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潔敏

蔣潔敏

蔣潔敏,男,漢族,1955年10月生,山東陽信人,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省部級幹部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5年10月1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潔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陽信
  • 出生日期:1955年10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2.12—1986.02山東勝利油田技術員、作業隊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長(其間:1980.09—1982.08山東大學經濟學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6.02—1993.03山東勝利油田採油廠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
1993.03—1994.06勝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常委
1994.06—1994.11青海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
1994.11—1999.02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1999.02—1999.11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重組與上市籌備組組長
1999.11—2000.06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1999.08—2001.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06—2000.11青海省副省長
2000.11—2003.06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長
2003.06—2004.04青海省委副書記、副省長
2004.04—2004.05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04.05—2006.11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長、總裁
2006.11—2007.05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2007.05—2008.05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2008.05—2011.11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04—2013.03中國石油集團董事長、黨組書記
2013.03—2013.08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組副書記
中共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第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9月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國務院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黨委原副書記蔣潔敏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開除黨籍

2014年6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蔣潔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
蔣潔敏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蔣潔敏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蔣潔敏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蔣潔敏開除黨籍的處分。

提起公訴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0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已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潔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潔敏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組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4月13日8時30分,漢江中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原總裁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漢江中院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蔣潔敏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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