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荷村,衢州市開化縣楊林鎮蕉荷村是浙江省開化縣楊林鎮東部、屬新安江移民的一個村莊,距離鎮政府5公里,本村7個村民小組,72戶,301人,勞動力188人,全村共有耕地 畝,人均耕地 畝,林地面積為324畝,茶園面積 101 畝,蠶桑面積 70 畝,全村企業 0家,勞務輸出收入占全村收入的 48 %。2006年全村工農業總產值達178.39萬元;擁有固定資產2萬元;集體經濟收入5萬元;人均純收入達 5586元。農民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勞務輸出和種養殖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蕉荷村
- 所屬地區:浙江省衢州市
- 電話區號:0570
- 氣候條件:亞熱帶季風氣候
簡介,鄉村旅遊,領導班子,村規民約,
簡介
鄉村旅遊
該村有錢江源森林公園:森林公園是景區的主體。1992年,經原林業部批准,我縣在縣林場齊溪分場建立了錢江源森林公園,1999年經國家林業局批准升格為國家級。公園總面積7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區45平方公里,擁有生態公益林面積4.75萬畝。公園規劃建設8個功能區,其中5個瀏覽區、1個保護區、2個生產實驗區。 齊溪水庫大壩及湖面是景區的一大景觀。該水庫建成於1986年,屬中型水庫,總庫容4575萬立方米,正常庫容3800萬立方米,集雨面積182.65平方公里,是目前我縣庫容最大的水庫。齊溪電站共有2座發電廠房5台發電機組,總裝機容量13000千瓦,年均發電量4000萬千瓦時。水庫在蓄水發電的同時,兼有防洪抗旱任務,農田灌溉面積達6萬畝。
領導班子
中共蕉荷村書記: 程江北
蕉荷村主任: 曾衛平
村支委: 劉太平
村支委委員兼婦女主任: 陳衛芳
村支委委員兼婦女主任: 陳衛芳
村規民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鄉所轄的村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鄉農經站對村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農村財務管理的則原是: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堅持勤儉辦事、遵紀守法,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 農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理財,加強經濟核算;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章 財務人員
第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由“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實行代理。實行會計代理制,村會計基本核算單位不變。
第七條 村出納由村文書兼任。
第八條 村財務組長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兼。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九條 財務審批制度
村級財務支出實行財務專人審批和集體審批相結合財務審批制度。即: 300 元以內,由財務組長審批; 300 元以上,由書記、主任聯名審批。 1000 元或重大項目資金籌集或支出,由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經村民代表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村書記、主任不得兼任“義務”出納員、辦理現金收付。
第十條 出納工作制度
1 、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
2 、認真負責現金、存款的收、付、存業務,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子抵庫,不準私借公款。
3 、記好現金、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4 、負責保管好庫存現金、存摺、存單、有價證券、銀行和各票據、統一收據及財務印章。
5 、每月按規定的時間到鄉會計服務中心辦理收支報帳及現金結報手續。
6 、日庫存現金,嚴格執行庫存限額標準,不得超標準庫存現金。
7 、當日的收入款項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8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制度
1 、村組二級資金由村出納員負責保管,包括有價證券、存單,負責集體經濟的收支業務。
2 、庫存限額標準:各村每日庫存限額標準 1000 元,超限額現金必須當日送存銀行。
3 、村經濟組織不得為他為(包括已實行承包、改制的村辦企業)等借款進行擔保,誰擔保,誰負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發票管理與使用制度
1 、鄉全各村統一使用縣農經站的“統一收據”。
2 、統一收據不得轉借、轉賣給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替任何單位及個人代開統一收據。
3 、統一收據只限出納專人使用。
4 、統一收據的使用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已填用的收據存根應加強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三條 費用開支發票使用稅務發票制度
1 、禁止一切非集體收支過往村的銀行帳戶和會計帳戶,並使用村的統一收據進行結算,偷逃國家稅收。違返上述規定,誰主張,誰負責,財務人員不報告負同責。
2 、費用開支嚴禁使用“白條子 ”報帳,對應取得稅務發票的而未取得,一律不準入帳。
3 、凡外縣的流動印刷商販,征訂的印刷品一律不準用公款報銷,誰定印誰負經濟責任。
4 、村組建設建築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運輸、機械工時費及其他工程,工程款額累計在 30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5 、購置家用電器、電器材料、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等商品,金額在 1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6 、各類修理費、加工費等,金額在 1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第十四條 村務招待制度
1 、按照縣委辦( 2002 ) 126 號檔案精神,取消村組招待費,實行“零”招待。
2 、村幹部外出辦事每人每天補貼 20 元餐費。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鄉所轄的村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鄉農經站對村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農村財務管理的則原是: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堅持勤儉辦事、遵紀守法,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 農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理財,加強經濟核算;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章 財務人員
第六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由“鄉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實行代理。實行會計代理制,村會計基本核算單位不變。
第七條 村出納由村文書兼任。
第八條 村財務組長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兼。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九條 財務審批制度
村級財務支出實行財務專人審批和集體審批相結合財務審批制度。即: 300 元以內,由財務組長審批; 300 元以上,由書記、主任聯名審批。 1000 元或重大項目資金籌集或支出,由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經村民代表會通過後方可實施。
村書記、主任不得兼任“義務”出納員、辦理現金收付。
第十條 出納工作制度
1 、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
2 、認真負責現金、存款的收、付、存業務,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子抵庫,不準私借公款。
3 、記好現金、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4 、負責保管好庫存現金、存摺、存單、有價證券、銀行和各票據、統一收據及財務印章。
5 、每月按規定的時間到鄉會計服務中心辦理收支報帳及現金結報手續。
6 、日庫存現金,嚴格執行庫存限額標準,不得超標準庫存現金。
7 、當日的收入款項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8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制度
1 、村組二級資金由村出納員負責保管,包括有價證券、存單,負責集體經濟的收支業務。
2 、庫存限額標準:各村每日庫存限額標準 1000 元,超限額現金必須當日送存銀行。
3 、村經濟組織不得為他為(包括已實行承包、改制的村辦企業)等借款進行擔保,誰擔保,誰負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發票管理與使用制度
1 、鄉全各村統一使用縣農經站的“統一收據”。
2 、統一收據不得轉借、轉賣給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替任何單位及個人代開統一收據。
3 、統一收據只限出納專人使用。
4 、統一收據的使用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已填用的收據存根應加強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三條 費用開支發票使用稅務發票制度
1 、禁止一切非集體收支過往村的銀行帳戶和會計帳戶,並使用村的統一收據進行結算,偷逃國家稅收。違返上述規定,誰主張,誰負責,財務人員不報告負同責。
2 、費用開支嚴禁使用“白條子 ”報帳,對應取得稅務發票的而未取得,一律不準入帳。
3 、凡外縣的流動印刷商販,征訂的印刷品一律不準用公款報銷,誰定印誰負經濟責任。
4 、村組建設建築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運輸、機械工時費及其他工程,工程款額累計在 30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5 、購置家用電器、電器材料、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等商品,金額在 1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6 、各類修理費、加工費等,金額在 100 元以上的,必須取得稅務發票。
第十四條 村務招待制度
1 、按照縣委辦( 2002 ) 126 號檔案精神,取消村組招待費,實行“零”招待。
2 、村幹部外出辦事每人每天補貼 20 元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