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特點
蕪湖大米籽粒細長,長寬比≥2.9,米粒晶瑩剔透,有光澤。
蕪湖大米蒸煮後有清香,軟硬度適中,冷飯質地好、不回生。
產地環境
蕪湖大米生產地地勢南高北低,處於平原丘陵混合區,境內江河湖水網密布。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平均氣溫15~16℃,日照時數2000小時左右,水稻生產季節平均氣溫≥25℃,抽水灌漿期晝夜溫差10℃左右,降雨充沛,年降雨量1200毫米,無霜期每年達219~240天,能保證中晚稻有130天的生育期,有利於優質稻米生產。
歷史淵源
蕪湖盛產大米歷史悠久,自三國時就興建水利,圍湖造田,成為物產豐富的“魚米之鄉”。
據《蕪湖地方志》記載,蕪湖歷史上素有“一年熟,三年足”的說法,是江南的重要糧倉之一。
北宋時期,
沈括指導蕪湖修建了萬春圩,
宋真宗賜予蕪湖三萬斛越南
占城稻種子,圩田及占城稻種的成功引進使蕪湖稻米的產量和質量得到極大提高。
清光緒年間,蕪湖優質的稻米和便利的交通使其成為“
四大米市”之一。
2017年,蕪湖市委、市政府批准實施“蕪湖大米”品牌振興工程,著力將“蕪湖大米”打造成在全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高端秈米品牌,促進該市優質稻米基地建設,提升食用稻米品質,進而推進該市糧食生產由“增產”轉向“提質”。
2018年,蕪湖市農業農村局面向全國徵集“蕪湖大米”的LOGO、包裝設計及廣告語,使“蕪湖大米”有了統一的對外LOGO標識。
生產情況
2018年,蕪湖大米保護面積120000公頃,年產量1100000噸。
2019年,蕪湖大米開始大規模種植,峨橋鎮浮山腳下作為蕪湖市核心種植基地,共有種植面積1500畝。
產品榮譽
2015年,蕪湖市申請註冊的“蕪湖大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獲得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批准。
2020年9月18日,被納入2020年第二批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1、產地要求
蕪湖大米生產地的環境應符合NT/T391的要求。排灌方便,遠離廠礦、公路、鐵路。
2、種植模式
以油菜—水稻、綠肥—水稻為主,提倡生態種養和休耕輪作結合模式。
3、品種範圍
3.1 歷史傳承品種紅麻粘等為長粒型品種,現選用的御珍香、馬壩小粘等代表性品種,傳承長粒優質特性,生育期130~150天。
3.2 品種綜合抗性好,特別是對當地易發的主要病蟲害的抗性強。
4、生產控制
4.1 季節安排
播種育苗期5月下旬~6月上旬,栽插期6月中下旬,抽穗期9月上中旬,成熟期10月中下旬。生育期≥130天。
4.2 秧田管理
4.2.1 催芽播種:浸種前選晴天曬種,用消毒劑消毒或用包衣種,預防種傳病害。
4.2.2 育秧方式:提倡以工廠化基質育秧為主,其它方式為輔。
4.2.3 藥肥運用:一葉一心前施好斷奶肥;栽前施好送嫁肥;打好苗床送嫁藥。
4.3 本田栽培
4.3.1 耕整:前茬收穫後,及時耕翻曬垡,栽前1~2天灌水精整,結合耕整施好基肥,做到土肥混勻,土碎不漿,田面高差不過1寸。
4.3.2 施肥:採取控氮、穩磷、補鉀原則。基肥施有機肥加配方肥或有機肥加緩釋肥。
4.3.3 栽插密度:採用寬行窄株或等行栽插,每畝不低於1.2萬穴。
4.3.4 水漿管理:淺水栽插,落水定根,薄水促櫱,夠苗曬田(畝有效穗20萬),孕穗揚花期建立淺水層,灌漿結實期以濕為主,臘熟期後乾濕交替。
4.4 病蟲草害防治:
以防為主、綜合防治。主要採用物理、生物防治(稻鴨共養、保護天敵、燈光誘殺)等手段防治病蟲草害。農藥使用符合《農藥合理使用標準》(GB/T8321)的規定。
5、收穫
5.1 適期收穫:一般在90%左右的穀粒變黃或呈現品種固有的顏色,穗枝梗也已變黃時適期收穫。
5.2 脫粒:應分品種採用機械化或人工收割。
5.3 翻曬:應按品種翻曬。提倡採用自然風乾或機械低溫烘乾。
6、稻米加工
選用具備(條件允許最好是二道(次))拋光、二次色選功能的現代化稻米加工設備及先進加工工藝。
蕪湖大米產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水稻生產全過程建立生產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妥善保存2年以上,以利可追溯性檢查。
1、使用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1.1 生產經營的大米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採用蕪湖大米準許的水稻品種。
1.2 嚴格按照該質量控制技術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產品品質和質量符合要求。
1.3 已取得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使用蕪湖大米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2、標識標註辦法
2.1 蕪湖大米地理標誌使用,採取“品牌、標識、監管”全統一管理制度;
2.2 可以在銷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2.3 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2.4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自覺接受登記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2.5 標誌使用人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