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蘇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在1990.11.16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1.16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江蘇省城鎮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和縣(市)建制鎮範圍內的一切異產毗連房屋。
本細則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產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 蘇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縣(市)、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轄區的城鎮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應按照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所有權證規定的範圍行使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部門的各項要求,並按照有利使用、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係。
第六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曬台、屋頂、樓梯道、走廊、通道、廚房、客廳、廁所以及院落、天井、公用場地、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應妥善處理排水、通行、採光等方面的毗連關係,不得損害他方利益。
由於歷史原因造成,必須通過他方所有人房屋的有關部位才能進入另一方所有人房屋的,他方所有人不得阻礙進出,其進出部位房屋的維修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
第八條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
第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柱、梁、牆等)的修繕,凡鋼混、磚混結構房屋,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凡磚木、簡易結構房屋,由涉及損壞部位的房屋所有人按面積比例分擔。
(二)共有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由相鄰兩側房屋所有人均擔;借牆房屋的牆體修繕時,牆體房屋所有人承擔牆體拆砌加固費,借牆的房屋所有人承擔牆體單麵粉刷費,涉及樓面、屋蓋修理各自承擔,或按雙方協定辦理。牆體所有權不變。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包括樓平面的挑出部位如陽台、挑沿、雨篷等),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擱柵、梁、板等結構構件所涉及的部位,由毗連上下層房屋所有人均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各類曬台、屋面和周邊的欄桿、女兒牆等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或某層若干戶使用,由使用層或使用層的若干戶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各戶共用樓梯間,由使用其樓梯間的各層、各戶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某些戶所專用的樓梯,由其使用該樓梯的專用層或專用戶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裝飾的整修、檢修或油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的修繕:
(1)電梯、暖氣、共用天線、消防器材、化糞池、積糞池、自來水管、污水管、垃圾道等的修繕(包括疏通、更換),由共有、共用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水箱、蓄水池、水塔、水泵的清洗和修繕,由其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該毗連房屋的其它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共有、共用電照的翻換電線、增加容量、增裝電錶、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八)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拆遷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及時修繕,房屋所有人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因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而影響損壞相鄰房屋的,修繕方應負責恢復原樣或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幾方所有人、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時,他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如造成損失,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範圍,造成妨礙或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時,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也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當地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治理。
第十六條 異產毗連住宅樓(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共有部位及共用設施由所在地房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和維修。維修項目包括:
(一)上水管防凍包紮、水箱沖洗和零件維修;
(二)上下水管阻塞維修;
(三)總電錶至各分戶表線路維修;
(四)樓梯間和共有走道的扶梯、門窗維修及油漆保養;
(五)樓梯間粉刷和共有走道地坪修補;
(六)垃圾箱修換;
(七)其他小修項目。
共有部位及共用設備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建築面積進行測算,經協商確定後,由房屋所有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住宅樓的室內維修養護及專項較大維修項目,如門窗油漆、屋面修漏(或更換屋面面層)、外牆鏟粉、牆體裂縫加固,鋼筋混凝土柱、梁、板加固修理、修換落水管道、拆換上下水管、拆換電線、電錶水錶增容,化糞池清運等,房屋所有人(單位)可委託房管部門代辦,按實結算,或者商定其他結算辦法。
第十八條 出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住宅,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在國家有關檔案另有規定之前,按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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