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70年7月15日通過,197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序言外,共15章,107條。1973年和1980年曾作修改和補充。主要內容規定,蘇維埃勞動立法的任務在於調整職工的勞動關係,促進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和社會生產率的提高,並在這一基礎上提高勞動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廣泛實行免費的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要求人們考慮到社會利益來自由選擇工種和職業;強調保護勞動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的勞動條件及消滅職業病和工傷事故。此外也指出,遵守勞動紀律、愛護人民財產以及完成國家在工會參與下規定的勞動定額是職工的義務。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簡稱“民事立法綱要”。1961年12月8日公布,1962年5月1日生效實施。共分為八章129條。“總則”,規定了民事立法的任務、調整對象、構成,行使民事權利的基本原則、保護方法,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法律擰為,訴訟時效及各加盟共和國的民法適用等問題;“所有權”,規定了所有人權利,國家、合作社所有權和社會組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與繼承權及其客體等;“僨權”,規定債與契約的一般原則,並對契約之債與非契約之債作了具體規定;“著作權”,規定公民和組織的基本財產權利和人身非財產權利,著作權的客體、主體及著作契約;“發現權”,規定了科學發現權及其保護;“發明權、合理化建議和工業品型式”,規定了對其保護方法;“繼承權”,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繼承順序、遺產的分配等廣‘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權利能力、外國民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適用”。1973年和1977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曾多次發布命令對其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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