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港口岸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方案》是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港口岸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方案
- 實施地區:蕪湖
為加強對進口肉類產品質量的安全管理,強化安全保障機制,切實防止國外動物疫情傳入,保護我市食品安全、農牧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物檢疫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蕪湖港口岸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保障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和防範動物疫情傳入為核心,以加強進口肉類產品安全監管、促進產業升級、保障人民民眾食用安全為總體要求,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指導監督、各方聯合行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原則,全面提高我市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目標
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單位間聯防聯控的進口肉類產品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各相關單位在進口肉類產品質量監管中的分工和職責,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三、組織機構
成立市蕪湖港口岸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商務局(口岸辦)、蕪湖檢驗檢疫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衛計委、市農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蕪湖海關、蕪湖海事局、蕪湖邊檢站、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海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口岸辦),由市商務局(口岸辦)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蕪湖檢驗檢疫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四、職責分工
(一)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進口肉類產品的安全保障、應急處置和輿情引導等工作。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及時報告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協調口岸相關單位做好進口肉類產品的質量安全保障工作。
(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進口肉類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四)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市場進口肉類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救護等工作。
(五)市農委:負責依法做好進口肉類產品的查驗平台、備案存貯冷庫等重點區域的動物防疫監管工作。
(六)市工商局:負責依法對從事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的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工商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
(七)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通關放行後的進口肉類產品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經費的審核、劃撥、監管。
(九)蕪湖海關:負責依法對進口肉類產品的申報審核,開展徵稅、查驗、放行等工作,查處進口肉類產品走私等違法行為。
(十)蕪湖檢驗檢疫局:負責依法做好進口肉類產品的口岸查驗、取樣、實驗室檢驗、簽證放行等檢驗檢疫工作,對進口肉類產品的備案收貨人、備案存貯冷庫進行監管,對進口肉類產品在通關放行前的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十一)蕪湖海事局:負責依法對運載進口肉類產品的船舶實施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監管,船舶及船員的查驗、許可等工作,查處船舶及船員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
(十二)蕪湖邊檢站:負責依法對運載進口肉類產品的船舶及其載運貨物、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檢查,對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車輛進行監管。
(十三)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海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進口肉類查驗平台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協助檢驗檢疫、海關等單位依法開展口岸查驗和封存處置不合格進口肉類產品等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召開1-2次例行會議,通報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重大信息即時通報制度,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聯絡人員和聯繫電話。
(二)建立執法互助機制。各單位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通過齊抓共管,實現對蕪湖港口岸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管。對跨單位的重大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採取聯合執法方式,實現信息共享、資源互助、相互協作。
(三)建立監管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有效性,節約行政資源,在信息互通的基礎上,實行單位監管互認。在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項目檢驗檢測方面,互認監管結果,原則上對已經其他單位檢驗檢測合格的同一產品不再實施相同檢測。
(四)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對重大突發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輸入性重大動物疫情事件,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聯動處置。將應急聯動處置納入我市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日常應急儲備,適時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六、獎懲機制
對在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