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居民戶口遷移登記指南

蘭州居民戶口遷移登記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基本介紹

  •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
  •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十三條
  • 辦理地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 聯繫電話:0931-8718017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

申請條件

1、辦理“三投靠”戶口市外遷入落戶;
2、市內遷移;
3、憑準予遷入證明遷往市外;
4、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及就業學生落戶;
5、軍轉幹部轉業、隨軍、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

辦理材料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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