社(組)或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格線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檢,協同格線員現場制止格線內一般環境違法行為,協調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九條 各級格線管理人員應現場發現和解決問題,對無法第一時間解決的較為重大或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應在發現之時起5分鐘內上報格線長進行查處,杜絕遲報、瞞報、謊報現象。
對於較為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格線長應在接到格線員報告之時起,主城區建成區10分鐘內、其他區域30分鐘內現場查看並上報村委會或社區。
對於重大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格線長應在接到格線管理人員報告之時起主城區建成區10分鐘內、其他區域30分鐘內現場查看,並在上報村委會或社區的同時,直報鄉鎮或街道。
第十條 格線員可統一服飾或佩戴紅袖標和標誌牌,主動與轄區居民交流溝通,了解社情民意,填寫管理日誌。
格線管理人員應在格線內適時開展巡查,應是發現、受理、處置、協調、報告大氣環境污染行為的“第一人”。
第十一條 建立格線管理公示制度,在每個格線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布格線管理人員姓名、聯繫方式、工作內容、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各縣區工信、公安、環保、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對鄉鎮、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區無法處置或跨格線區域以及較為重大的環境違法行為,對口進行查處;對口做好格線內大氣污染管控,嚴控重點污染源和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面源污染。
第十三條 格線或相關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格線或本部門管轄的,要第一時間轉辦移送,並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將結果反饋移交移送單位。
對需多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鄉鎮或街道負責協調縣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鄉鎮或街道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四條 市級領導包抓鄉鎮或街道,主要負責指導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工作,並至少一月一次現場協調解決重大或突出大氣污染問題;市直部門包抓行政村或社區,並至少一月兩次現場督促和規範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監管工作;縣級領導包抓格線,至少一月兩次(冬防期間至少一周一次)到負責的社(組)、樓院、小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督辦。
第十五條 堅持“分級考評、分類考評、定量考評”並行,量化、細化、實化考核指標,明確項目、責任、時效,開展自查、互查、抽查、檢查。
由格線長對格線管理人員每天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每月進行匯總排名,對連續3次排名最後的格線員實行末位淘汰,予以轉崗、辭退。
社區或村委會每月對格線進行考評,對連續3次排名最後的格線長按行政效能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鄉鎮或街道每季度對社區或村委會進行考評,對連續3個月排名最後的社區或村委會主要負責人,提請同級人大或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處理。
第十六條 縣區格線主管部門應對鄉鎮或街道格線化監管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督查、評價考核和通報。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格線化監管職責的行為,轉交督察、監察部門問效追責;對格線化管理落實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依據階段性和年度工作考核結果進行問責。
對涉嫌犯罪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督查和評價可通過縣區錯位檢查考核、民眾集體評議、網上調查及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做出突出貢獻、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區每年可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各縣區應將格線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
各縣區在鄉鎮或街道應設立環境保護專職機構或專職環保專乾,具體負責所在鄉鎮或街道的環保業務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指小作坊、小加工點等在內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以及道路交通揚塵問題。
本辦法所稱較為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指煤炭二級配送網點銷售有煙煤和劣質煤炭行為、各類施工工地未落實防塵抑塵降塵措施的行為以及餐飲單位未實施油煙治理或未使用清潔能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