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春妹

蘇春妹

蘇春妹,女,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國家心理諮詢師(三級)。

畢業後在廣州先供職於廣州某大型國有企業,擔任法務,後在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13年。於2015年9月28日回湛江創辦廣東拓安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刑事辯護和公職人員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春妹
  • 職業律師
基本資料,媒體活動,培訓經歷,社會職務,成功案例,

基本資料

姓名
蘇春妹
性別
執業機構
廣東拓安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
14408200211273873
執業地址
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瑞景路22號

媒體活動

2017年8月,湛江電視台的採訪,節目連結:2017.08.26,攤上刑事案 如何找對律師的採訪節目連結;
庭立方對刑辯人的專訪:2019年1月30日,兩個小故事:“悲觀”律師的“喪”都是表面;

培訓經歷

2012年3月24日至4月27日,廣州市律師協會組織的青年律師高級研修班體海判籃(北京大學)學習;
2014年廣州市律師經濟刑法專業高級研修班(第二期);
2013年第二期廣州律師公益法律服務高級研修班學習證明及榮譽證書;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鑑定意見質證技能(廣東.中山);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綜合訓練-刑事辯護實漿格達質化高階班(七天七夜)(四川.成都);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發問.證據規則運用(海南.三亞);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發問(廣東.深圳,廣東珠海)復訓;
2018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辯論(廣西.南寧);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毒品犯罪辯護(廣西.南寧);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重大量刑情節辯護(廣東.佛山);
2019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辯護人的溝通與會見技能(四川.成都);
2020年參加出庭技能專項訓練-如何給公職人員講好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廣西.南寧)。

社會職務

2020年獲聘為湛江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成功案例

2014年梁某被指控販賣毒品罪(407.81克海洛因和368.58克甲基苯丙胺),委託辯護後,法院判處非法持有毒品罪,十四年有期徒刑;
2016年金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並逃逸,法院採納了我們認為金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被害人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等情節的辯護意見,判處金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
2016年蔡某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的法律意見被採納,法院不予認定敲詐勒索罪,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實報實銷);
2016年李某被指控販賣毒品“飛仔”378克、“開心粉”68.69克、“麻古”2.85克,我們接受委託後通過圖表來講清涉案人員的人物關係圖且結合在案證據,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開心粉和麻古來源於李某的觀點被採納,法院僅認定其販賣毒品硝甲西泮片劑整幾378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實報實銷);
2017年陳某被指控非法經營金額總計767570元,提出的其構成自首並且在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前及之後連續實施非法經營犯罪,該解釋比原規定的情節較寒驗宙轎為嚴格的觀點被采採納,成功將量刑幅度降檔。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7年楊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的法律意見被採納歡燥凳,法院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報實銷);
2018年,周某被指控在擔任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長期間,該中隊非法收受他人177300元。該中隊和周某構成單位受賄罪。我們提出的其收受的財物大部分用於單位建設和民警福利,剩餘的都退還了的辯護意見被採納。周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謝某走私普通貨物案,全案金額為658316443.68元,個人偷逃稅款為542592.22元,謝某被認定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實報實銷),二審裁定書文書號;
2018年洪某被判處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委託我們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18年,王某因將債務人從湖南帶回湛江追債60多天,被指控構成非法拘禁罪並認定為涉惡團伙,我們接受委託後,把涉惡打掉,且為王章辣凶某某等人爭取到了緩刑;
2018年,蔡某被控貪污1083490元,我們在一審接受委託後,提出的立功、坦白、當庭認罪和積極退贓的量刑辯護意見被採納,獲得輕判,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019年蘇某故意傷害他人致其輕傷,同時本人也被對方造成重傷。案發後蘇某自首,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託,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並充分利用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2020年李台棵尋某職務侵占案,經兩次開庭後,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採納,檢察院撤訴並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2017年楊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的法律意見被採納,法院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報實銷);
2018年,周某被指控在擔任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長期間,該中隊非法收受他人177300元。該中隊和周某構成單位受賄罪。我們提出的其收受的財物大部分用於單位建設和民警福利,剩餘的都退還了的辯護意見被採納。周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謝某走私普通貨物案,全案金額為658316443.68元,個人偷逃稅款為542592.22元,謝某被認定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實報實銷),二審裁定書文書號;
2018年洪某被判處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委託我們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18年,王某因將債務人從湖南帶回湛江追債60多天,被指控構成非法拘禁罪並認定為涉惡團伙,我們接受委託後,把涉惡打掉,且為王某某等人爭取到了緩刑;
2018年,蔡某被控貪污1083490元,我們在一審接受委託後,提出的立功、坦白、當庭認罪和積極退贓的量刑辯護意見被採納,獲得輕判,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019年蘇某故意傷害他人致其輕傷,同時本人也被對方造成重傷。案發後蘇某自首,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託,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並充分利用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2020年李某職務侵占案,經兩次開庭後,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被採納,檢察院撤訴並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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