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職權法定、精簡高效、簡政放權、程式規範、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相近的合併制定,嚴格控制行政規範性檔案數量。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制定相同內容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和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關和組織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資格制度,對有權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和組織進行登記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編制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送審時間等。
因形勢變化等原因,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機構(以下簡稱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提出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調整意見,經制定機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應當符合簡潔、醒目、全面、準確的要求,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告”,但不得稱“條例”。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其名稱中一般應當冠有“實施”兩字。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以外,一般不分章、節。
行政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確保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結構、條文表述、詞語、數字、標點符號等規範參照相關立法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職權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三)要求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
(四)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評估論證;
(三)公開徵求意見;
(四)合法性審核;
(五)集體審議決定;
(六)登記編號;
(七)公布。
為了應對突發事件、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合法性審核後,報請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統一登記、編號、公布。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作為主辦部門,其他部門配合。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確定由其相關機構負責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其他制定機關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確定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單位。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進行起草。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論證。
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二)採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關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的。
聽證會的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能的,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充分協商。
第十九條 向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制定依據對照表;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規定的主要措施及其說明,評估論證情況,聽取意見以及意見協調處理情況;
(三)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
向其他制定機關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在提交集體審議決定前,應當經制定機關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的範圍包括制定主體、制定許可權、制定依據、制定程式、制定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審核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報送材料的,制定機關或者其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將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邏輯結構混亂、文字表述等有重大錯誤或者可能引起歧義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或者組織修改。
有關單位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爭議較大且理由充分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決定。
制定機關或者其合法性審核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或者重新修改的,起草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在審核中需要有關單位補充材料、對材料進行說明或者參加有關協商論證會議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核結束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其他制定機關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參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途徑公開向社會發布。
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公布解讀材料。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施行日期。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後施行,但因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對行政機關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建議。
經制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與行政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制定機關依照下列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備案監督機關)報送備案:
(一)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鎮人民政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
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三十條 備案監督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是備案審查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備案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二)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三)涉及備案監督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包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本。具備條件的,電子文本通過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系統報送。
行政規範性檔案以郵寄方式報送的,以投遞郵戳記載日期為報送時間;以其他方式報送的,以收到日期為報送時間。
第三十二條 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及時予以備案受理登記;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不予登記,並將報備材料退回。
不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報備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備案審查機構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制定機關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視為沒有按時報送備案。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就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列事項進行審查。
備案審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中介機構等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回復;需要制定機關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提供或者說明。
第三十五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範圍記憶體在不合法情形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糾正的意見。制定機關收到備案審查機構要求自行糾正的審查意見後,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相關內容。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審查機構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審查機構。
制定機關拒不改正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備案監督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必要時,由備案監督機關直接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滿一年後的兩個月內,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該檔案的實施情況,並抄送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
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頒布後學習宣傳、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的落實情況和實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內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的;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國家或者省、市要求進行及時清理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的情況及時報告備案監督機關,並將清理後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匯總或者彙編,並將匯總、彙編的情況告知本級備案審查機構。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平台,便於公眾免費查詢、下載。
第四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工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績效性和制定技術規範性進行全面評估,並形成後評估報告。
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是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的實施機關;有兩個以上主管部門或者未明確主管部門的,由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協調確定。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相牴觸的,可以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申請審查的檔案名稱稱和需要審查的內容;
(三)申請審查的理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備案監督機關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後,由備案審查機構予以核實、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修改、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5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的《蘇州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同時廢止。
政府令
第148號
《蘇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12月27日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1月3日
解讀
《蘇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市政府2018年政府規章計畫項目,已於2018年12月27日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規定》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依法治國實踐”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重要內容,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各項要求,對於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我市高度重視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政府規章《蘇州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建立了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制度,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創新工作方式方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質量持續提高,有力地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了依法行政,成效比較顯著。
雖然我市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各個起草、制定、備案單位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為了解決當前存在問題,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亟需對《蘇州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作出全面修訂。
二、制定《規定》的依據
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3.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5.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
6.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省政府令100號)
7.省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
8.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8號)
9.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檔案審核把關的通知(蘇政辦函〔2016〕48號)
10.關於貫徹《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的實施辦法(蘇委辦發83號)
11.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印發《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對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府法[2017]77號)
三、《規定》制定過程
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有關計畫的通知》(蘇府〔2018〕3號)的要求,市政府法制辦作為起草單位,高度重視《規定》的起草工作,成立《規定》起草領導小組,加強《規定》起草組織領導,從2018年3月份起,組織人員開展研究、論證、起草工作。在反覆多次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於9月6日至14日就《規定》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人大、市政協、各市(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各直屬單位的意見,同步徵求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9月6日至10月8日,通過市政府政務網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建議。根據反饋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對《規定》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了修改。11月7日,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規定》修改稿進行了深入論證。根據歷次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情況,市政府法制辦於11月中旬,對意見建議逐條分析、充分研討,積極吸納科學、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規定》的全面修改,形成《規定》草案並報請市政府審議發布。
四、《規定》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於《規定》框架結構。《規定》總計四章四十三條,分為總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和附則四大部分,結構簡潔,條目清晰。
(二)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概念。《通知》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概念作了明確,這是目前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概念最新、最權威的表述。《規定》採用了《通知》中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概念,在《規定》第三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需要說明的,一是“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包括政府規章,在效力層級上,它不直接是法的淵源的組成部分,從性質上講,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行為應當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二是“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無關的內容不應當納入行政法規性檔案;三是具有普遍約束力,即不能是針對某個個人的公文,而應當是針對一定範圍的不特定群體的;四是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一定期限”可長可短,也就是說,這個公文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多次適用的。所以,凡是不符合這些條件的行政機關的公文就不能算作是行政規範性檔案。
(三)關於制定和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規定》第四條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職權法定、精簡高效、簡政放權、程式規範、嚴格管理的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根據近年來國家和省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要求而進行整理和歸納。
(四)關於政府職責。《規定》第六條明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和目標責任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上述規定,主要是對《通知》《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了重申。
(五)關於制定主體資格。《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從有權制定主體、主體清單制度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其中第七條有權制定主體,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要求,增加了“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並在第二款明確,前款規定以外的機關和組織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從正面清單和負面限制兩個方面加以規範,確保不留死角。在第八條明確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資格制度,對有權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和組織進行登記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六)關於制定技術規範。目前,部分行政機關不重視立法技術規範的學習研究,存在檔案送審稿起草質量偏低,表述不嚴謹,文字不精練,表達不準確,數字及標點使用不規範等問題。為此,《規定》第十一條用三款進行了規範,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結構、條文表述、詞語、數字、標點符號等規範參照相關立法技術規範執行。通過這些具體內容的規定,推動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合法性審核人員加強業務學習,掌握制定技術規範,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
(七)關於禁止設定事項。根據《通知》《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有關規定,《規定》第十二條要求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事項:(一)增加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三)要求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四)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五)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六)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事項。其中的第三項是國務院《通知》的原文,雖然有口語化的表述的傾向,但考慮到當前黨中央、國務院減證便民、最佳化服務的重要舉措,具有時代特色,因此沒有從立法技術的角度進行調整。
(八)關於制定程式。《規定》第十三條明確提出了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程式,規定製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經過調研起草、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登記編號、公布等七個程式。明確了特殊程式規定,為了應對突發事件、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合法性審核後,報請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統一登記、編號、公布。
(九)關於評估論證。評估論證是《通知》中明確提出的必經程式,經評估認為不需要制定的,不得啟動制定程式。制定機關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檔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檔案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檔案的重要依據。《規定》第十五條就評估論證的內容進行了明確。
(十)關於公開徵求意見。《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就公開進行徵求意見進行了明確:一是可以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般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也可以通過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還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關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的;其他確有必要的。聽證會的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三是制定協商,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能的,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充分協商。對重大意見分歧和建議的協調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十一)關於合法性審查。建立程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是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重要措施。《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就合法性審核問題進行了規範。第十九條對起草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了具體明確。第二十條就合法性審核的內容和範圍進行了明確,包括制定主體、制定許可權、制定依據、制定程式、制定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合法性審核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合法性審核相關規定,起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報送材料的,制定機關或者其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將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邏輯結構混亂、文字表述等有重大錯誤或者可能引起歧義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或者組織修改。《規定》還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有關規範,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爭議較大且理由充分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合法性審核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決定。第二十三條則根據《通知》要求,重申了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核結束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十二)關於集體審議。集體審議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實行集體研究討論決定製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國務院要求,集體審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充分發表意見,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如實載明。《規定》第二十四條根據《通知》要求,規定市、縣級市(區)、鎮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考慮到政府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方面現實特殊性,在第三款規定,其他制定機關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參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執行。
(十三)關於發布與期限。《規定》要求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公開向社會發布。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公布解讀材料。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施行日期。行政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後施行,但因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對政府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關於備案與審查。《規定》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制定機關向上級行政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包括起草說明、制定依據、政府或者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本一份。具備條件的,電子文本通過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系統報送。備案審查機構及時予以備案受理登記,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不予登記,並將報備材料退回。應當提交而沒有提交的報備材料,要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不合法情形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糾正的意見,或者提請備案監督機關改變或者撤銷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備案審查機構的自行糾正的審查意見後,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行政規範性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並自收到備案審查機構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限期內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審查機構。制定機關拒不改正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備案監督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必要時,由備案監督機關直接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十五)關於實施周年報告制度。《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市、縣級市(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滿一年後的兩個月內,負責實施的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該檔案的實施情況,並抄送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頒布後學習宣傳、配套制度建設情況;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的落實情況及實施中取得的效果;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十六)關於清理工作機制。《規定》採取定期清理與動態清理相結合,要求制定機關每隔兩年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同時要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動態清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就清理工作機制進行了具體明確。
(十七)關於公民建議審查制度。《規定》完善行政規範性監督機制,暢通民意訴求渠道,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均可以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備案監督機關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後,由備案審查機構予以核實、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制定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修改或者撤銷其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建議,應當予以核實,並按規定程式處理後向申請人告知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