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灣沚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蕪湖市灣沚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蕪湖市灣沚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灣沚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灣沚區行政四號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實施意見,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受理土地、礦產、測繪行政複議和信訪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參與區(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查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保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編制全區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類用地計畫的管理。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組織並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統一管理全區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等工作。
(七)承擔全區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和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及交易、流轉工作;牽頭起草不動產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擬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區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負責全區不動產登記統計、監測;建設區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負責全區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訂並實施土地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恁、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
(十)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延續、變更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查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十一)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組織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管理;依法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區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無證勘查、超層越界、非法轉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區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權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整理開發復墾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的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負責規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組織並管理全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成果管理。依法管理全區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建立促進全區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和完善產業發展政策措施、戰略規劃和標準規範;組織指導全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編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獲取與更新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和調控監測股、耕地保護和規劃股、土地利用和地質礦產管理股、地籍測繪管理和行政審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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