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黨的民主生活,嚴格黨內監督,加強黨委自身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對我院黨委民主生活會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條每學年召開一次黨委民主生活會,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民主生活會一般在年末召開。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召開時,報上級批准。
第三條民主生活會須有三分之二的黨委成員參加,由書記或副書記主持,書記或副書記一般不能缺席。因故缺席的黨委成員應提交書面發言,由其他同志在會上宣讀,列入會議記錄。會後,由書記或副書記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的同志。列席民主生活會的成員由黨委根據會議的內容確定。
第四條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民主生活會要圍繞“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要求,交心通氣,匯報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以下內容上進行檢查總結: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執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的情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改進領導作風的情況;艱苦奮鬥,聯繫民眾,勤奮工作,遵紀守法,充分發揮領導幹部的模範帶頭作用的情況;以及上級布置的指定內容。每次民主生活會要從學院的實際出發,突出解決一兩個問題。
第五條民主生活會的準備
參加民主生活會的人員應根據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內容和要求,認真準備;圍繞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認真學習有關材料,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通過開展個別談心交換思想。
民主生活前應有組織地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並在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民主生活會前十天將開會的日期、內容報告上級有關部門,以便上級派人參加。
第六條民主生活會遵循的原則: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與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通過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解決黨委內部的問題,達到統一思想,加強團結,相互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會開成情況匯報會、工作研究會或評功擺好會。保證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必須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則性。
第七條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由黨委解決的,應儘快制定改進措施,抓好落實。要上級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八條院黨委在召開民主生活會後的十五日內,向上級報送會議情況報告和委員的發言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九條民主生活會的會務工作,由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