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軍軍官服役條例是蘇聯武裝力量軍官隊伍建設的基本法規。1955年4月25日蘇聯部長會議批准,同年4月29日蘇聯國際部長命令頒布。共9章71條。規定了蘇軍軍官隊伍的組成,各軍兵種和專業技術軍官的軍銜,授予軍銜的條件、標準、方法和期限,軍官的任職、調任和免職,軍官職務提升的程式,對軍官進行鑑定的方式方法,軍官休假的種類,期限及實行辦法,軍官的權利和義務,軍官離退現役改為預備役的執行方法等。
蘇聯勞動集體法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勞動集體和提高勞動集體在企業、機關、組織管理中的作用法》的簡稱。1983年6月17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頒布。共23條。主要內容:勞動集體享有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簽訂集體契約,保障勞動紀律,運用科學技術成就、發揮工作人員創造主動性,組織勞動、勞動定額和勞動報酬,培養幹部,分配和使用經濟鼓勵基層,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基本權能。工會所享有的相應的權能,如工會經勞動集體授權簽訂契約等。此夕卜,對勞動集體在企業機關和組織管理中權能的行使,該法的效力和實施特點等問題都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