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英文名稱:BenQ Foundation)成立於2014年2月28日,是蘇州市民政局審批的第一家非公募基金會, 由明基友達集團旗下多家企業聯合發起設立,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BenQ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4年2月28日
- 主管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機構介紹,組織宗旨,組織機構,項目運作,基金會章程,
機構介紹
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4年2月28日,秉持“傳達真實、親善、美麗的感動”的宗旨,以“促進人類生命健康”為使命,以“慈善不是施予而是引路”為理念,深耕生命健康領域,開展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醫療關愛和照料幫扶公益性項目,並積極推動志工文化落地生根,以“一日誌工”作為公益品牌特色,凝聚了近7000人的志工隊伍,每年舉辦數百場公益活動,直接受益人數逾萬人次。
基金會成立以來,先後獲得了“中國公益節”2014年“最佳公益創新獎”、2015年“最佳公益傳播獎”、2017年“公益集體獎”和“公益項目獎”,第二屆蘇州慈善獎“最具影響力公益慈善組織”獎,上海臨空十佳志願者團隊及最美志願者團隊,“蘇州市先鋒·志願·光影主題活動”照片類一等獎,入選參展“首屆江蘇志願服務展示交流會”,並通過4A等級評估,中基透明指數FTI100分。
組織宗旨
傳達真實、親善、美麗的感動
組織機構
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三)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四)對蘇州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五)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 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項目運作
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深耕生命健康領域,開展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醫療關愛和照料幫扶公益性項目。
【蘇善·益心醫意】
由蘇州市民政局指導,蘇州市慈善總會、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聯合發起,通過疾病篩查與防治、手術和術後關愛幫扶,協力避免可治癒性疾病因貧困而致殘、致死。本項目組織上海、南京、蘇州等地名醫組成公益專家團隊,首期目標為200名患者免費救治。
【思源·夢圓】
蘇州民建愛心基金高新區總支發起、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承辦,首期由民建愛心基金支持12位患兒免費康復治療。第二期由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支持6位患兒持續康復。項目同時關注腦癱兒及父母的精神壓力,提供家庭心理輔導和組織團隊活動。基金會持續推動該項目募款中。
【鼎愛天使】
享譽國際的唇齶裂國際權威專家陳國鼎教授聯合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發起“鼎愛天使”唇齶裂兒童救助項目,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唇齶裂兒童提供專家手術治療並補助費用。首期預計救助100名唇齶裂患兒。
【社會企業實踐園】
社會企業實踐園圍繞社會公益創新、社會企業培育、企業社會責任規劃與推廣、社會影響力投資等進行創新實踐。2016年試運營,簽約多家社會企業培育單位;2017年舉行周年成果展示,並成立蘇州首個社企聯盟。
【腎康家園】
一方面開展公益手術救助,另一方面服務腎友及家屬,傳遞知識與理念。2017年協助腎友及家屬20人台灣6日透析旅遊,關愛40位腎友。
【明睛築夢】
超高度近視患者及白內障患者手術資助,以幫助恢復視力為目標。
【希望之家】
以幫助脊髓損傷患者身心康復為目標,通過醫療扶助、定期康復、體檢資助、心理輔導、助力創業就業等形式,幫助該群體實現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康復。項目於2014年啟動。
【明基健康社區】
該項目以服務社區老年人、殘疾人等醫療弱勢群體為目標,通過健康體檢、健康檔案建立、義診義教、心理諮詢等多種途徑,打造樣板健康社區,探索公益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經驗。
【天使助跑計畫】
該項目是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資助和培育的由大學生公益組織執行的支醫支教項目。由蘇州大學醫學院學生為主組成的項目團隊暑期前往甘肅、貴州等山區支醫支教。
除了生命健康項目之外,基金會持續推動 “一日誌工,人人公益”的理念,即每人每年至少參加8個小時的公益慈善活動。經過數年努力,成果顯著,志工們在親善大地、助教助學、環保關愛等眾多領域奉獻愛心,逐漸形成了親身參與公益的氛圍和特色。
2017年9月9日,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主辦的“益善Mart”公益嘉年華隆重“開市”。作為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年度大型志工活動暨99公益日蘇州首屆線下公益嘉年華,本次公益盛會吸引了近200家攤位,40家公益機構及愛心企業,逾千人次參與。“益善Mart”在向大家傳達“閒置物品用於公益”理念的同時,更是通過義賣拍賣、各類線上線下公益活動,傳遞“一日誌工、人人公益”的理念。
正如理事長王黎明博士所一直強調的,“在我們的理念里,慈善不是施予而是引路。對受助人來講,慈善的影響不僅僅是物質,也不僅僅是精神,而是讓受助人獲得人格的尊嚴和力量”,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不僅在公益項目、志工活動方面積極創新,同時也注重理念建設,強調“親身參與”、“助人自助”、“影響他人”等現代慈善公益理念。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蘇州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達真實、親善、美麗的感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佰萬元,來源於蘇州佳世達電通有限公司人民幣130萬元、友達光電(蘇州)有限公司人民幣90萬元、明基電通有限公司人民幣80萬元、蘇州達方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80萬元、明基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幣45萬元、蘇州明基醫院有限公司人民幣35萬元、達亮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人民幣10萬元、達運精密工業(蘇州)有限公司人民幣10萬元、輔訊光電工業(蘇州)有限公司人民幣10萬元、明基逐鹿軟體(蘇州)有限公司人民幣10萬元的捐贈,均為合法財產。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竹園路1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社會捐贈;
(二) 社會關懷;
(三) 人文科技活動;
(四) 照料幫扶弱勢群體,提供醫療幫助;
(五) 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性項目。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在中國境內。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三)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四)對蘇州明基友達公益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五)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五)推薦理事和監事;
(六)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七)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八)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九)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十)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六)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進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慈善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支持開展黨建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在基金會內建立黨組織並開展黨的工作。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接受相關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聯絡)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健康發展,領導本基金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主動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黨的紀律檢查機構領導。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支持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組織內違紀黨員;支持黨組織對基金會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公益性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應全部用於章程業務範圍規定的公益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運作;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工資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超過基金會註冊資金10%以上的公益性投資活動;
(二)其他理事會認為需要審議的重大籌資、投資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應符合《慈善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五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