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所稱性病,是指除愛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軟下疳、生殖器皰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腫以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疾病的發生所規定的其他性傳播性疾病。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愛滋病、性病防治實行預防和宣傳教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策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並實施愛滋病、性病防治規劃,保障開展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愛滋病、性病防治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愛滋病、性病防治的專業機構。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愛滋病、性病防治規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轄區內愛滋病、性病的預防、監測、疫情的統計、報告、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性病防治專業人員和醫療衛生人員的全員培訓;
(四)對高危人群進行預防性體檢;
(五)開展愛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社會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六)對愛滋病、性病病人進行隨訪指導;
(七)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對轄區內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實施指導。
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項內容的工作。
第八條 愛滋病、性病防治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各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相關的職責:
(一)財政部門安排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同時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效益評估。
(二)公安部門依法取締賣淫嫖娼和吸、扎毒等違法活動,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加強教育,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和治療,同時配合衛生部門做好上述人群的監測和依法取締非法採血活動。
(三)法務部門配合衛生部門承擔對在押罪犯和勞教人員進行愛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和監測。
(四)教育部門負責學生的性健康教育和中等及以上學校預防愛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提供外國留學生、歸國留學人員及有關外籍人員的健康情況,協助衛生部門做好
監測管理。
(五)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入境人員愛滋病、性病的監測。
(六)旅遊及其他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服務人員和出國旅遊人員預防愛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落實賓館、飯店、招待所和旅遊服務行業有關人群的愛滋病、性病監測措施。
(七)宣傳部門參與制定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性病宣傳教育的計畫。新聞媒介應當開展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性病的公益性宣傳,禁止刊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性病機構、診療、藥品等方面的廣告或變相性病診療廣告。
(八)承擔勞務輸出、出國留學、涉外保姆等業務的部門應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勞務輸出、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情況。
(九)計生部門結合計生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各級計生服務機構在育齡人群中開展性健康安全教育和預防愛滋病、性病傳播的宣傳教育,推廣使用安全套等預防愛滋病、性病的預防措施。
(十)民政部門負責因愛滋病致貧、符合
社會救濟條件的家庭和個人的生活救濟,協助衛生部門對收容遣送人員進行愛滋病、性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測。
(十一)工商部門配合衛生部門執行有關愛滋病、性病管理規範,支持防治愛滋病、性病的宣傳和公益廣告工作,查處違法性病診療廣告。
(十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解決城鎮職工中愛滋病病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辦法。對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積極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
(十三)城管、電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亂塗亂貼的性病診療廣告的治理。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有計畫地宣傳愛滋病、性病的危害,普及愛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廣使用質量可靠的安全套。
第十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消毒管理的規定,必須使用一次性醫療器具、衛生用品,經嚴格消毒處理後統一銷毀,並記錄備案。
第十一條 保育、整容、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桑拿)、游泳池、理髮店、美容店、按摩院、歌舞廳等行業的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愛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教育 。
從事保育、理髮、美容、公共浴室、保健按摩、歌舞廳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進行愛滋病、性病相關項目的檢測。檢測方法應當簡便,檢測費用按照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的相關行業對毛巾、臥具、浴具、坐便器等重複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須按國家規定消毒合格後方可供顧客使用。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婚前體檢中增設愛滋病篩查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對孕婦進行孕期保健檢查發現感染愛滋病、性病的,應提出醫學處理意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肺結核病人、孕產婦、手術病人的愛滋病監測。
第十四條 供血單位在供血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在投入生產前,必須對血液進行愛滋病、梅毒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予以銷毀,並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供血者名單。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愛滋病、性病的主動監測,對特定人群定期進行愛滋病、性病篩查。
第三章 診斷和治療
第十六條 開展性病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固定場所;
(二)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性病診療、輔助診斷設備和消毒、隔離設施;
(四)有疫情報告、消毒隔離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所稱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經市、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的具有性病執業診療、 檢驗資格的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 檢驗師(員)。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性病診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制度。在蘇州市區範圍內開設性病診療的機構,必須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市範圍內開設性病診療的機構必須向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單位,按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結合國家有關性病診療規範的要求,經評審驗收合,發給註明性傳播疾病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性病診療業務。
對獲得性傳播疾病診療許可的醫療衛生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性病診療許可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應當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真實病情,並遵照醫囑接受檢查治療。
第十九條 性病診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性病診斷標準和治療方案對性病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條 性病診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診治的性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病史嚴格保密,尊重其隱私權。
第二十一條 滋病病人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實行隔離治療。拒絕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配合治療單位採取相應的治療措施。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和性病病人不得故意實施傳播疾病的行為。故意傳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收容教育強制治療。
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由公安司法監所對其進行愛滋病、性病的檢查和必要的治療。
民政部門對收容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疑似愛滋病、性病病人,應及時送性病診療機構檢查治療。
第二十三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歧視,依法享有公民應有的工作、學習、享受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不得剝奪其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權利,不得將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關情況公布或傳播。應對上述人群予以關愛,必要時提供醫療救護。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對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認真聽從醫務人員的醫學指導,服從疾病控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性病診療執業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從事性病診療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性病診療廣告或變相的性病診療廣告。
第四章 疫情報告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發現愛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分別向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疫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愛滋病、性病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核實、檢查指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規定加強疫情互相通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愛滋病、性病病歷和統計資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未經批准開設愛滋病、性病診療的機構從事愛滋病、性病診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參加年度校驗的性病診療機構繼續從事診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取消性病診療資格。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性病診療廣告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性病疫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性病防治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瀆職造成愛滋病、性病傳播或流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術語的含義:
(一)“愛滋病病人”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床上出現條件性感染或惡性腫瘤或CD4淋巴細胞總數少於200/mm3者。
(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症狀或尚不能診斷為愛滋病病人者。
(三)“高危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吸毒、同性戀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四)“變相性病診療廣告”是指生殖系統相關疾病診療廣告,一般常指急慢性前列腺炎、宮頸炎、陰道炎、盆腔炎、尿道炎等診療廣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