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在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列寧作了《關於土地問題的報告》,大會通過了列寧起草的《土地法令》,該法令宣布無償沒收地主一切土地,全部土地收歸國有,並由農民無償使用。地主、皇室、寺院以及教堂等的土地,一律取消其私有權,成為國家財產,並無償地交給全體勞動者使用。所有地下礦藏和自然資源也歸國家所有。根據土地法令沒收地主的土地,
正文
由地方蘇維埃和1917年12月至1918年 1月間選出的土地委員會執行。這個機構對地主莊園進行登記,編造財產清冊(牲畜、農具、工具、機器等),向莊園委派委員並採取保護莊園的措施。收歸國有的土地,根據勞動標準(勞動力)和消費標準(人口)分配給農民使用,而具有高度農業文化的地主莊園則轉交國家或村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