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家具協會

蘇州家具協會

蘇州市家具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19日。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176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51家,副會長單位14家。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蘇州市家具協會受蘇州市消費者協會委託,建有蘇州市消保委蘇州市家具協會維權監督站和12315聯絡站,免費接受消費者有關家具消費的諮詢投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家具協會
  • 成立時間:2001年7月19日
  • 會員單位:176家
  • 性質:蘇州市家具行業唯一合法行業組織
  • 宗旨:為企業、政府、消費者服務
  • 常務理事單位:51家
  • 副會長單位:14家
  • 法定代表人:會長
協會簡介,家具專委會管理辦法,家具專委會章程,總則,宗旨與任務,會員,專業委員會會議和主任工作會議,家具行業協會章程,總則,會員,業務範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附 則,

協會簡介

蘇州市家具協會是蘇州市家具行業唯一的合法行業組織,奉行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的宗旨,做好企業與政府、企業與消費者的紐帶和橋樑工作。協會的主要工作職能為:
1、組織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以及國家法規、標準等知識培訓,並做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推廣工作。
2、組織行業信息交流、技術交流、學術交流活動,以及組織會員單位參觀學習活動。
3、制定行規行約,並督促檢查企業執行。
4、協調行業關係、維護行業利益、樹立行業形象、發揮行業優勢、為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5、為會員企業做好信息和業務諮詢服務工作,為企業拓展業務提供平台,推動行業發展。
6、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各項活動,收集行業發展動態、採集行業帶傾向性的問題逐級向上反映,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7、接受消費者投訴,監督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和質量問題的處理工作。
8、每逢雙月出版協會內部簡訊《蘇州家具》。

家具專委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蘇州市家具協會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是以蘇作傳統家具生產企業為主,包括相關的傳統家具銷售企業、科研開發單位、院校及個人共同參與,自願組成的家具行業內非獨立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會為蘇州市家具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接受蘇州市家具協會的領導。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傳達政府和蘇州市家具協會的意圖。
第四條 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通過經濟技術交流和各項活動,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促進中國傳統家具造型設計、製作技藝、經營管理水平、產品質量不斷提高,規範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所指的“蘇作紅木家具”是泛指:以蘇作明清家具傳統造型和做法為主、在繼承傳統基礎上發展創新的各類家具,包括通常所稱紅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製作的家具,不具有特別的學術意義。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任務:
一、對國內外行業有關信息資料的蒐集和整理,向蘇州市家具協會提出行業規劃、巨觀調控、經濟技術政策、技術質量標準與監督等方面的建議,分析和反映同行業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二、維護消費者利益,會同、配合國家家具質量檢測部門開展傳統家具質量抽查,開展優秀蘇作傳統家具的創新評比和宣傳。
三、開展經濟技術交流,組織國內外參觀與考察,協調企業間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有關問題,促進企業間相互合作與聯合。
四、組織產銷溝通,定期召開傳統家具生產企業及相關的原輔材料企業與市場的產銷見面活動。
五、組織參加“中國傳統家具工藝大師”榮譽稱號評審及技術職稱評審的推薦工作。
六、組織參加中國傳統家具相關的刊物、網站及文化建設與交流活動。
七、制定與本行業有關的行規行約、會規會約,並督促會員單位執行。
八、承辦有關部門及蘇州市家具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蘇作紅木家具生產企業、原輔材料企業以及紅木家具銷售企業、科研開發單位、院校及個人,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蘇州市家具協會會員,均可申請加入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經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和選舉、被選舉的權利;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自覺遵守會規會約及行規行約;
二、積極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與信息。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成員共同執行大會決議,行使其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蘇州市家具協會委派,以負責協調和召集主任工作會議,並主持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工作會議決定,秘書處負責召集。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和修訂會規會約;
二、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計畫,研究決定與本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三、聽取本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本會主任與副主任單位;
第十四條 主任、副主任單位的產生與任期:
一、副主任單位從會員中經過充分協商,由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單位在主任、副主任單位會議上協商選舉產生;
二、主任、副主任單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附則:本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向蘇州市家具協會交納會費後,專業委員會不再另收會費。
2009年6月

家具專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蘇州市家具協會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是以蘇作傳統家具生產企業為主,包括相關的傳統家具銷售企業、科研開發單位、院校及個人共同參與,自願組成的家具行業內非獨立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會為蘇州市家具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接受蘇州市家具協會的領導。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傳達政府和蘇州市家具協會的意圖。

宗旨與任務

第四條 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通過經濟技術交流和各項活動,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促進中國傳統家具造型設計、製作技藝、經營管理水平、產品質量不斷提高,規範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所指的“蘇作紅木家具”是泛指:以蘇作明清家具傳統造型和做法為主、在繼承傳統基礎上發展創新的各類家具,包括通常所稱紅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製作的家具,不具有特別的學術意義。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任務:
一、對國內外行業有關信息資料的蒐集和整理,向蘇州市家具協會提出行業規劃、巨觀調控、經濟技術政策、技術質量標準與監督等方面的建議,分析和反映同行業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
二、維護消費者利益,會同、配合國家家具質量檢測部門開展傳統家具質量抽查,開展優秀蘇作傳統家具的創新評比和宣傳。
三、開展經濟技術交流,組織國內外參觀與考察,協調企業間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有關問題,促進企業間相互合作與聯合。
四、組織產銷溝通,定期召開傳統家具生產企業及相關的原輔材料企業與市場的產銷見面活動。
五、組織參加“中國傳統家具工藝大師”榮譽稱號評審及技術職稱評審的推薦工作。
六、組織參加中國傳統家具相關的刊物、網站及文化建設與交流活動。
七、制定與本行業有關的行規行約、會規會約,並督促會員單位執行。
八、承辦有關部門及蘇州市家具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會員

第七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蘇作紅木家具生產企業、原輔材料企業以及紅木家具銷售企業、科研開發單位、院校及個人,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蘇州市家具協會會員,均可申請加入蘇作紅木家具專業委員會。經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和選舉、被選舉的權利;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自覺遵守會規會約及行規行約;
二、積極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與信息。

專業委員會會議和主任工作會議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成員共同執行大會決議,行使其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蘇州市家具協會委派,以負責協調和召集主任工作會議,並主持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工作會議決定,秘書處負責召集。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和修訂會規會約;
二、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計畫,研究決定與本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三、聽取本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本會主任與副主任單位;
第十四條 主任、副主任單位的產生與任期:
一、副主任單位從會員中經過充分協商,由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單位在主任、副主任單位會議上協商選舉產生;
二、主任、副主任單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家具行業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 稱:
蘇州市家具行業協會(簡稱家具協會)
英文名稱:Suzhou Furnitre Trade Institute
縮寫: STI
第二條 性 質:
本協會由蘇州市各種經濟成份的家具製造、流通企業和個人;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 旨:
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循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加強行業聯絡,協調行業關係,維護行業利益,樹立行業形象,發揮行業優勢,共謀行業振興,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為政府服務,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蘇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江蘇省蘇州市錦帆路158號。

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及理事會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報況,提供有關資料;
6、自覺遵守行業協會的章程及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每年年會時調整。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組織會員學習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2、 調查研究會員的情況、問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協助工商行政、財政、物價、技術質量監督局等政府管理部門對會員進行監督檢查和參與行業管理,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引導,促進會員遵紀守法,推動我市家具業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
4、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法律政策諮詢、人才培訓服務,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5、 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交流,組織名優產品的評選和展銷,發揮行業整體優勢,促進行業協作,協調行業關係。
6、 制定家具業的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注重企業信譽,提高職業道德。
7、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如組織行業管理、行業議價,交納稅收,建議企業上等級、行業規範服務等。
8、 組織成立專業委員會,積極發揮行業專業作用。
9、 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強共識。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其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6年7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二屆理事(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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