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實行藥品通用名的優越性,有利於提高藥品的質量,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確定通用名原則,實行藥品通用名的方法,建立科學的藥品名稱管理體系,使用電子處方,完善醫院信息系統(HIS),給予患者用藥自主權,切實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嚴格實行醫生用藥品通用名稱開處方,實行藥品通用名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舉例
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通用名稱】頭孢哌酮鈉
【商品名稱】先抗
【別名】先鋒必素、頭孢氧哌唑、先鋒必、先鋒哌酮、氧哌羥苯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松、頭孢氧哌羥苯唑、氧哌嗪頭孢
【英文名稱】Cefoperazone Sodium for Injection
【漢語拼音】Zhusheyong Toubaopaitongna
一般而言,通用名相同的藥物主要有效成分就相同,而商品名則是各商家所取。
藥品名稱的不規範造成藥物存在同物異名、異物同名或者一藥多名,易導致不合理用藥,最終影響人體用藥安全有效。尤其是我國,中藥複方製劑的多樣化,為藥品名稱的規範使用帶來了一定難度。因此,有必要加強基礎管理,改善服務態度,規範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院和患者用藥方便安全。藥品名稱分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的通用名稱是相同的。藥品商品名是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註冊的名稱,同一種藥物由於不同廠家生產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藥品的通用名指中國藥品通用名稱(ChinaApprovedDrugNames,簡稱:CADN),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實行藥品通用名的優越性
藥品通用名稱是國家藥典採用的法定名稱, 比如“對乙醯氨基酚片”就是治療感冒的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 所有廠家生產的這種藥品都只能用該通用名稱。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要求, 國家也允許藥品有自己的商品名稱即商標名, 它是藥廠通過註冊受法律保護的專有藥名, 像“泰諾”“白加黑”等即是藥品的商品名。藥品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到底應該以通用名稱為主,還是以商品名稱為主? 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經明確了以商品名稱為主造成“一藥多名 ”的危害,下面再分析以通用名稱為主的益處。
有利於提高藥品的質量
注重藥品通用名, 可以使藥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藥品商品名稱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藥品包裝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改變上,不會挖空心思、不厭其煩地申報“新藥”。他們的生產重心就會放在藥品的生產上, 就會更加關注劑型的改進, 更加注重藥品的質量。
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從 2007年 5月 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醫生開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價格的藥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患者的權益, 有助於改變“新”藥、高價藥走俏, 療效確切且價格便宜的藥無人問津的怪現象, 從而 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
在藥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 過程中更加重視使用藥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藥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益”,避免醫院 “大處方”和藥品銷售回扣現象,規範藥事管理工作,穩定藥品市場秩序。
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
我國醫院藥品銷售占市場份額的 80% 以上。不少醫院不允許處方外流, 儘管有些地方規定患者有權向醫生索取處方, 但由於尚需醫生的後續診斷治療及醫囑,大部分患者不會向醫生索取處方; 醫院處方中藥品實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會藥房買到所需藥品, 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的局面, 促進我國藥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
確定通用名原則
在醫院進行通用名定名活動中,完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名字決定藥品的通用名可行性是比較差的,為此,院藥品科專門制定了通用名定名原則,經過院藥品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以藥品說明書上的通用名為基礎,在變通下定名。藥品名字格式統一規範。在藥品通用名上去掉酸根、鹽基、鹼基。如“鹽酸利多卡因”去掉“鹽酸”,變成“利多卡因”。藥品說明書上的通用名,其劑型在化學成分之後的,注射劑之外的其他通用名定名原則按照以原則其他不變。如果醫院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變通後的通用名,將在變通後的通名稱後面括弧內商品名稱,沒有商品名稱的可以在通用名後的括弧內加商標名稱,如沒有註冊商標,在通用名稱後面加注藥廠的簡稱。
實行藥品通用名的方法
建立科學的藥品名稱管理體系
建立和健全藥品名稱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上市藥品通用名的審核制度,建立藥品名稱資料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藥品註冊商標前,增加藥品類註冊商標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程式,使藥品的標籤和註冊商標更加規範。
使用電子處方,完善醫院信息系統(HIS)
將藥物選單中的藥名全部改為規範通用名稱,完善HIS醫院信息管理系統中許可權設定。全院臨床科室醫生、護士站系統中顯示的藥品信息包括藥品通用名、拼音助記碼、劑型、規格、資質(專利原研、進口、國產)、價格以及醫保信息,醫生或護士只能使用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或錄入用藥醫囑。而通過HIS系統傳輸到財務人員和藥劑人員處的信息,除上述各項外還同時顯示藥品商品名和生產廠家,確保收費、發藥的準確性[1]。
給予患者用藥自主權
通用名相同的藥品,臨床藥師應將不同劑型、生產企業、規格、價格、醫保等相關藥品信息向醫護人員、患者介紹,讓患者擁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個體情況、醫療費用、經濟能力以及用藥習慣等綜合因素,選擇治療所需品種。
切實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
相關醫藥雜誌及新聞媒體上的醫藥信息應使用通用名,切實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為患者用藥提供健康的引導作用。
嚴格實行醫生用藥品通用名稱開處方
杜絕醫生與藥廠直接聯繫,收取回扣總之,藥品通用名的實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關係到醫院、患者、企業、國家相關部門及媒體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對醫院和企業加強要求,對患者加強教育,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相應的政策,媒體起到健康的引導作用,我們相信,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由藥品商品名的混亂而帶來對醫患的危害就會被消除,以達到全社會安全用藥的目的。
實行藥品通用名遇到的問題及對策
為了解決困惑規避潛在的風險,確保醫師開具處方安全使用經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稱,針對以上困惑和潛在風險,提出以下對策。
1、針對1.1中不同的商品名,使用條件不同對應於同一個通用名的此類品種,其筆芯、特充等字樣並未涉及到某一廠家的商品名,可以在開具處方時在括弧中標註加以區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引發與患者這間的不和諧。
2、開具和調劑處方時,如何區分同一通用名且相同劑型的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如果規格不同,可以從規格上進行區分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劑型、規格、甚至包裝數量也相同的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必須標註特定符號加以區分,值得注意的是標註的符號一定要容易辨別區分,避免出現劃價、發藥(整盒)、擺藥(單劑量)中出現了張冠李戴的錯誤。
3、針劑在執行“一品二規”過程中,特別是因有過敏反應而需要做皮試的藥物(如抗菌藥物),儘可能選擇規格不同的,如相同規格一定要有明確的區分標識,護士執行醫囑時將從藥房取回的藥品必須與醫囑仔細核對,確保同一患者使用的需要做皮試的藥物是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同一批號生產的(更換批號重做皮試),有條件的醫院應建立靜脈配置中心,實行集中配製由藥師審核把關,不僅有利於人員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更有利於藥品安全、準確的配製,減少醫療風險。
4、對那些字數過多過長甚至有些繞口的通用名,醫務人員要加強重複記憶,採取必要措施,儘快習慣與適應。同時通過“變通”的方式省略酸根、鹼基等,使其儘可能縮短,在字數顯示的範圍內,與《處方常用藥品通用名目錄》一致。明確開具處方使用藥品通用名的目的意義,分析在開具處方使用藥品通用名的難點及可能潛在的風險,把握解決困難的辦法和對策,努力克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自身的障礙等,加強藥品遴選的管理,促進藥物合理使用,有利於患者用藥安全,促進我國醫療體制和機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考慮到如若按照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藥品通用名說明書上的通用名是不現實的,在使用中也遇到了很多弊端,醫師在開方時主義的東西太多,格式化太嚴格,對醫師的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影響。但是不使用通用名又會造成同一所醫院內,不同醫師對同一種藥物的稱呼往往不同,造成醫院用藥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