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教育法

蘇格蘭教育法,蘇格蘭議會和英國議會及其他機構通過和制定的關於蘇格蘭教育的法律。1496年蘇格蘭議會通過第一個《教育法案》,規定所有擁有財產者必須送其長子去學校接受教育,學習拉丁文、藝術和法律。1616年樞密院令,要求每個教區必須建立一所學校。1646年議會法案將主教對學校的行政管理權移交給教務評議會。1696年議會法案確定各教區的土地所有者有義務提供一所寬敞的校舍,並支付教師的工資。1872年英國議會法案決定將學校的行政管理權移交各校董事會或理事會;五至十三歲的公民(1972年又改為五至十五歲)必須接受學校教育。1918年議會法案規定設立三十三個郡和五個市級的教育管理機構。1929年議會法案又將地方教育的管理權交給郡委員會和市政委員會,撤銷原有的教育管理機構。1946年議會法案賦予蘇格蘭事務大臣分配教育撥款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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