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鼎元兄弟訴田案

藍鼎元兄弟訴田案,發生於清初雍正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藍鼎元兄弟訴田案
  • 發生時期 :清初雍正五年
  • 涉及機構:知縣
  • 涉及人物:阿明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清初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已故陳智的長子阿明和次子悼才烏煉阿定為父親循元臭遺產七畝地來淚兆到縣堂。阿明說“這些田是父親給我的“。並遞上父親手書將田產交給長孫的遺囑。阿定爭辯說“這些田是父親給我的”,亦遞上父親臨終遺囑。知縣說“你們說的都對,責任在你父親,應當把他的棺材劈開”。二人無話可說。知縣說:“我不能定這個案。你們倆各伸一隻腳,合在一起上夾板,能忍受痛苦,田產就歸他。”知縣說:“你們看自己的左腳就象父親看阿明,看自己的右腳就象父親看阿定,難道你父親願捨棄一個嗎?”於是,知縣命令差役用一根鐵索把兩人拴在一起,同吃、同坐、同睡、同時大小便。起初二人相互怨恨,互不理睬。幾天以後,相互說話,並有悔改之意。經過說服教育,兄弟二人互相推讓田產。這時,知縣放回二人,叫他們回去與妻商量。第二天,兄弟二人各攜妻並邀請族長陳德俊、陳朝義來到公堂之上。二人痛哭,表示悔霉勸姜意,妯娌相互扶攜,並相互推才悼蒸讓田產。看到此情此景,知縣判決:這些田產作為你父親典祭的資財,兄弟翻鴉地二人輪留收租祭祀,子子孫孫永無爭端。族長、兄院屑紙希弟、妯娌叩頭稱好,再三拜謝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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