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淮安商會

蘇州市淮安商會的宗旨:同根同源,相扶相幫;同心同德,愛國愛鄉。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商會願景:聯合拳榆凝聚力量;複合強化能量;整合擴大體量;融合最佳化質量。
商會形象:做有責任的商人;做有才智的能人;做有愛心的善人;做有誠信的好人。
商會目標:讓我們的企業更加健康;讓匪定仔我們的事業更加輝煌;讓我們的成員更加成功;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讓我們的家鄉更加美好;讓我們的祖國更加富強。
商會作用:商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會由於其中間性、自發性、服務性和非營利性,在市場經濟中起著特殊的作用。商會能辦成許多單個民營企業想辦而難辦成的事情,能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情,主要作用有:
1、代言:由於其獨特的特殊地位,天然地成為民營經濟的代言人。
2、協調:商會是處理企業內部關係的潤滑劑,可以為民營企業在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可以幫助民營企業解決與國內企業的摩擦與紛爭,可以幫助企業發展對外交往。
3、自律:商會通過訂製規則和制度,規範市場秩序,自覺守法經營。
4、服務:商會利用其健全的服務體系,為民營經濟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如為會榜設故酷員提供市場調查、信息、政策法規諮詢、會計融資(擔保)、環保、技術諮詢、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5、監督:監督非道德行為,積極倡導誠實信用之風,並通過成員企業的相互監督,促進良好的市場秩序的形成與發展。
6、維權:商會以總代表人的身份,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7、整合:把分散的資源和單個民營企業組織起來,整合成為資源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促遷謎厚進行業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8、引導:引導民營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努力提高民營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樹立民營企業自主品牌,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不斷發展壯大。
商會在工作中的不足:
一、行政色彩濃厚,大多數商會是由政府牽頭組建並賦予一定的 行政職權,民間性弱、目前大多數商會由政府牽頭組建,並賦予一定的行政職權,民間自發成立的商戶少道埋雅剃之又少。
二、職能不到位,、不健全,商會為會員的服務面窄,自律、協調的作用表現不足;對民營企業的利益表達不夠,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力度不強;引導民營企業的功能遠遠沒有發揮。
三、自我發展能力弱。商會自身建設不完善,管理不規範,因而不能為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服務,也不能很好地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其發展中的諸多問題。
四、缺乏法律支持。由於《商會法》遲遲沒有出台,商會在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支持、保護和服務等方面沒有“尚方寶劍”作後盾,因而不能提供寬鬆的法律環境。
辦好商會的對策: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重要性、必要性。
2、加強自身建設,完善商會組織,確保“搞得活、管得住、不失控”,進一步建立健全選舉制度、議事制度、財務制度,靠制度辦會,靠制度管人,使商會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防止商會被少數人操縱,為少數人謀取私利,防止商會成為“幫會”或行業壟斷組織,才能使商會為大多數會員服務。
3、加強商會立法,督促商艱拒體會依法辦會。作為民間組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規,按遊戲規則行事。
4、借鑑國外經驗,取長補短。世界上三種:一是美英型:非官方完全獨立,二是歐洲大陸型:公立,公益性組織。三是日韓型:中介性,民間性非盈利。
5、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幾大作用
具體職能(12項)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
2、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向政拜櫃府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3、根據會員企業的需求,組織各類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提高本會會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4、積極宣傳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配合搞好技術人才的推薦工作。
5、協調好會員之間\會員與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為會員和消費對象服務。
6、引導會員參與光彩事業,熱心公益事業。
7、及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資料,協助會員企業間的“資源共享”和會員互動等活動。
8、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搞好行業自律,講究職業道德。
9、及時通報政府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經濟動態的政策性、法律性檔案。
10、組織媒體宣傳,擴大企業影響,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11、了解會員企業的發展狀況,協助解決困難及問題。
12、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火紅的七月,美麗的太湖之濱景色宜人。2011年7月10日下午,逾20萬人在蘇州工作的淮安籍人士有了自己的“家”——蘇州市淮安商會。蘇州市市長閻立、市長高雪坤分别致賀信。蘇州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周向群,省工商聯副主席、蘇州市政協副主席、蘇州市工商聯主席姚東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成迎初、副市長劉友超、市政協副主席雍樹標等出席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大會。
高雪坤在賀信中說,蘇州市淮安商會的成立,不僅是淮蘇兩地擴大交往、提升品位、轉型升級、優勢互補的需要,同時也搭建了兩地企業相互學習、借鑑的橋樑,更是聯繫淮蘇兩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情感交流的紐帶。高雪坤寄語在蘇淮安籍企業家,把蘇州當成自己的第二故鄉,努力成為建設新蘇州的參與者、構建和諧社會的推動者、加強合作的促進者、文化交流的傳播者,為淮安籍商人榮譽和淮蘇兩地經濟建設爭光添彩。
“我祖籍淮安,參加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大會有著特別的心情,非常激動。”周向群說,長期以來,在蘇淮安籍人士主動融入蘇州,為蘇州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希望在蘇淮商能夠充分利用商會這一平台,為推動蘇州和淮安兩地的交流、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劉友超表示,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必將架起淮安和蘇州經濟交流的新橋樑,建立淮安和蘇州信息交流的新平台。希望在蘇淮安籍人士在事業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常回家走走,回家看看,到家鄉投資興業,把蘇州優秀的企業管理經驗、先進的技術成果和創新意識帶回淮安,支持家鄉發展。
周向群、劉友超共同為蘇州市淮安商會揭牌,商會網站同時開通。江蘇中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劉書華當選蘇州市淮安商會第一屆會長。

商會章程

蘇州市淮安商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為“蘇州市淮安商會”,英文名稱為Hua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縮寫HCCIS。(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淮安籍人士在蘇州市註冊登記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鄉情、資源共享、團結互助、共謀發展;加強淮安籍在蘇企業的聯繫與溝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搞好自律建設,堅持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蘇州和淮安兩地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壹拾萬元。辦公地址:蘇州市塔園路220號(美之苑南大門北側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廣泛聯繫淮安籍人士所投資的工商企業,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蘇州和淮安兩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三)制定並實施會員自律公約。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信息、商品以及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組織會員考察訪問,舉辦和參與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六)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創先爭優活動和文體活動;
(七)創辦網站和會刊,加強對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八)加強與國內外兄弟商會、協會的交流與聯繫;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淮安籍在蘇州市依法登記併合法經營的各類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享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商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若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商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本商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審核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等;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為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
(五)代表本商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工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商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組織會計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及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所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 7月 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5、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幾大作用
具體職能(12項)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
2、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3、根據會員企業的需求,組織各類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提高本會會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4、積極宣傳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配合搞好技術人才的推薦工作。
5、協調好會員之間\會員與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繫和溝通,為會員和消費對象服務。
6、引導會員參與光彩事業,熱心公益事業。
7、及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資料,協助會員企業間的“資源共享”和會員互動等活動。
8、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搞好行業自律,講究職業道德。
9、及時通報政府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經濟動態的政策性、法律性檔案。
10、組織媒體宣傳,擴大企業影響,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11、了解會員企業的發展狀況,協助解決困難及問題。
12、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火紅的七月,美麗的太湖之濱景色宜人。2011年7月10日下午,逾20萬人在蘇州工作的淮安籍人士有了自己的“家”——蘇州市淮安商會。蘇州市市長閻立、市長高雪坤分别致賀信。蘇州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周向群,省工商聯副主席、蘇州市政協副主席、蘇州市工商聯主席姚東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成迎初、副市長劉友超、市政協副主席雍樹標等出席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大會。
高雪坤在賀信中說,蘇州市淮安商會的成立,不僅是淮蘇兩地擴大交往、提升品位、轉型升級、優勢互補的需要,同時也搭建了兩地企業相互學習、借鑑的橋樑,更是聯繫淮蘇兩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情感交流的紐帶。高雪坤寄語在蘇淮安籍企業家,把蘇州當成自己的第二故鄉,努力成為建設新蘇州的參與者、構建和諧社會的推動者、加強合作的促進者、文化交流的傳播者,為淮安籍商人榮譽和淮蘇兩地經濟建設爭光添彩。
“我祖籍淮安,參加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大會有著特別的心情,非常激動。”周向群說,長期以來,在蘇淮安籍人士主動融入蘇州,為蘇州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希望在蘇淮商能夠充分利用商會這一平台,為推動蘇州和淮安兩地的交流、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劉友超表示,蘇州市淮安商會成立必將架起淮安和蘇州經濟交流的新橋樑,建立淮安和蘇州信息交流的新平台。希望在蘇淮安籍人士在事業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常回家走走,回家看看,到家鄉投資興業,把蘇州優秀的企業管理經驗、先進的技術成果和創新意識帶回淮安,支持家鄉發展。
周向群、劉友超共同為蘇州市淮安商會揭牌,商會網站同時開通。江蘇中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劉書華當選蘇州市淮安商會第一屆會長。

商會章程

蘇州市淮安商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為“蘇州市淮安商會”,英文名稱為Hua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縮寫HCCIS。(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淮安籍人士在蘇州市註冊登記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鄉情、資源共享、團結互助、共謀發展;加強淮安籍在蘇企業的聯繫與溝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搞好自律建設,堅持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蘇州和淮安兩地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壹拾萬元。辦公地址:蘇州市塔園路220號(美之苑南大門北側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廣泛聯繫淮安籍人士所投資的工商企業,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蘇州和淮安兩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三)制定並實施會員自律公約。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信息、商品以及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組織會員考察訪問,舉辦和參與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六)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創先爭優活動和文體活動;
(七)創辦網站和會刊,加強對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八)加強與國內外兄弟商會、協會的交流與聯繫;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淮安籍在蘇州市依法登記併合法經營的各類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享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商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若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商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本商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審核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等;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為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
(五)代表本商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工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商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組織會計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及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所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 7月 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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