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發布日期是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 發布文號:國食藥監注〔2011〕483號
  • 發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通知發布,章程,

通知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後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的管理,有效的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提高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的研究質量與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規定,國家局組織制定了《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現予印發。請你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學習,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起草說明(略)
藥物Ⅰ期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物Ⅰ期臨床試驗(以下簡稱I期試驗)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提高Ⅰ期試驗的研究質量與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範,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Ⅰ期試驗,旨在為Ⅰ期試驗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提供指導。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應參照本指導原則。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三條 申辦者應建立評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程式和標準,選擇、委託獲得資格認定的I期試驗研究室進行Ⅰ期試驗。
第四條 申辦者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I期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查和稽查,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第五條 申辦者可以委託契約研究組織(CRO)執行I期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委託前對契約研究組織的研究條件、能力、經驗以及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當契約研究組織接受了委託,則本指導原則中規定的由申辦者履行的責任,契約研究組織應同樣履行。申辦者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及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六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負責Ⅰ期試驗的實施。研究者應遵循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指導原則,執行臨床試驗方案,保護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保證臨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
第七條 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應在符合《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實驗室管理指南》(以下簡稱《實驗室管理指南》)的實驗室進行。從事藥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的實驗室均應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倫理委員會應針對Ⅰ期試驗的特點,加強對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保護,重點關註:試驗風險的管理與控制,試驗方案設計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研究團隊的人員組成、資質、經驗,受試者的來源、招募方式,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情況等。
第三章 實施條件
第九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設有足夠的試驗病房,也可以設有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試驗病房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要求,實驗室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應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及能滿足I期試驗需要的場所和設施設備等。
第十條 I期試驗研究室應配備研究室負責人、主要研究者、研究醫生、藥師、研究護士及其他工作人員。所有人員應具備與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特長、資質和能力。實驗室人員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負責人。研究室負責人總體負責I期試驗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研究室負責人應具備醫學或藥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級職稱,具有5年以上藥物臨床試驗實踐和管理經驗,組織過多項Ⅰ期試驗。
(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負責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負責I期試驗的全過程管理,熟悉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確保試驗順利進行。主要研究者應具備醫學或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高級技術職稱,具有系統的臨床藥理專業知識,至少5年以上藥物臨床試驗經驗,有負責過多項Ⅰ期試驗的經歷。
(三)研究醫生。研究醫生協助主要研究者進行醫學觀察和不良事件的監測與處置。研究醫生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具有醫學本科或以上學歷,有參與藥物臨床試驗的經歷,具備急診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四)藥師。藥師負責臨床試驗用藥品的管理等工作。藥師應具備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具有臨床藥理學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研究護士。研究護士負責I期試驗中的護理工作,進行不良事件的監測。研究護士應具備執業護士資格,具有相關的臨床試驗能力和經驗。試驗病房至少有一名具有重症護理或急救護理經歷的專職護士。
(六)其他人員。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數據管理人員、統計人員、質控人員、研究助理等,均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有相應的人員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培訓內容包括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相關的技術指導原則,專業知識和技能,管理制度、技術規範、標準操作規程,臨床試驗方案等。確保參與臨床試驗的人員都有與其所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建立保障健康與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場所安全、飲食安全、污染控制、職業暴露防護、有害物質控制等措施,以確保研究人員和受試者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有滿足I期試驗需要的場所和設施。Ⅰ期試驗的試驗病房需達到如下要求,並不斷完善,為受試者、工作人員和申辦者提供良好的試驗條件。
(一)試驗場所。試驗病房應具有開展I期試驗所需的空間,具有相對獨立的、安全性良好的病房區域,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性及私密性。應設有檔案室、藥物儲存和準備室、配餐室、監查員辦公室。除醫護人員工作區以外,還應設有專門的受試者接待室、活動室、寄物櫃。試驗區、辦公區、餐飲區和活動區應各自獨立。具有安全良好的網路和通訊設施。
(二)搶救要求。試驗病房應具有原地搶救以及迅速轉診的能力,配備搶救室,具有必要的搶救、監護儀器設備和常用的急救藥品、緊急呼叫系統等,確保受試者得到及時搶救。
第十四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並進行有效的管理,確保儀器設備準確可靠。
(一)試驗病房應配備具有生命體徵監測與支持功能的設備,如心電監護儀、心電圖機、除顫儀和呼吸機等,並具有供氧和負壓吸引裝置。具有可移動搶救車,且配有搶救藥品和簡易搶救設備,確保搶救設備狀態良好,能備應急使用。
(二)儀器設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應由專人負責;儀器設備操作者應具有適當資質並經過操作培訓,應根據相套用途使用設備;儀器設備應有清晰的標籤標明其生產日期和運行狀態,並進行維護、檢測和校準;儀器設備具有可操作的標準操作規程,並保留所有使用和維護的記錄文檔;確保專人適時對試驗設施設備進行質量控制檢查,對儀器資料進行歸檔管理;確保試驗病房的儀器設備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實驗室的人員和設施設備與場所要求應符合《實驗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管理制度與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Ⅰ期試驗研究室應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SOP),並及時更新和完善。
第十七條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契約管理、人員管理、文檔管理、試驗用藥品管理、試驗場所和設施管理、儀器和設備管理等。
第十八條 I期試驗的SOP至少包括以下幾大類:試驗設計、試驗實施過程、試驗用藥品管理、不良事件處置、數據管理、試驗總結報告、文檔管理、質量控制等。
第十九條 管理制度和SOP的制訂、審核和批准、實施以及修訂與廢止。
(一)制定。應制定管理制度和SOP,保證所有管理制度與SOP有統一格式和編碼,內容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與SOP均應標明現行版本號碼及生效日期,並及時更新。
(二)審核和批准。管理制度與SOP起草後,應對SOP草稿進行審閱和討論,保證檔案簡練、易懂、完整和清晰,具有邏輯性和可行性,與已生效的其他檔案具有兼容性。審核後確定的檔案,應規定生效日期,並由研究室負責人簽署批准。
(三)實施。管理制度與SOP生效後應立即執行,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管理制度與相關SOP的培訓,更新管理制度與SOP時,需進行針對性的培訓。
(四)修訂與廢止。根據需要對管理制度和SOP進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訂與廢止。將相關信息記錄在案,並及時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號。需撤銷的管理制度與SOP需歸檔保管並有作廢標記。保證現行所用的管理制度與SOP為最新版本,並保留最新版本的管理制度與SOP清單。
第五章 質量保證
第二十條 I期試驗研究室應建立或被納入相對獨立的、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由不直接涉及該臨床試驗的人員實施,所有觀察結果和發現都應及時核實並記錄。質量控制人員應由研究室負責人指派。
第二十一條 應根據試驗項目制訂內部質量控制計畫,對試驗進行的每個階段和程式進行核查,在數據處理的每一個階段和程式進行質量控制,確保試驗過程符合試驗方案和SOP的要求;申辦者應按監查計畫定期對試驗項目進行核查,保證數據完整、準確、真實、可靠。核查的頻率和性質應根據試驗的實際情況而定。如實記錄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試驗人員解決問題;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確保試驗人員正確執行。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管理是Ⅰ期試驗的重要內容,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實驗室負責人、倫理委員會等各相關方應保持及時溝通與交流。試驗開始前必須對風險要素進行評估,並制訂風險控制計畫;試驗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收集和分析試驗用藥品的新發現或信息,適時修改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以及通過監查和稽查保障風險控制措施有效執行等。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計畫應具有科學性和可行性,風險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因素:
(一)試驗設計中的風險要素;
(二)試驗用藥品本身存在的風險要素;
(三)受試者自身存在的風險要素;
(四)試驗操作中的風險要素。
第二十四條 申辦者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
(一)申辦者在臨床試驗前應對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提供預期的風險信息,並與研究者達成共識;
(二)申辦者應熟悉試驗藥物的臨床前相關研究數據和資料,充分評估臨床試驗風險,制訂臨床試驗方案;
(三)申辦者應建立與試驗病房和實驗室研究者間的溝通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不良事件,並制訂數據和安全監查計畫,監控並管理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四)申辦者應向研究者和倫理委員會及時提供與試驗相關的重要新信息(尤其是關於藥物安全使用和藥物不良反應的新信息)。
第二十五條 研究者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
(一)研究者應在臨床試驗開始前與申辦者商討制訂風險控制措施,並在臨床試驗過程中認真執行。
(二)主要研究者應在試驗開始前,建立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試驗病房和實驗室研究者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尤其要明確實驗室超出規定範圍的實驗數值的報告方式;如果是多中心試驗,需要對各研究室之間的交流程式作出規定。
(三)在分析實驗過程中發現任何不正常或超出規定範圍的數值時,應及時報告給主要研究者。
第二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
倫理委員會應審查風險控制措施,並監督其實施;審查臨床試驗的暫停和終止,保障受試者權益;可以要求申辦者或研究者提供藥物臨床試驗的不良事件相關信息、處置方式及結果,並有權力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
第七章 契約和協定
第二十七條 試驗之前,申辦者和研究方應簽署具有中國法律約束力的委託契約。在契約中明確試驗內容和進度、雙方責任和義務、委託研究經費額度,此外還應關注保密原則、受試者保險、受試者補償或賠償原則、試驗暫停和終止的原則和責任歸屬、智慧財產權界定、發表論文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 研究室或實驗室不可將試驗工作轉包;如果不能完成部分工作,應事先由申辦者與其他相關機構簽署相關委託契約。
第二十九條 研究室或實驗室不應擅自增加試驗內容和改變試驗方法。申辦者如要求進行附加服務,雙方應於相關工作開始之前簽署附加協定,並承諾額外的工作不與臨床試驗方案相衝突、不損害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第八章 試驗方案
第三十條 Ⅰ期試驗開始前應制訂試驗方案,該方案由申辦者與研究者達成共識並簽署確認,報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Ⅰ期試驗方案應在符合科學性和保障受試者權益的基礎上,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制定。
第三十二條 試驗過程中,Ⅰ期試驗方案如需要修改,修改後的試驗方案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批或備案。如試驗中發生緊急醫學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可以採取臨床試驗方案以外的必要緊急措施,以確保受試者安全。
第九章 受試者管理
第三十三條 Ⅰ期試驗必須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受試者招募方式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四條 Ⅰ期試驗受試者多為健康成人,如需選擇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期婦女、患者或其他弱勢群體等進行研究,應有合理的理由,並採取相應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試驗開始前,應使受試者充分知情並簽署知情同意書;試驗實施中,應保持與受試者良好溝通,以提高受試者的依從性,及時發現不良事件。試驗過程中,知情同意書如需要修改,修改後的知情同意書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批,並再次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十六條 在Ⅰ期試驗中,受試者通常未獲得治療利益,申辦者應給予受試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對因參加試驗而受到損害的受試者,申辦者應承擔相應的治療費用和合理補償。
第十章 試驗用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申辦者負責提供試驗用藥品,並對其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設臨床試驗藥房,具備合格的試驗用藥品儲存設施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 試驗用藥品應有專人管理,按照試驗用藥品管理制度和SOP進行試驗用藥品接收、保存、發放、使用、回收、返還,並保留相關記錄。試驗用藥品的準備要符合方案的規定。如需對試驗用藥品稱重、稀釋、無菌條件下的配製等,均要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試驗用藥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研究者應按試驗方案和隨機表使用試驗用藥品,確保受試者按時按量用藥,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一條 試驗用藥品不得他用、銷售或變相銷售。
第十一章 生物樣本管理和分析
第四十二條 按照臨床試驗方案和SOP採集、處理和保存臨床試驗生物樣本。樣本容器的標識應有足夠的信息量,易於識別和具有唯一性。
第四十三條 生物樣本轉運和保存應符合試驗方案和相關SOP的要求,保證其完整性和活性不受影響,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四條 在試驗過程中,應保證生物樣本的標識性和可溯源性,建立樣本標識、移交和保存等相關記錄和樣本的儲存檔案。
第四十五條 在分析工作開始之前,應根據試驗方案要求,制訂生物樣本分析詳細的實驗方案,並由實驗室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申辦者簽署後生效。
第十二章 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
第四十六條 Ⅰ期試驗的原始數據(包括電子數據)是試驗過程中採集的第一手資料,應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產生數據的儀器設備與方法需經過驗證。
第四十七條 計算機系統指直接或間接用於數據接收、採集、處理、報告和存儲的信息系統,或是整合在自動化設備中的系統,包括一個或多個硬體單元和相關軟體。用於臨床試驗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的計算機系統應經過驗證,並具有系統自動生成的稽查蹤跡,對數據的所有修改都自動保留更改痕跡;計算機系統升級時應及時保存原有數據,防止數據丟失或更改。計算機系統的使用應有嚴格的登入許可權和密碼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數據錄入應有核查措施(比如雙份錄入、系統自動的邏輯檢查等)以避免數據錄入錯誤。核查與鎖定數據的過程應有詳細記錄,數據改動應有相應的文檔支持。
第四十九條 統計分析人員在試驗方案確定後制訂統計分析計畫,在數據鎖定前加以細化和確認;統計分析必須採用公認的統計學軟體和合適的統計學方法;統計分析過程必須程式化,程式原始碼應具有可讀性,以便核查;統計分析的結果表達應專業、客觀、規範。
第五十條 Ⅰ期試驗的統計分析應重點關注劑量對安全性指標、藥代動力學參數、藥效學指標的影響及其變化規律。
第十三章 總結報告
第五十一條 Ⅰ期試驗結束後,綜合臨床試驗的所有數據,撰寫Ⅰ期試驗總結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總結報告須經申辦者和主要研究者簽署確認,並由申辦者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生物樣本分析報告應由實驗室負責人簽署,並由其機構蓋章。
第五十二條 總結報告的結構和內容可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並體現Ⅰ期試驗的特點。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