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伊士運河自由通航公約是由法國,德國在1888年10月29日,於君士坦丁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航運
- 簽訂日期:1888年10月29日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君士坦丁堡
以全能的天主的名義。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德意志皇帝兼普魯士國王陛下,奧地利皇帝兼波希米亞等地的國王兼匈牙利奉聖國王陛下,西班牙國王陛下和代表他的王國攝政王后,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兼印度女皇陛下,義大利國王陛下,荷蘭國王陛下兼盧森堡等地的大公,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奧斯曼蘇丹陛下深厚訂立一公約從而建立一項固定制度,保證一切國家在任何時候均能自由使用蘇伊士海上運河,使以奧斯曼蘇丹陛下1866年2月22日頒布的敕旨為基礎的運河通航制度更加完整,並確認埃及總督殿下所作出的租讓特許權,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列全權代表互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以下各條:第一條
無論戰時或和平時期,蘇伊士海上運河將對懸掛任何國家國旗的任何商船或軍艦永遠自由開放。
因此,締約各方同意,在戰時和同和平時期一樣,絕不妨害運河的自由使用。
永遠不得對運河行使封鎖權。第二條
締約各方認為淡水運河對海上運河是必不可少的,並注意到埃及總督殿下對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關於淡水運河的承諾;該項承諾載於1863年3月18日的公約內,包括一篇說明和四條條文。
締約各方保證決不妨礙該淡水運河及其支流的安全,運河及其支流的使用將不成為製造障礙的任何企圖的目標。第三條
締約各方並且保證不損壞海上運河和淡水運河的物資、設備、建築和工程。第四條
按照本條約第一條的規定,海上運河在戰時即使對交戰國軍艦也仍然作為自由航道開放。締約各方同意,不得在運河及其各港口內以及在這些港口周圍三海里內行使任何戰爭法權、作出任何敵對行為或任何旨在妨礙運河自由通航的行為,即使奧斯曼帝國為交戰國之一時亦不能例外。
交戰國軍艦在運河及各港口只能在絕對必要的限度內進行軍需或給養的補充。上述艦隻應在最短期間,按照現行的規則迅速通過,除非航務的必要,不能作其他停留。上述軍艦在塞得港和蘇伊士停泊處的停留,除非被迫停泊,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被迫停泊的情況下,上述軍艦亦應儘早駛離。從交戰一方的一艘船舶駛離一個港口到屬於敵國的一艘船舶駛離同一港口,應有二十四小時的間隔。第五條
在戰時,交戰各方不得在運河及其港口裝卸軍隊、軍火或軍用物資。但在運河發生突然障礙的情況下,可在各港口裝卸以支隊為單位的、不超過一千人的軍隊和相應數量的軍用物資。第六條
捕獲的船舶應在各方面遵守交戰各方軍艦所遵守的同樣的規章。第七條
締約各方不得在運河的水面上(包括鐵姆沙湖和各苦水湖)停泊任何軍艦。
但在塞得港和蘇伊士港,締約各方得停泊不超過兩艘的軍艦。
交戰國不得行使此項權利。第八條
本條約簽字各國駐埃及代表將負責監督本條約的實施。遇有運河的安全或自由通航遭受威脅的任何情況,各代表應在其中三國代表的召集下、並在外交團團長的主持下開會,進行必要的驗證。他們將把他們已確認的危險通知埃及政府,以便該政府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運河的安全和自由使用。
無論如何,他們應每年開會一次,以確保本條約的正常實施。這種會議將在奧斯曼帝國政府專為該會議而任命的一位特別委員的主持下舉行。埃及總督政府的一位委員也可以參加該會議,並且在該奧斯曼委員缺席時主持會議。
他們將特別要求在運河此岸或彼岸取消任何工程或解散任何集會,如果其目的或作用足以妨礙通航的自由和全面安全的話。第九條
埃及政府應在奧斯曼蘇丹敕令所授予的權力範圍內和本條約所規定的條件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使本條約得到切實實施。
如埃及政府的力量不足時,應向奧斯曼帝國政府呼籲,後一政府將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回響這一呼籲,同時將此事通知1885年3月17日倫敦宣言其他簽字國,並在需要時同該各簽字國就此進行磋商。
第四、五、七和八條的規定不應妨礙根據本條將採取的措施。第十條
同樣,第四、五、七和八條的規定不應妨礙奧斯曼蘇丹陛下和埃友總督殿下以蘇丹陛下的名義並在其特許敕旨範圍內,為了用自己的武裝力量保衛埃及和維持公共秩序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當奧斯曼蘇丹陛下或埃及總督殿下認為有必要採取本條所規定的例外措施時,奧斯曼帝國政府應將該措施通知倫敦宣言各簽字國。
經同樣商定,上述有關四條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決不妨礙奧斯曼帝國政府認為有必要採取的用自己的武力保衛它在紅海東岸的其他領地的措施。第十一條
在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規定的場合下採取的措施不應妨礙運河的自由使用。
在上述同一場合下,禁止建立違反第八條規定的永久性防禦工事。第十二條
締約各方同意,按照構成本條約基礎之一的原則,即在運河的自由使用方面的平等的原則,任何一方絕不在可能簽訂的關於運河的國際協定中尋求領土或商業利益和特權。此外,土耳其作為領土國的權利應予保留。第十三條
除了本條約各條款明確規定的義務以外,對於奧斯曼蘇丹陛下的主權權利以及根據其敕旨所規定的埃及總督殿下的權利和豁免,均不得有任何妨礙。第十四條
締約各方同意,以本條約為根據的約定將不受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租讓法案期限的限制。第十五條
本條約各條款將不應妨礙埃及現行有效的衛生措施。第十六條
締約各方保證將本條約通知未簽訂本條約的國家並邀請它們加入本條約。第十七條
本條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於一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早期間在君士坦丁堡互換。
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1888年10月29日訂於君士坦丁堡。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德意志皇帝兼普魯士國王陛下,奧地利皇帝兼波希米亞等地的國王兼匈牙利奉聖國王陛下,西班牙國王陛下和代表他的王國攝政王后,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兼印度女皇陛下,義大利國王陛下,荷蘭國王陛下兼盧森堡等地的大公,全俄羅斯皇帝陛下和奧斯曼蘇丹陛下深厚訂立一公約從而建立一項固定制度,保證一切國家在任何時候均能自由使用蘇伊士海上運河,使以奧斯曼蘇丹陛下1866年2月22日頒布的敕旨為基礎的運河通航制度更加完整,並確認埃及總督殿下所作出的租讓特許權,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列全權代表互換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以下各條:第一條
無論戰時或和平時期,蘇伊士海上運河將對懸掛任何國家國旗的任何商船或軍艦永遠自由開放。
因此,締約各方同意,在戰時和同和平時期一樣,絕不妨害運河的自由使用。
永遠不得對運河行使封鎖權。第二條
締約各方認為淡水運河對海上運河是必不可少的,並注意到埃及總督殿下對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關於淡水運河的承諾;該項承諾載於1863年3月18日的公約內,包括一篇說明和四條條文。
締約各方保證決不妨礙該淡水運河及其支流的安全,運河及其支流的使用將不成為製造障礙的任何企圖的目標。第三條
締約各方並且保證不損壞海上運河和淡水運河的物資、設備、建築和工程。第四條
按照本條約第一條的規定,海上運河在戰時即使對交戰國軍艦也仍然作為自由航道開放。締約各方同意,不得在運河及其各港口內以及在這些港口周圍三海里內行使任何戰爭法權、作出任何敵對行為或任何旨在妨礙運河自由通航的行為,即使奧斯曼帝國為交戰國之一時亦不能例外。
交戰國軍艦在運河及各港口只能在絕對必要的限度內進行軍需或給養的補充。上述艦隻應在最短期間,按照現行的規則迅速通過,除非航務的必要,不能作其他停留。上述軍艦在塞得港和蘇伊士停泊處的停留,除非被迫停泊,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被迫停泊的情況下,上述軍艦亦應儘早駛離。從交戰一方的一艘船舶駛離一個港口到屬於敵國的一艘船舶駛離同一港口,應有二十四小時的間隔。第五條
在戰時,交戰各方不得在運河及其港口裝卸軍隊、軍火或軍用物資。但在運河發生突然障礙的情況下,可在各港口裝卸以支隊為單位的、不超過一千人的軍隊和相應數量的軍用物資。第六條
捕獲的船舶應在各方面遵守交戰各方軍艦所遵守的同樣的規章。第七條
締約各方不得在運河的水面上(包括鐵姆沙湖和各苦水湖)停泊任何軍艦。
但在塞得港和蘇伊士港,締約各方得停泊不超過兩艘的軍艦。
交戰國不得行使此項權利。第八條
本條約簽字各國駐埃及代表將負責監督本條約的實施。遇有運河的安全或自由通航遭受威脅的任何情況,各代表應在其中三國代表的召集下、並在外交團團長的主持下開會,進行必要的驗證。他們將把他們已確認的危險通知埃及政府,以便該政府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運河的安全和自由使用。
無論如何,他們應每年開會一次,以確保本條約的正常實施。這種會議將在奧斯曼帝國政府專為該會議而任命的一位特別委員的主持下舉行。埃及總督政府的一位委員也可以參加該會議,並且在該奧斯曼委員缺席時主持會議。
他們將特別要求在運河此岸或彼岸取消任何工程或解散任何集會,如果其目的或作用足以妨礙通航的自由和全面安全的話。第九條
埃及政府應在奧斯曼蘇丹敕令所授予的權力範圍內和本條約所規定的條件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使本條約得到切實實施。
如埃及政府的力量不足時,應向奧斯曼帝國政府呼籲,後一政府將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回響這一呼籲,同時將此事通知1885年3月17日倫敦宣言其他簽字國,並在需要時同該各簽字國就此進行磋商。
第四、五、七和八條的規定不應妨礙根據本條將採取的措施。第十條
同樣,第四、五、七和八條的規定不應妨礙奧斯曼蘇丹陛下和埃友總督殿下以蘇丹陛下的名義並在其特許敕旨範圍內,為了用自己的武裝力量保衛埃及和維持公共秩序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當奧斯曼蘇丹陛下或埃及總督殿下認為有必要採取本條所規定的例外措施時,奧斯曼帝國政府應將該措施通知倫敦宣言各簽字國。
經同樣商定,上述有關四條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決不妨礙奧斯曼帝國政府認為有必要採取的用自己的武力保衛它在紅海東岸的其他領地的措施。第十一條
在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規定的場合下採取的措施不應妨礙運河的自由使用。
在上述同一場合下,禁止建立違反第八條規定的永久性防禦工事。第十二條
締約各方同意,按照構成本條約基礎之一的原則,即在運河的自由使用方面的平等的原則,任何一方絕不在可能簽訂的關於運河的國際協定中尋求領土或商業利益和特權。此外,土耳其作為領土國的權利應予保留。第十三條
除了本條約各條款明確規定的義務以外,對於奧斯曼蘇丹陛下的主權權利以及根據其敕旨所規定的埃及總督殿下的權利和豁免,均不得有任何妨礙。第十四條
締約各方同意,以本條約為根據的約定將不受國際蘇伊士運河公司租讓法案期限的限制。第十五條
本條約各條款將不應妨礙埃及現行有效的衛生措施。第十六條
締約各方保證將本條約通知未簽訂本條約的國家並邀請它們加入本條約。第十七條
本條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於一個月內,或在可能時更早期間在君士坦丁堡互換。
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1888年10月29日訂於君士坦丁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