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鳴龍

蔣鳴龍,生卒年不詳,字飛占,嚴州府建德人。知山西汾西縣,興水利,纂縣誌,多惠政。累官至山西道御史。

基本介紹

  • 本名:蔣鳴龍
  • :飛占
  • 所處時代:清朝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嚴州府建德縣
  • 主要成就:興修水利、解除民困
人物生平,懲治人口販賣,

人物生平

蔣鳴龍,生卒年不詳,字飛占,浙江嚴州府建德縣人。康熙八年(1669),由拔貢知山西汾西縣,汾西土壤高燥,田每苦旱。鳴龍相度汾濱,浚棗平舊渠,又築一堤於加樓村,浚三渠於福珠衛家灘後團柏村,由是田不苦旱。驛舍毀於闖寇,芻牧皆出里甲,鳴龍謂驛傳自有正額,革民間養馬費,重建馬廠,民德之。纂訂《汾西縣誌》,康熙十三年(1674)刻本,全書八卷首一卷,三十目。累官至山西道御史。
汾西縣下團柏村蔣鳴龍祠,至今保存完好,與九天聖母廟毗鄰,是一處古建築旅遊景點。

懲治人口販賣

刑部等衙門議覆、山西道御史蔣鳴龍疏言:舊例奸宄略賣人口,止將該管官處分,未曾定有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犯人家主,作何處分之例。嗣後,城內旗人犯者,本佐領、驍騎校知而不首,革職;失於覺察,罰俸。小撥什庫知而不首,枷責;失於覺察,鞭五十。旗下家人犯者,家主知而不首,系平人,枷責,系職官,革職;失於覺察,系平人,鞭五十,系職官,罰俸。其城外、園內所住家人犯者,本主照此例議處。在屯內住者,將屯撥什庫,照佐領下撥什庫處分。其關外住之人,來京買人者,呈明宛大二縣、五城正印官,取文契用印,稟明該都統,咨行兵部,給發印票。若無印票,令其出口守關、章京等,俱罰俸一年。披甲之人,鞭八十;領出之人,鞭一百。增入定例。從之。
史料來源:《清實錄康熙朝實錄》卷之一百零八(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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