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飲食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suzhouyinshiwenhuacujinhui
- 公司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 總部地點:江蘇蘇州
-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成立宗旨,協會目的,協會責任,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成立宗旨
團結餐飲企業,聚智聚慧共同推動蘇州餐飲企業的發展,匯集蘇州大師名廚,弘揚蘇州吳越飲食文化。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蘇州市地方各項法規,促進餐飲事業健康發展與社會共同進步。
協會目的
蘇州促進餐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 引領百姓健康合理飲食,倡導餐飲人和烹飪工作者用良心,用愛心經營餐飲烹飪菜品
協會責任
今後我們將蘇州美食與地方文化結合,將蘇州美食與崑曲相結合,研發崑曲詩詞宴,與書法結合研發吳越春秋宴,與太湖相結合研發太湖文化宴等等,通過美食來宣傳蘇州文化,通過蘇州文化帶動蘇州美食
蘇州飲食文化促進會下面有蘇州食文化工作室和蘇州經營總廚俱樂部,工作室的目就是挖掘蘇州地方文化,烹製地方美食,定期邀請大師名廚和美食學者,營養師參與,通過手機微信和手機視頻,以及多媒體的推廣,向餐飲企業和大廚傳遞行業信息,向百姓傳送飲食文化和健康合理飲食知識,向全國以及世界的朋友宣傳蘇州的美食和蘇州文化,每天都會有餐飲,和食文化以及健康知識方面的信息,通過手機微信傳送,每周有專業視頻,每季度有行業活動,來宣傳和發揚吳越春秋美食文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定名為:蘇州飲食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由在蘇州地區的餐飲企業家和美食學者及蘇州各大酒店總廚自願組成,是全市性的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促進會的宗旨是促進餐飲企業健康發展,促進百姓健康合理飲食,弘揚蘇州吳越美食文化,使之互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
本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餐飲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愛心活動。
本會宗旨是:團結餐飲企業,聚智聚慧共同推動蘇州餐飲企業的發展,匯集蘇州大師名廚,弘揚蘇州吳越飲食文化。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蘇州市地方各項法規,促進餐飲事業健康發展與社會共同進步。
第五條 蘇州市飲食文化促進會辦公地址:蘇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開展餐飲技能和蘇州飲食文化講座培訓、定期舉辦餐飲聯誼交流活動,提高餐飲人綜合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樹立蘇州餐飲的良好形象;
組織餐飲外出考察活動,加強與異地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先進的餐飲管理理念,拓寬視野,轉變理念,為蘇州餐飲酒店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
(二)建立飲食文化促進會網站,建立促進會微信公眾平台及微信群,編輯發行促進會刊物,報導會務工作動態,關注餐飲新動向,交流發展經驗,刊登蘇州餐飲企業供求信息,指導餐飲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將蘇州美食與地方文化結合,將蘇州美食與崑曲相結合,研發崑曲詩詞宴,與書法結合研發吳越春秋宴,與太湖相結合研發太湖文化宴等等,通過美食來宣傳蘇州文化,通過蘇州文化帶動蘇州美食。挖掘蘇州地方文化,烹製地方美食,邀請更多的大師名廚和美食學者,營養師參與,通過手機微信和手機視頻,以及報業集團的多媒體的推廣,向蘇州的餐飲企業和大廚傳遞行業信息,向蘇州百姓傳送飲食文化和健康合理飲食知識,向全國以及世界的朋友宣傳蘇州的美食和蘇州文化,宣傳和弘揚蘇州的吳越春秋美食文化。
( 四) 完成上級行業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酒店任職的總廚廚師長及餐廳經理以上級別;
(二)美食學者;
(三)餐飲企業家;
(四)媒體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會員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及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後終止會員資格。如連續三次不參加活動或拖欠半年不繳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飲食文化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發展戰略;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長對本商會提出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的候選人;
(十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參事;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緊急通知理事會成員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本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促進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會長職務,自動轉為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本促進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部署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名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增減機構,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提議聘請名譽會長、提名秘書長;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提請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原則上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促進會及領導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促進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向本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境外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會費存款及其它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非營利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會員自籌、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促進會會刊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辦公室工作會議,以及以本商會名義召開的其它會議費用)
(六)本促進會的個事活動經費;
(七)本促進會舉辦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本促進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聯核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