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拉曼卡學派(School of Salamanca)是一個在文藝復興時期由西班牙神學家們所發展集合而成的學術流派,以神學家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toria)等人的著作為主要根基。自從16世紀初期開始,隨著世俗人文主義、宗教改革、和地理大發現的出現,傳統天主教教會所一貫抱持的世界觀、以及有關人類和上帝啟示的概念逐漸受到挑戰。薩拉曼卡學派便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形成的。學派的名字來源於薩拉曼卡大學,維多利亞等人都在此大學任教。
簡介,起源,發展史,法律和正義,自然法和人權,主權,人民法和國際法,正義戰爭,美洲的征服,
簡介
起源
包括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多明戈·索托(Domingo de Soto)、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Francisco Suárez)等自然法和倫理學的學者,建構了一個以神學和法學為基礎的學派,試圖將托馬斯·阿奎納的學說與新出現的經濟秩序相融合。學派研究的重點在於人類以及個人所面臨的實際問題(道德、經濟學、法律學等等),但學派內部在不同議題上也經常產生分歧,有時則導致相當激烈的爭議。
發展史
依據時間先後,薩拉曼卡學派又可以被分為兩個主要流派,薩拉曼卡派(Salmanticenses)以及孔布拉派(Conimbricenses)。薩拉曼卡派開始於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1483~1546年),並且在多明戈·索托(1494~1560年)時達到最高峰。孔布拉派則是源於耶穌會信徒,當時耶穌會已經逐漸取代多明我會成為天主教會的主流教派。來自耶穌會的成員包括了路易斯·摩里納(Luis Molina,1535~1600年)、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1548~1617年)、以及吉歐瓦尼·波特羅(Giovanni Botero)。孔布拉派的名稱是來自於葡萄牙的孔布拉大學。
法律和正義
薩拉曼卡學派提出的司法原則,劃時代的以自由作為理論根基,這也象徵了歐洲中世紀司法概念的終結。學派主張人的自然權利包括了肉體的權利(生命的權利、經濟的權利—例如擁有財產的權利)和精神上的權利(思想自由的權利以及人類尊嚴)。
自然法和人權
薩拉曼卡學派重新闡述了自然法的概念:法律源自於自然本身,所有存在於自然秩序中的事物都有這樣的法則。依據這個概念,所得到的明顯結論是:所有人類都擁有共同的本質,他們也都擁有共同的權利,例如自由的權利。這個結論直接駁斥了當時西班牙和歐洲盛行的一種概念——亦即美洲原住民是不成熟的或較低下的人種。薩拉曼卡學派因此承認了他們的權利,例如免於被迫改變信仰的權利、擁有他們土地的權利,這在當時的歐洲都是相當新奇的概念。
由於人類都活在社會裡,而非自行孤立生存,自然法也並不只限於個人。也因此,正義是社會中所實現的自然法。對於神學家Gabriel Vázquez(1549~1604年)而言,自然法代表了一種依據正義採取行動的義務。
主權
薩拉曼卡學派區分了兩種權力的領域:自然的或人間的領域、以及超自然的領域,中世紀時超自然領域經常被用以作為君權神授說和教皇統治權力等理論的依據。薩拉曼卡學派區分兩種領域的直接結果,便是使得君王或皇帝不再具有統治靈魂的合法性,教皇也不再具有合法的世俗權力。伴隨這種概念而來的還包括了主張政府的合法權力有其一定限制。也因此,依據路易斯·摩里納的說法,一個國家就彷佛一個商業社會一般(就好像現代的公司),那些統治者也是權力的掌握者(有效的主權),這種權力是由全體人民結合而成的,統治者自身也包括在內。然而,在摩里納來看,社會統治個人的權力是遠遠高過公司統治其成員的權力的,因為一個國家的政府的權力是神所授予的,而不是僅僅是個人在進行商業往來時控制自身主權的權力。
在這個時期,英格蘭的君主專制政體擴展了君權神授說的理論,這種理論主張君王擁有神授的獨特統治權威,並宣稱人民們應該聽從君王的命令,否則便是違逆了神的旨意。為了駁斥這種說法,薩拉曼卡學派的成員主張“人民”本身是神授主權的媒介,只是在各種不同情況下,權力才流到了君王手中。在這方面進行最多研究的是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他在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adversus Anglicanae sectae errores(替天主教信仰辯護兼駁斥1613年聖公宗派之謬誤)中強烈的替人民主權辯護。依據他的說法,人出生以來便是自由的,不屬於其他人的奴隸,並且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違抗甚至推翻一個不正義的政府。然而依據摩里納的說法,他認為政治權力並不附屬於任何人身上,他主張這種權力是授予給人民“全體”,而不是單獨的個人主權以及所有個人的結合,這也類似於後來讓·雅各·盧梭提出的人民主權理論,將人民們視為是一個結合了的集體,而這種集體的地位要高過全部個人相加起來的整合。
對蘇亞雷斯而言,社會的政治權力在本質上是源於契約的,因為社會共同體是由各種自由意志所集合而成的共識。而這種社會契約理論所得出的結論便是政府的本質形式必須是民主的,而寡頭政治或是君主專制都只被視為是第二流的制度,在後兩種制度中,統治者的統治根據僅在於宣稱他們是由人民所挑選出的(或至少是經過他們同意的)。
人民法和國際法
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或許是第一位提出了ius gentium(人民的權利)理論的人,也因此是奠基現代人權概念的重要人物之一。他將社會的合法主權的理論進一步推展至國際層次,總結認為這個層次的統治者也必須要尊重並且對向全體成員的權利負起責任。世界的公共利益在層次上要優於每個國家各自的利益,這也表示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不能用武力來正當化,而是必須以法律與正義作依據。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也因此提出了國際法的概念。
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也將ius gentium的概念進行分類,他區分了ius inter gentes與ius intra gentes之間的差異。Ius inter gentes就相當於現代的國際法,並且有時可以套用至大多數國家(雖然屬於一種實體法而非自然法,它也不一定是普世的)。而ius intra gentes就相當於民法,在各個國家都是獨特的。
正義戰爭
由於戰爭是人類在世上最嚴重的罪惡之一,薩拉曼卡學派的成員總結認為只有在為了避免甚至“更為”邪惡的事物產生時才有理由發動戰爭。為了避免戰爭,外交的手段是較為理想的解決方式,即使是較為強大的國家亦然。薩拉曼卡學派所提出的“正義戰爭”例子包括了:
出於自衛,只要這樣的戰爭有勝利的可能性。如果失敗顯然是無可避免的,那么這樣的戰爭只是犧牲寶貴人命而已。
為了擊敗即將展開攻勢的暴君而先行發動的戰爭
懲罰一個有罪的敵國的戰爭
而一場戰爭的正當與否並不只是基於戰爭的動機而已,還必須符合一系列的必要條件:
為了避免邪惡而發動的戰爭的程度不應該超過邪惡本身;不必要的使用暴力將會使之淪為不義之戰
如果戰爭展開了,軍事行動仍須受到道德的限制。舉例而言,不能攻擊或殺害無辜的對象。
在發動戰爭之前必須要嘗試所有可行的對話和談判機會;戰爭只能保留作為最後的解決手段。
在這些原則下,擴張主義的戰爭、掠奪的戰爭、為了改變異教徒信仰而發動的宗教戰爭、或是純粹為了追求榮耀而發動的戰爭,在本質上全都是不正義的。
美洲的征服
薩拉曼卡學派所處的時期正是殖民主義開始的時代,西班牙是所有歐洲國家中唯一有知識分子團體公開質疑征服的合法性、而非將其正當化的國家。
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首先開始批評那些“不正當的頭銜”。他是第一個敢於質疑亞歷山大六世所頒布的教皇詔書(被稱為“捐贈詔書”)中贈送的各種頭銜並不足以正當化占有新發現的土地的人。他否認了教皇的至上地位和權威(因為依據他的說法,教皇也缺乏現世的權力),也否認教皇有權宣稱轉換美洲原住民的宗教信仰。維多利亞認為美洲原住民不該被視為宗教的罪人或是在智慧上差人一截,主張他們生來都是自由的人,也都有擁有財產的正當權利。而那些到達美洲的西班牙人並沒有資格強占他們的土地,也沒有資格宣稱自己是他們的主人。
維多利亞也研究依據教皇所贈與的頭銜宣稱占有新發現土地是否正當。他提出了八種正當占有土地的頭銜,第一種、也是最重要的一種是來自於人與人之間的往來,人們一起組成了一個共同的社會。Ius peregrinandi et degendi是每個人類在地球上四處旅行或進行貿易的權利,而無須受到來自特定領域的統治者或宗教的阻撓。對他而言,如果美洲的“印第安人”不被允許四處旅行,那么他們就是受害的一方,並且有權利進行自衛戰爭以保留自己的土地。
第二種占有新發現土地的合法頭銜也是來自於人權和正義戰爭的理論。印第安人有權拒絕改變宗教信仰,但他們不能阻撓西班牙人前來布道的權利,這種權利也類似於上述第一種四處旅行的權利。然而,維多利亞注意到雖然這第二種權利可以被西班牙人用作為發動正義戰爭的理據,但是這樣的戰爭也不一定是必要的,因為戰爭可能導致更多死亡和毀滅。
而其他占有新發現土地的情況包括了
當新土地聚集了一定數量的基督徒,他們想要取得教皇認可時。
當為了要推翻一個專制政府或傷害無辜生命(例如拿人命祭獻)的政府時
當夥伴或朋友被攻擊時—例如許多在新大陸與西班牙結盟、但被阿茲特克管轄的地區,這樣的情況也可能構成正義戰爭的理據,而征服而來的土地也可能以第一個例子正當化。
當新土地的原住民缺乏基本的正義法律、政府、和農業技術時,雖然維多利亞本人對最後這一個例子抱持保留態度。在這樣情況下,依據此例子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必須依據基督教的慈善精神加以使用,並且必須以照顧印第安人利益為優先。
這一系列“正當”和“不正當”的土地取得理論並不被當時西班牙的統治者—查理五世皇帝所認可,因為這會導致西班牙喪失在新大陸的特權;查理五世因此直接駁回了這些神學家提出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