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宏(蔡永宏等2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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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宏,男,蔡永宏等2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首犯。

2020年12月27日,銅川市印台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以被告人蔡永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抽逃出資罪、高利轉貸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蔡永宏
  • 性別:男
審理,判決,

審理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蔡永宏以陝西匯融典當行有限公司為依託,以親屬、親信關係為紐帶,網羅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社會閒散人員26人,通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存續十餘年,形成了以蔡永宏為首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及發放高利貸等手段,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用於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支持該組織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經濟、行為和危害性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暴力相威脅或軟暴力等手段,共實施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作證、非法採礦、非法占用農用地、抽逃出資、高利轉貸等17起犯罪和2起違法事件。組織成員個人實施故意傷害、幫助毀滅證據、尋釁滋事等5起犯罪和2起違法事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在銅川市耀州區、新區產生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判決

銅川市印台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以被告人蔡永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抽逃出資罪、高利轉貸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刑期,並判處相應財產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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