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蘇州市公共文化服務辦法》已於2015年10月19日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周乃翔2015年11月12日。

總則,文化服務,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公共文化服務的參與、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門和社會力量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資源、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包括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紀念館、劇院、戲台、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社區(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文化廣場、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設施(有線電視網路)、城鄉閱報欄(屏)、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以及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的其他場地、建築物和設備。
第四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方便民眾的方針,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公共文化發展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眾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狀況和公眾實際需求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和標準,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 政府興辦的各類公共文化設施逐步實行免費開放。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的各類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時限。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並增設相應的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服務內容、免費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文化服務事項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日公布。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完善年度報告和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基本制度,並向所在地文化等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建設納入城鄉信息化建設規劃,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數字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公開和共享,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等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社區(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提供文藝演出、作品創作、書報閱讀、展覽展示、影視放映、上網服務、文化講座、科學普及和體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在工地、廠區、集中住宿區、醫院、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監獄等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共文化設施,並實行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和支持公眾開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動,推動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村落文化和家庭文化等民眾性文化發展。
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為自行組織的民眾性文化活動和民眾性文化團隊提供資金、人才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的支持。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專業院團和學校等單位應當通過輔導、交流和培訓等形式,為民眾性文化活動提供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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