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大事記
蕪湖宣城商會於2008年1月5日隆重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第一屆全體會員大會上,選舉江澤慧、郭文叄、周夏耘、潘家定、宮龍、楊樹榮、謝克明七名德高望重的同志擔任商會總顧問,選舉嚴雲友同志為第一屆商會會長,陳名帆同志為第一屆商會秘書長。
蕪湖宣城商會於2008年2月23舉行了第一屆商會領導第一次辦公會議;
2008年4月28日商會在
寧國恩龍山莊召開了第一屆常務理事大會;
2008年6月28日在商會蕪湖
漢爵陽明大酒店召開了第一屆執行理事大會;
2008年11月22日,蕪湖宣城商會成立大會在蕪湖市鏡湖區委大禮堂隆重召開,會議選舉了李健同志為蕪湖宣城商會總顧問,選舉鐘華山、唐傳義、喻輝、李慶、戴其明、許賢忠六位同志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一屆副會長。
2008年12月19日在金立堂大酒店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
2009年3月13日在漢爵陽明大酒店召開了第一屆理事第三次會議,會議通過了嚴雲友會長的辭職,並選舉產生了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總顧問;唐傳義當選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會長;鐘華山當選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理事長;鄧正益當選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執行會長;陳名帆當選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秘書長;江澤慧、郭文叄、周夏耘、潘家定、謝克明、李健當選為蕪湖宣城商會第二屆總顧問。會議確立了9名理事會特別委員會,分別是唐傳義、鐘華山、鄧正益、陳名帆、徐寶蓮、張榴仁、劉青山、汪小鵬、範金平。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蕪湖宣城商會(Xuancheng Commerce Of wuhu )。
第二條 本會性質:蕪湖宣城商會是由在安徽省蕪湖從事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宣城籍人士舉辦的企業自發組成的區域性非營利性民間商會,是中國共產黨聯繫
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也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憲法》為根本大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和團結宣城籍工商界人士,以鄧小平的偉大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制度;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增進鄉誼、團結互助、互通信息、共同促進蕪湖和宣城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蕪湖市工商聯,登記機關是
蕪湖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和登記機關蕪湖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齊落山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積極參與宣城和蕪湖兩地的經濟建設,不斷促進兩地經貿往來;積極倡導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2)發揚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爭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幫助,團結宣城籍企業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發展;
(3)互幫互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4)努力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協調宣城籍
非公有制企業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引導會員先富幫後富;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和交流,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提高會員的整體素質;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科技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幫助會員解決經營糾紛,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5)認真做好宣城籍企業來蕪湖洽談投資工作;
(6)承辦兩地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事項,商會活動費用來自各會員的會費;
(7)為宣城籍企業做好各項團購、宣傳服務;
(8)為宣城籍企業構建融資、貸款、行銷、投資等服務平台;
(9)聯繫在蕪湖以外的宣城籍企業人士,做好所有在冊會員的信息共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在蕪湖創辦企業、經商、學習、工作的的宣城籍人士。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2)經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3)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本會的活動;(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4) 按規定交納會費;(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徵得商會同意後交回會員征。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後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理事;(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決定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蕪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商會總顧問、顧問;(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6周歲,最小不低於22周歲;(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本會積極支持與熱愛,在本會籌備、組織、發展上做出較大努力與貢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蕪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高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蕪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負責副會長、秘書長的提名;負責召集召開會長會議;根據會長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發布本會規章制度,任免各主要機構負責人,公布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代表本會進行其他對外活動;負責審查經費的收支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商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獨立處理會長授權的特別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在會長、副會長空檔期間,臨時替代會長主持常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1)會員繳納的會費;(2)捐贈;(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4)政府資助;(5)銀行現金存款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蕪湖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決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者會長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及登記機關蕪湖市民政局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蕪湖市工商聯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蕪湖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蕪湖宣城商會理事會。任何新規章須經2/3以上理事人員通過,報工商聯、民政局等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