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地

薪俸地,藏語“頗新”、“頗丹”的意譯。原西藏地方政府劃撥給所屬官員,以代薪俸的土地,並有附屬在此種土地上的農奴。相當於內地古代的食邑。按乾隆五十七年(1793)欽定《藏內善後章程》規定,官員卸任時,得交回政府。但也有卸任後未交回,並漸將此種土地變為祖業田(“帕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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