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人事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為適應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激勵競爭機制,提高用人效益,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發[2000]59號檔案關於印發《關於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甘肅省人事代理試行辦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對部分新增人員實行人事代理,委託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為其提供人事業務服務。
第三條 人事代理對象
一、來校工作的本科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
二、學校同意選用的本科學歷、中職以下的人員。
三、解決夫妻分居,配偶屬於第一、二款所述情況。
四、學校同意選用、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聘用期間待遇
一、代理人員按照被聘崗位享受崗位工資及津貼。
二、對應屆畢業生安排單身公寓。
三、享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住房公積金等待遇。
第五條 人事代理的程式及服務內容
一、我校與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訂集體委託代理契約,根據契約辦理各種交接手續。
二、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甘肅省人事代理試行辦法》接管代理人員的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等,為代理人員提供各類人事業務服務。具體辦理各類證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續、轉正定級,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不含企業身份人員),定期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負責管理代理人員個人檔案。負責辦理集體落戶手續。
三、學校定期將本人考核、職稱評定、獎懲、工資檔案等材料轉交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 人事代理對象
一、來校工作的本科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
二、學校同意選用的本科學歷、中職以下的人員。
三、解決夫妻分居,配偶屬於第一、二款所述情況。
四、學校同意選用、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聘用期間待遇
一、代理人員按照被聘崗位享受崗位工資及津貼。
二、對應屆畢業生安排單身公寓。
三、享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住房公積金等待遇。
第五條 人事代理的程式及服務內容
一、我校與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訂集體委託代理契約,根據契約辦理各種交接手續。
二、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甘肅省人事代理試行辦法》接管代理人員的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等,為代理人員提供各類人事業務服務。具體辦理各類證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續、轉正定級,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不含企業身份人員),定期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負責管理代理人員個人檔案。負責辦理集體落戶手續。
三、學校定期將本人考核、職稱評定、獎懲、工資檔案等材料轉交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代理人員管理
一、學校與受聘人簽定聘用契約,首次聘期不超過三年,契約期滿,簽約各方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根據學校聘任制管理辦法,辦理解聘、續聘、辭聘或不聘等手續。
二、學校與被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契約,須明確契約期限、受聘人工作職責、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工作條件、安全措施,各方權利、義務、契約中止條件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被聘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契約期內學校參照現行相關制度進行管理。
四、契約期內本人辦理有關證明函件,可持學校介紹信到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
五、契約期內聘用崗位發生變化的,需經原聘任單位同意解除原聘用契約,重新簽訂聘用契約。
六、契約期滿不再續聘或契約期未滿經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契約者,本人先結清與學校關係,由學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交人才交流中心存檔備案。
第七條 契約各方應嚴格履行已方的權利、義務、職責。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按國家現行人事法規和制度處理。
第八條 人事代理為有償服務,代理費由學校統一向省人才中心交納。本人辭職或與學校解除聘用契約後,其代理為個人代理,學校不再為其交納代理費。
第九條 國家人事代理政策調整時以上條款及具體管理措施將做相應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學校與受聘人簽定聘用契約,首次聘期不超過三年,契約期滿,簽約各方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根據學校聘任制管理辦法,辦理解聘、續聘、辭聘或不聘等手續。
二、學校與被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契約,須明確契約期限、受聘人工作職責、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工作條件、安全措施,各方權利、義務、契約中止條件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被聘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契約期內學校參照現行相關制度進行管理。
四、契約期內本人辦理有關證明函件,可持學校介紹信到甘肅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
五、契約期內聘用崗位發生變化的,需經原聘任單位同意解除原聘用契約,重新簽訂聘用契約。
六、契約期滿不再續聘或契約期未滿經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契約者,本人先結清與學校關係,由學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交人才交流中心存檔備案。
第七條 契約各方應嚴格履行已方的權利、義務、職責。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按國家現行人事法規和制度處理。
第八條 人事代理為有償服務,代理費由學校統一向省人才中心交納。本人辭職或與學校解除聘用契約後,其代理為個人代理,學校不再為其交納代理費。
第九條 國家人事代理政策調整時以上條款及具體管理措施將做相應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