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通大學人事組織部

蘭州交通大學人事組織部

蘭州交通大學人事組織部分為人事部和組織部。分別管理相應部門下的組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交通大學人事組織部
  • 部長:黨建武
  • 分類:人事部和組織部
工作人員,黨委組織部,人事組織部,黨委組織部職責,人事組織部博導風采,人事組織部師資狀況,黨委組織部科級幹部選撥任用工作條例,

工作人員

黨委組織部

姓名:黨建武
職位:部長
職責:
主持組織部工作;提出和落實組織部近遠期工作目標及全校組織幹部工作年度計畫;負責全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黨校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科兩級班子及幹部的考察調整工作;負責乾審工作;負責省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調整工作。
姓名:李盈洲
職位:副部長
職責:協助部長分管幹部工作。
組織科科長:曾俊偉
黨代表聯絡科科長: 姜 濱
職責:協助部長、副部長負責組織科工作、黨代表聯絡科工作。
組織員:王宜琪
職責:協助組織科科長、黨代表聯絡科科長處理科內日常工作。

人事組織部

職務
姓名
部(處)長
黨建武
副部(處)長
張 華
何瑞春
王竹玲
調研員
張雙文
科室
職務
姓名
分管領導
人事科
科長
張 穎
科員
郝雪瑩
師資科
科長
齊 博
科員
馬 瑛
科員
洪靖焱
職改辦
科長
李愛愛
科員
王宜琪
勞資科
科長
李國芳
科員
商述楓
科員
張寶芹
社保中心
科長
張金科
組織科
科長
周 濤
黨代表聯絡科
科長
張立峰

黨委組織部職責

一、在黨委領導下,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的指示、決議,擬訂和實施黨的組織工作的各項意見及舉措,積極推進黨的建設。
二、調查研究學校各級黨組織的運行狀況,擬訂和採取措施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檢查、督促和指導各中層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與黨內各項規章制度,促進黨內生活的健康有效開展。
三、分析掌握各中層黨政領導班子的運行狀況,及時提出調整、充實和整頓各中層黨政領導班子的意見或建議,監督和指導各中層黨政領導班子的運行。
四、做好處級幹部和機關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和指導各中層單位做好本單位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
五、協同相關部門並通過各中層單位,做好各級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處級領導幹部的考核工作。
六、建立處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隊伍,在相關部門和各中層單位協助下,採取措施加強對後備幹部的教育管理,提高后備幹部的素質。
七、積極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學校領導班子建設方面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和通過各中層黨組織實施發展黨員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及舉措,檢查、督促和指導各中層黨組織不斷加強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和黨員隊伍建設。
九、受理幹部與黨員的申訴,做好有關幹部及黨員的來信來訪工作。
十一、協同相關部門,發現、考察和培養黨外代表人物,負責黨外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二、負責全校黨員黨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
十三、負責領導幹部和黨員信息數據的建立、維護、統計及年報等工作,管好有關文書與領導幹部檔案。
十四、完成黨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組織部博導風采

2003年首批被評為博導人員名單
王起才
朱琨
任恩恩
李引珍
吳亞平
陳興沖
范多旺
周世軍
俞建寧
黨建武
高孟理
常青
梁波
蔣兆遠
2005年被評為博導人員名單
王三反
王良璧
王曉明
嚴松宏
楊子江
羅冠煒
趙德安
2006年被評為博導人員名單
牛惠民
李德生
高峰
梅元貴
董文魁
魯懷偉
-
2009年被評為博導人員名單
丁旺才
王旭
王根會
任珺
劉世忠
劉林忠
閆浩文
孫學先
張友鵬
趙建昌
董海鷹
-
-
-
2011年被評為博導人員名單
蘇宏升
李師翁
李傑
何瑞春
余雲燕
張元海
張國珍
陳學民
趙保衛
夏養君
逯邁
褚衍東
薛林貴
-

人事組織部師資狀況

蘭州交通大學現有教職工2239人,其中教師1411人。學校現有雙聘院士3人,博士生導師52人,教授197人,副教授458人。為了加快師資隊伍建設,學校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和政策,採取培養與引進相結合的辦法,鼓勵青年教師在校內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自2000年起,學校實施了“青藍人才工程”,在5年內撥出1875萬元,對遴選出的125名45歲以下中青年教師給予科研經費資助。目前學校教師中,具有博士學位的192人,碩士學位809人,有151人正在攻讀博士學位,63人在讀碩士學位,以上人員約占教師總數的86.1%。學校還聘請了160餘位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為特聘和兼職教授,其中中科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4人;學校教師中有9人先後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師德先進個人”稱號,1人獲得“全國模範教師”稱號,1人獲得“國務院有特殊貢獻專家”稱號,3人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3人入選“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3人獲得“茅以升鐵道科學技術獎”,1人獲得國家“西部開發突出貢獻獎”,1人入選“甘肅省科技功臣”,6人獲得“甘肅省教學名師”稱號,4人入選甘肅省特聘科技專家,7人獲得“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獎”,2人獲得“寶鋼教育獎”,42人入選甘肅省科技領軍人才(其中第一層次15人,第二層次27人),20人獲省部級“優秀教師”稱號,41人獲得“甘肅省園丁獎”,1人獲得“蘭州市科技功臣”,18人入選“鐵道部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19人入選“鐵道部青年科技拔尖人才”,22人獲得“甘肅省跨世紀學術帶頭人”稱號,25人入選“甘肅省555創新人才工程”,46人獲得“甘肅省高校青年教師成才獎”,共有72名專家學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支團隊獲得第四屆全國專業技術人才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目前,學校已形成了一支整體結構比較合理、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

黨委組織部科級幹部選撥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條 選拔任用科級幹部,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堅持民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的原則。把考察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工作實績和工作潛力、工作連續和適當交流作為選拔任用的基本出發點。
第二條 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著眼於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等工作服務,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合理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等要求和需要。既要注重選拔年輕幹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齡段的優秀幹部,發揮好各個年齡層次幹部的作用。
第三條 科級幹部的選拔任用由人事組織部具體負責。
第四條 選拔任用科級幹部時,要嚴格遵循《幹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堅持把熱愛黨政管理工作、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工作實績突出,辦事思路清晰,團結同志,廉潔勤政,身體健康作為選用幹部的基本前提。
第五條 在滿足第四條的前提下,選用科級領導幹部還應具備如下條件:
1.新提任的科級幹部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應具備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正科級幹部應具備5年以上工齡。
2.幹部全員聘任時,因年齡原因任職不滿一個聘期的人員(男滿57周歲、女滿52周歲),原則上不能再擔任科級實職,從事相關管理和專業技術工作,繼續享受原級別國家政策規定的有關待遇,直至退休;非年齡原因未繼續聘任的原任科級幹部,不再保留科級待遇。
3.科級幹部以黨政管理工作為主,一般不實行雙肩挑。
4.新提任黨委組織員、團委書記、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職務的應為中共正式黨員;新提任學院研究生辦公室主任的應具備研究生以上學歷。
5.新提任副科級輔導員,本科畢業的應在本校專職輔導員崗位工作3年以上,碩士畢業的應在本校專職輔導員崗位工作2年以上;正科級輔導員應從副科級輔導員中選拔,且擔任副科級輔導員2年以上。
6.選拔擔任科級團乾,須符合團章和團內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實行考察任用制度。人事組織部在廣泛徵求意見或基層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考察對象,會同所在基層黨組織考察。考察擬任人選,一般要聽取單位科以上幹部、教師代表和工作聯繫比較密切的相關人員的意見,人數一般不少於10人。提拔科級團乾,應聽取學校團委意見。
第七條 校內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科級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全校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內部進行。通過以上兩種方法選拔任用科級幹部時,學校成立領導小組,按照公布崗位、職數、職責、任職條件,公開報名,公開答辯,錄用,審批的程式進行,由人事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紀委監督。
第八條 實行科級幹部任前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科級幹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與本人進行任前談話。
第九條 實行交流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科級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3屆的,必須交流。
第十條 實行任職迴避制度和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直接隸屬同一領導人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在討論幹部任免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必須迴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必須迴避。
第十一條 實行教育培訓制度。學校將科級幹部教育培訓納入學校幹部整體培訓規劃,結合崗位要求,通過在職自學、專題講座等方式適時進行培訓,以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各基層黨組織要高度重視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畫,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幹部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實行考核制度。各單位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科級幹部組織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崗位工資津貼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實行科級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參照處級幹部辭職辦法實施。
第十四條 科級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職務:
1.幹部考核中,所在單位認定為不稱職的,或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
2.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3.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十五條 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以前與本條例不符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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