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

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

根據區委辦、區政府辦《關於印發〈鏡湖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鏡委辦〔2015〕11號),設立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
  • 所屬地區:蕪湖市鏡湖區
  • 所屬部門: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項冬鸝(局長)
工作職責,現任領導,

工作職責

(一)負責基層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審核、審批工作,督促、指導各公共服務中心(街道辦)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二)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加強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代表區政府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專項捐贈工作。
(三)實施城市“三無”人員、孤兒、農村“五保”生活無著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活保障。
(四)促進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指導區慈善協會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
(五)加強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承擔申請享受、正在享受各類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為準入條件的社會救助家庭的家庭人口、戶籍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核查工作。
(六)承擔區雙擁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隨軍未就業家屬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全面落實走訪慰問部隊及軍人軍屬相關政策,及時發放現役軍人慰問金和立功受獎軍人獎勵金,營造擁軍優屬的濃厚氛圍。
(七)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各類享受國家撫恤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城市和農村無工作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年滿60周歲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年滿60周歲烈士子女,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死亡的優待優撫金的審核工作,按時足額發放。
(八)負責本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及時足額發放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和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落實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九)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負責會同區有關部門組織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落實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協調和指導區志願者隊伍建設及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十一)負責公共服務中心(街道)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消、調整;承擔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區內地名命名、更名、使用、門牌設定及其相關的管理。
(十二)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負責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承擔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本區內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加快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協調發展、多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的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
(十四)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社團組織開展活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大力發展各級社會組織,特別是社區樞紐型社會組織;加強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為初創期社會組織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提升其自我發展能力;負責社會組織信息錄入、數據日常維護及社會組織網上年檢工作。
(十五)負責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審批;負責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處罰。
(十六)負責區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區社會服務統計與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區民政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按照安全生產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局 長:項冬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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