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不同於蘇州市區、新區,乃至全國其他地區,其對社保、醫保等有著自己獨特的體系,這套體系是從新加坡引進的,被稱為園區公積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園區公積金制度
- 性質:公積金制度
- 地點:蘇州園區
- 特點:從新加坡引進的
制度簡介,用途,制度內容,
制度簡介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1955年開始實施,並在以後的幾十年里不斷補充完善。蘇州工業園區,學習和借鑑新加坡的發展經驗,1997年在園區70平方公里規劃區域內開始實施了公積金制度。2004年推出分類綜合交費方法,共分三類。A類為員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保障;B類為員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C類為員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大病住院醫療。並在園區全面推進公積金制度。在2008年,三類的繳費比例、月繳納最高和最低數額分別為:44%、36%、28%;3818元、1360元、780元;504元、408元、312元。2011年7月1日起園區公積金欲與市區接軌,取消了原公積金A、B、C三類綜合社會保障計畫;設立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甲、乙兩類綜合社會保障計畫;增設園區住房公積金制度。
用途
園區公積金制度是借鑑新加坡經驗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項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住房保障等在內的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園區公積金具有預籌積累、縱向平衡的特點,與我國其它地區執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為順利實現政策的平穩銜接,保障公積金會員的權益,對非本市戶籍的農村會員離開園區,可選擇按國家《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也可選擇按以往政策辦理回鄉務農一次性提取公積金手續。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他人員,按國家《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目的,是維護廣大會員的根本利益。
按照規定,公積金各專戶存款必須專項用於會員各類社會保障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醫療及養老專戶,顧名思義,用於保障在園區工作的員工及其子女的醫療費、門診費、大病保險,退休後的個人養老。在精心設定的公積金管理中,普通賬戶占的比例最高,其最大的用途,就是為區內員工購買經濟住房所用。
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主要有,普通專戶中的資金只能用於購買園區內經濟住房;員工養老專戶中的資金,在未退休時,不能挪用;員工購買非園區住宅商品房,一般可以提取其普通專戶上的累計存款支付購房款,但不得動用其普通專戶存款攤還購房貸款;回鄉務農或出國員工可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專戶中的資金。
制度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園區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園區的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園區70平方公里規劃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
園區範圍內,規劃區域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報園區社會事業局批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積金制度實行對員工養老、住房、醫療(含生育、但不含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等方面的多項社會保障。
第四條 園區實行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標是:
(一)建立園區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經濟發展,創造富有國際競爭力的園區投資環境。
第五條 公積金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水平與園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公積金實行預籌積累的徵集方式;
(三)公積金實行預籌積累的徵集方式;
(四)確保正常營運。
第六條 員工享有參加公積金,並依法享受公積金待遇的權力,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員工必須參加和繳納公積金。
第七條 按規定繳納的公積金在稅前列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園區推行公積金辦法,研究決定公積金的重大事項,負責審批公積金的實施計畫和發展規劃,審議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計畫,並對公積金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園區社會事業局是園區實施公積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制度的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編制公積金的發展規劃;擬定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規定等。
第十條 園區設立由管委會代表、單位代表、員工代表及管委會指定的其他人員所組成的公積金理事會,作為園區實施公積金辦法的監督、參謀、議事機構,直接監督公積金的營運。公積金理事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會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條 園區設立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運行的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公積金的收繳和支付;
(二)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
(三)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單位、員工對公積金管理、營運情況的查詢。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操作的營運費用,在公積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會補貼。
第三章 公積金的繳納
第十三條 凡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同時,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撤消、破產或者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在30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合併、撤消、破產時,其所欠交的公積金,應當視同欠付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予以優先清償。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為員工設立公積金個人帳戶,員工的公積金帳戶終身不變。
第十六條 員工的公積金帳戶分設普通、醫療、養老三個專戶,管理中心每6個月向員工提供一份清單。
第十七條 單位和員工根據繳費基數分別按25%的繳費比例,按月繳納公積金,員工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於發薪之日起1周內向管理中心繳納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不繳或者少繳。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繳納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上限,根據園區工資協調理事會提出的工資水平指導意見,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公積金繳納比例基本保持不變;作適當調整時,由園區社會事業局提出,徵求園區公積金理事會的意見,報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園區規劃區域的單位,應當自員工起薪之月起,按員工原工資總額,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相應數額的基金,並按本辦法換算成相應的比例,計人員工各公積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的5%納入社會統籌金,其餘部分全部納入員工個人帳戶。
在個人帳戶中:
(一)公積金的4%保留在養老專戶中;
(二)員工在35周歲以下(包括35周歲),公積金的8%保留在醫療專戶中;在35周歲到45周歲(包括45周歲)之間,公積金的12%保留在醫療專戶中;超過45周歲,公積金的l6%保留在醫療專戶中;
(三)其餘部分保留在普通專戶中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對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額每年結息一次。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的利率,按不低於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並參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儲蓄利率”作適當的調整。
第四章 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員工繳納的公積金;
(二)公積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單位和個人的捐款等。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除繳納員工公積金外,還必須負擔員工因工傷、職業病造成傷害的醫療和賠償。
第二十八條 員工養老專戶的存款額,在未退休時,不能挪用,在退休時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保證員工退休後能按月領取基本生活開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專戶或用本人現金和採取其他方式補足,用現金和其他方式補足公積金最低存款的金額,不列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超過最低存款額的公積金部分,員工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條 員工醫療專戶的存款額,由管理中心統一扣除規定的比例,參加園區員工大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員工門診看病支出,在規定可動用醫療專戶存款的金額內,員工用現金支付相應的比例,細則另定;超過規定使用額部分,全部由員工用現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員工退休時,醫療專戶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以保證退休後能支付基本醫療開支。
第三十二條 員工養老專戶、醫療專戶在退休時須保留的最低存款,每年調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徵求公積金理事會的意見,報管委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員工繳納公積金3年後,其普通專戶的存款,由個人申請,經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許其用於購買園區經濟實用住房.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者,在醫療、養老專戶內留足最低存款的;
(二)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身患絕症的;
(三)出國定居並保證不以中方員工的身份再次進入園區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普通專戶的存款額,經個人申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可以補足醫療、養老專戶的實際存款的差額。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營運,不得進行回收期長、風險大或投機性的投資。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公積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每年編制公積金基金徵集、支付和增值營運的預算和決算,報管委會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接受園區財政審計部門、社會事業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