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言
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是江蘇省屬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前身為1958年8月創辦的“蘇州工藝美術專科學校”,歷史淵源可上溯至著名油畫家、美術教育家顏文梁先生創辦的“蘇州美術學校”(1922年)和“蘇州美術專科學校”(1932年)。“文革”期間,學校停辦。1979年7月,恢復成立“蘇州工藝美術學校”。1999年8月,經教育部和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蘇州工藝美術學校”、“蘇州市輕工職工大學”的基礎上組建成立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2007年,成為江蘇省首批示範性高職院校。2010年12月,被教育部、財政部列為國家示範性(骨幹)高職院校建設單位。學院立足蘇州、服務江蘇,堅持質量立院、特色強院、科技興院,圍繞“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民族自信心,具有獨立思考和批判精神,具有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高技能藝術設計人才”,建成一所“讓社會認可、百姓滿意的高水平示範性高等職業藝術院校”的目標,依據區域文化創意產業對高職藝術設計人才的需求,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探索和實踐具有中國特色的藝術設計高等職業教育發展之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院的改革與發展,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簡稱“蘇州工藝美院”;英譯為“Suzhou Art & Design Vocational Institute”,縮寫為“SADVI”。
第三條 學院註冊地為蘇州國際教育園(南區)致能大道189號。學院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院是培養高等職業技術人才(專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建立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教育事業全局,堅持走內涵發展、特色發展、開放發展之路。
第七條 學院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致力於人才培養、科研創新、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堅持質量立院、特色強院、科技興院,努力建設成為國際有影響、國內一流、社會認可、百姓滿意的高水平、示範性藝術設計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八條 學院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
第九條 學院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依法為學院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院辦學條件。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十條 學院舉辦者支持學院依據法律和學院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一條 學院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系(部)、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部)、專業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院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培養目標和辦學形式
第十三條 學院以傳統工藝美術與現代藝術設計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創新、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活動。
第十四條 學院依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經江蘇省教育廳核定,確定學院辦學規模。
第十五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為專科,修業年限為三年。
學院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與完善完全學分制。
第十六條 學院依法招收學生。
學院在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時,適當開展成人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學院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及小專業方向。
第十八條 學院依法頒發學業證書。
第十九條 學院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內部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學校教學、科研、黨政等內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明確職權職責配置,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
第二十一條 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原則,設立工會、共青團等校內基層組織;支持各民主黨派組建校內基層組織;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機構和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等學術機構;根據需要設立短期或非常設性的專門委員會,負責階段性工作或專項工作的論證、實施、指導、驗審;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依法設立理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校友會等非行政性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對於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項的決策,學院應當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充分發揮理事會的決策諮詢作用,保障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性,保障和實現師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下稱黨委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是學院的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做好學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的指示精神;
(二)主持制定學院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研究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負責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學院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監督考核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推薦幹部;
(五)負責協調學院黨、政、群團等組織之間的關係,支持院長在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
(六)負責抓好黨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組織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按時召開黨委民主生活會,做好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證學院各項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八)召集和主持黨委會、黨員(代表)大會,代表黨委定期向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院長辦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組成。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院長決定。
第二十八條 黨政職能部門及教輔單位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保障人才培養、科研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系(部)和相關部門推薦的在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院規定。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議專業建設、科研發展規劃,對重大科研工作與學術問題進行論證,提供諮詢;
(二)制定學術規範和管理制度,指導學院科研管理工作;
(三)評定科研成果;
(四)處理學術爭議,對學術失范行為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對學院教學工作進行管理、諮詢和審議。
教學委員會成員由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領導,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系(部)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工作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院專業(專業方向)設定和人才培養方案,並指導實施;
(三)審議實訓工作室設定和建設方案;
(四)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項目;
(五)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院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學院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院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師工作規範、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辦法;
(二)制定兼職教師、實訓教授、特聘教授聘任條例;
(三)在規定許可權內審查教師資格,評審、推薦、聘任各類專業技術職務;
(四)決定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其它需要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工會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院建立院、系(部)兩級工會組織,院工會指導系(部)工會工作。
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諮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以系(部)、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推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 學院成立學生代表大會,完善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學生代表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和行為表現;
(二)收集和反映學生對學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以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參與學院的管理與決策;
(四)選舉學生會幹部;
(五)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學院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活動。
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本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鼓勵並支持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院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系(部)
第三十八條 學院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由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設定系(部)。系(部)在學院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研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的工作。
系(部)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系(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決策、執行、監督工作體系,決策、執行、監督權力相對分離。
學院對系(部)實施監督調控、目標管理、評估考核。
第四十條 系(部)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履行以下職能:
(一)根據學院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校企合作、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科學管理和規範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資源和辦學經費,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七)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設立相應的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系(部)黨組織是黨在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第一線的基層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領導系(部)分工會、分團委、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三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系(部)黨組織負責人和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學院黨委根據黨的相關規章和工作需要,選派系(部)黨的組織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負責人,系(部)主任經學院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後,由院長任免,根據院長授權開展工作。
系(部)行政事務由系(部)主任統一領導,系(部)副主任分工負責,按照系(部)黨政工作規程對系(部)的事業發展和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系(部)主任定期向系(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按照學院頒布的系(部)黨政工作規程運行,建立行政權力、學術權力與民主權力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學術組織和群團組織在系(部)發展中的作用。
系(部)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四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機制,是系(部)的重要決策和議事機構。
黨政聯席會議根據需要討論研究的具體事項,分別由行政負責人或黨組織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由系(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分工會主席組成,同時可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參加人員。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系(部)發展規劃、人才培養、專業建設、隊伍建設、產學研合作與社會服務、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系(部)設立教授委員會,參與系(部)民主管理。
系(部)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組成,根據學院授權和系(部)教授委員會章程行使專業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科研成果評議等事項的審議、評定職能。
第四十八條 系(部)設立分工會和分團委。
分工會依據法律、法規並在學院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參與系(部)民主管理;監督系(部)人事制度的實施與人才的管理,維護本單位教職工權益;參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系(部)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並發表建議與意見;組織本系(部)教職工開展民眾性合理化建議、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分團委在系(部)黨組織的直接領導下,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負責系(部)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團的工作,組織開展各類校園文化活動、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發揮黨組織的助手作用,加強系(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推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四十九條 系(部)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五十條 依託系(部)設立的重點實訓基地、工程中心和實驗示範教學中心等,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根據有關規定和系(部)授權,設立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研創新、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五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自覺為學院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院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院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院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學術研究活動、自主進行設計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八條 對在學院發展、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研創新和社會服務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學院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學院將根據有關制度予以相應的處理。對於違反聘用契約的教職工,學院將根據契約的相關約定予以低聘、緩聘或解除聘用等處理。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師與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組成人數為單數,不得少於三人。教職工認為學院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不服學院各級行政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自決定受理之內起三十日內做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處理的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條 為落實人才強校戰略,促進專業發展,吸引校外傑出人才參與學院教學、科研和其他學術交流工作,學院設立特聘教授和兼職教師崗位,聘請國內外藝術設計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或行業領軍人物、企業技術骨幹等參與學院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學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意創新、文體競賽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處分決定部門審查後可以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學院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
第六十五條 學院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學院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途徑,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院根據不同的工作內容召集不同群體學生代表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學生代表應涵蓋學生幹部群體、普通學生群體、經濟困難學生群體,包括學院所有年級及專業。
第六十七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學院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院支持學代會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委員會依法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院建立解決學生爭端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向申訴處理委員會呈遞申訴報告。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並吸收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七人至九人組成,並設主任一人。每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做出處分決定的系(部)負責人採取迴避制度。必要時,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可以列席。學生工作處為受理學生申訴事宜的常設機構,負責審核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組織申訴的審查過程,管理申訴檔案材料,處理其他與學生申訴有關的事項。
第六十八條 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九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八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七十條 學院依法成立理事會,作為依法治校、實行政校企共建、實施民主管理的重要輔助決策機構,促進學院與社會的聯繫與合作、拓展校企合作的渠道與平台、支持學院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一條 理事會主要為學院專業建設、課程改革、“雙師”隊伍建設、實訓基地建設、質量評估、產學合作、學生實習就業等提供諮詢、決策、協調、共建、評估、驗審等服務。
第七十二條 理事會由政府、行業、學院、骨幹企業等利益相關方代表組成,同時吸收家長、學生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成員規模一般為48人,可根據學院建設與發展的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人,常務理事若干,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進行下屆理事會組成人員的推選工作。
理事長實行輪值制,由政府、學院、行業、企業四方輪流擔任,不可連任。
第七十四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理事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院長擔任;常務副秘書長1人,由分管副院長擔任;副秘書長2人,由行業、企業代表兼任。
第七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專業建設、教學指導、師資建設指導、產學合作促進、實訓建設、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六個委員會和以系(部)或專業為基礎的校企合作中心。
第七十六條 理事會工作形式採用例會制。
理事會例會每年召開兩次,決策形式採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各委員會工作形式採用召集制,由委員會主任依據相關工作條例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各校企合作中心工作形式採用常規工作制,依據相關工作制度進行運行與管理。
第七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以理事會成員單位為主體,適當擴展吸收非理事會成員單位的企業代表、行業代表、行業領軍人物代表。
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1人,由行業、企業代表擔任;秘書1人;各專業委員會人員規模一般為12-15人。
第七十八條 各校企合作中心設主任1人,由各系主任擔任;副主任2人,由系分管實訓工作主任和行業、企業代表擔任;實訓秘書1人;項目主管或工作室負責人若干。
第七十九條 各委員會和校企合作中心根據相關章程與規定,制定工作條例,積極開展相關的工作。
第八十條 學院依法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是學院加強和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院師生,推動學院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機構。
第八十一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八十二條 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與社會各界聯繫和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三)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四)獎勵對學院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師生;
(五)支持學院建設和發展。
第八十三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四條 學院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範圍:
在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包括原蘇州工藝美術專科學校、蘇州工藝美術學校、蘇州市第一輕工職工大學、蘇州市第二輕工職工大學、蘇州市輕工職工大學)學習過的學生,包括肄業生、進修生、留學生、成人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學生;
在前項所述學院任職任教者,包括兼職教師、客座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
關心學院並對學院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可經本人申請,由校友會批准為名譽校友。
第八十五條 學院設立“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以地區、屆別、行業、社團、班級等為類別的校友分會。
加入校友分會由本人提出申請,註冊入會並按規定交納會費才能正式成為校友會會員,並享受相應的會員待遇。
第八十六條 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校友代表大會,校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成員名額總數是分會數量的兩倍,總會成員不超過五人。
理事會是校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十七條 “紫藤花開”為校友會活動專屬名稱,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會每年舉辦“紫藤花開”校友作品展、“紫藤花匯”藝術設計教育論壇,設立“紫藤花苑”校史展覽館(博物館),評選“紫藤花下”傑出校友,組織“紫藤花校友基金”募集等活動。
第八十八條 《“紫藤花開”校友通訊》為校友會指定會刊。
第九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八十九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由學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學院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學院依法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與保護。
第九十一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措事業發展基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九十二條 學院預算體系分為日常經費預算、專項建設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
第九十三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濟責任制。主管財務的學院領導定期向學院黨委會、學院黨政聯席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院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
第九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五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十六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訓、校慶
第九十七條 學院校旗為白底,長度一般為2.75米,寬度為1.52米,內容由校標和校名組成。校標位於校旗正中,下方為校名,文字為黑色宋體字。校旗可在以學院名義舉辦的各種重大活動中升掛。
第九十八條 學院校歌為《飛翔》。作詞王建良、吳小行,作曲宋繼勇。
第九十九條 學院校徽包括標誌和徽章。
學院標誌以ART(藝術)為主要設計元素,以大寫字母A為基本型,左側線條變形為階梯,與字母T諧音,鏤空字母R挑出中空的內部結構,標誌採用象形與會意手法,將具象的字母抽象成各種線形和角度,虛實相生,整體塑造呈穩定的三角形。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條 學院的校訓是:充實光輝。
學院的精神是:追求卓越、大愛無垠、藝術人生、充實光輝。
學院的校風是:德藝雙馨,充實光輝。
學院的教風是:崇實尚美,求精緻遠。
學院的學風是:學之以恆,敬業修德
第一百零一條 學院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28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核、院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學院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程式與章程的制定程式相同。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