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春妹

蘇春妹

蘇春妹,女,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國家心理諮詢師(三級)。

畢業後在廣州先供職於廣州某大型國有企業,擔任法務,後在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13年。於2015年9月28日回湛江創辦廣東拓安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刑事辯護和公職人員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春妹
  • 職業律師
基本資料,媒體活動,培訓經歷,發表文章,社會職務,成就榮譽,媒體報導,成功案例,

基本資料

姓名
蘇春妹
性別
執業機構
廣東拓安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
14408200211273873
執業地址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濱大道北6號榮盛中央廣場16號樓1820號、1821號、1822號辦公室

媒體活動

2017年8月,湛江電視台的採訪,節目連結:2017.08.26,攤上刑事案 如何找對律師的採訪節目連結;
庭立方對刑辯人的專訪:2019年1月30日,兩個小故事:“悲觀”律師的“喪”都是表面。

培訓經歷

2012年3月24日至4月27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組織的青年律師高級研修班(北京大學)學習;
2014年廣州市律師經濟刑法專業高級研修班(第二期);
2013年第二期廣州律師公益法律服務高級研修班學習證明及榮譽證書;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鑑定意見質證技能(廣東.中山);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綜合訓練-刑事辯護實質化高階班(七天七夜)(四川.成都);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發問.證據規則運用(海南.三亞);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發問(廣東.深圳,廣東珠海)復訓;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辯論(廣西.南寧);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毒品犯罪辯護(廣西.南寧);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重大量刑情節辯護(廣東.佛山);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辯護人的溝通與會見技能(四川.成都);
2020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如何給公職人員講好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廣西.南寧)。

發表文章

《文證審查的要點》
《認罪認罰中的四大證據陷阱》

社會職務

2020年獲聘為湛江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2022年獲聘為第十二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成就榮譽

2021年《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張某涉嫌詐欺罪案》被評為湛江市律師行業2020年度十大優秀刑辯案例。
2022年獲評湛江市律師協會2021年度刑事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優秀委員。

媒體報導

大陸最南,一位“隱秘”小城中的刑辯女律師。

成功案例

2014年梁某被指控販賣毒品罪(407.81克海洛因和368.58克甲基苯丙胺),委託辯護後,法院判處非法持有毒品罪,十四年有期徒刑;
2016年金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並逃逸,法院採納了我們認為金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被害人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等情節的辯護意見,判處金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
2016年蔡某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的法律意見被採納,法院不予認定敲詐勒索罪,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實報實銷);
2016年李某被指控販賣毒品“飛仔”378克、“開心粉”68.69克、“麻古”2.85克,我們接受委託後通過圖表來講清涉案人員的人物關係圖且結合在案證據,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開心粉和麻古來源於李某的觀點被採納,法院僅認定其販賣毒品硝甲西泮片劑378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實報實銷);
2017年陳某被指控非法經營金額總計767570元,提出的其構成自首並且在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前及之後連續實施非法經營犯罪,該解釋比原規定的情節較為嚴格的觀點被采採納,成功將量刑幅度降檔。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7年楊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的法律意見被採納,法院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報實銷);
2018年,周某被指控在擔任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長期間,該中隊非法收受他人177300元。該中隊和周某構成單位受賄罪。我們提出的其收受的財物大部分用於單位建設和民警福利,剩餘的都退還了的辯護意見被採納。周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謝某走私普通貨物案,全案金額為658316443.68元,個人偷逃稅款為542592.22元,謝某被認定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實報實銷),二審裁定書文書號;
2018年洪某被判處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委託我們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18年,王某因將債務人從湖南帶回湛江追債60多天,被指控構成非法拘禁罪並認定為涉惡團伙,我們接受委託後,把涉惡打掉,且為王某某等人爭取到了緩刑;
2018年,蔡某被控貪污1083490元,我們在一審接受委託後,提出的立功、坦白、當庭認罪和積極退贓的量刑辯護意見被採納,獲得輕判,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018年,葉某被指控在開展低保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致使9人次不符合條件而獲得低保資格,共領取了國家低保金29998元,經媒體曝光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蘇春妹律師接受委託為其辯護,認為其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後果系多因一果的,而產生的行為後果不能僅歸責於葉某,且其已挽回國家全部經濟損失,最終為其爭取到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2018年,陳某被指控盜竊電動車一輛、GPS追蹤器一個,價值總計人民幣2226元。蘇春妹律師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託為其辯護,即為其做羈押必要性審查獲批准,變更為取保候審;審判階段的類案報告給承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庭後第三天即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蘇某故意傷害他人致其輕傷,同時本人也被對方造成重傷。案發後蘇某自首,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託,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並充分利用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2019年,在掃黑除惡的大環境下,蘇春妹律師辯護後,成功脫“黑惡”帽的第二起案例。鐘某被指控勒索黃某人民幣一萬多元,且定性為惡勢力。蘇春妹律師接受委託後,向檢察機關充分論述了該一萬多元的性質並非舉報人黃某所舉報的敲詐勒索所得的意見被檢察院採納。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訴決定。
2019年,譚某被指控從1990年開始非法儲存了雷管和導火線等爆炸物。蘇春妹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託為其辯護,經過研究已被修訂的法律、法規,發現當年的存儲行為是有權存儲,最終為其爭取到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2020年李某職務侵占案,經兩次開庭後,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採納,檢察院撤訴並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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