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為推進蒼南教育跨越式發展貢獻力量。基金會業務範圍: 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資助弱校和貧困師生;獎教獎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地點:蒼南縣
  • 作用:資助弱校和貧困師生
  • 業務範圍:改善辦學條件
基金會簡介,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基金會簡介

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為推進蒼南教育跨越式發展貢獻力量。基金會業務範圍: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資助弱校和貧困師生;獎教獎學。

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資金募捐、管理和使用,根據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的章程和宗旨,更好地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組織募捐
(一)宣傳發動,營造捐資助教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報刊、雜誌、簡報、電視、網路等宣傳媒介宣傳蒼南教育的成就,宣傳在教書育人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宣傳基金會的宗旨,激發社會各界尊師重教、捐資助教的積極性,使之形成良好風尚,促進我縣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
(二)本會在蒼南縣範圍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各教育學區設定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捐資點,掛牌 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開展公眾募捐的公益活動。
(三)募捐範圍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浙江省境內。
1.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包括工商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駐蒼部隊、國外友好團體、海外華僑和港、澳、台團體、社會各界個人等自願捐贈。
2.尊師重教而舉辦的義演、義畫、義診、義賣、義教、校慶以及其他形式的募捐活動的收入。
3.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家長的捐贈和獻愛心扶貧捐贈等。
4.利用本會的基金投資實業獲取的收益。
5.國家補助、獎勵。
6.其他。
(四)鼓勵和表彰
凡自願捐贈者除填寫自願捐贈書外,本會頒發給捐贈者捐資助教榮譽證書。並且對捐資數額在5萬元以上者,將給予贈送匾牌;捐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給予銘碑鼓勵,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捐資者意願,以捐資者名義命名教室、教學樓及其他項目。
二、資金管理
1.蒼南縣人民教育基金會屬於公益性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其資金的性質系社會公共財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其募捐的資金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列入財政預算。基金會在接受捐贈時,開具《浙江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由本會統一收取管理使用。
2.本會設獨立的會計、出納,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所募捐資金實行民主管理,並由基金會辦公室每年3月31日前,向理事會報告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況,公布收支帳目;同時報告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3.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4.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5.本會募捐的資金用於教育事業。具體使用項目和金額,由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或接受認捐單位及個人的委託承辦有關項目活動的許可,並由秘書長簽發撥款或審批單後,予以支付。
6.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資金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教育事業的公益支出,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7.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8.本會屬於公益性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國家的規定,本會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本會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本會的所有權;本會不直接以貸款或其他方式將基金借貸給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也不經營管理企業。將本會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購買債券、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興辦企業、投資辦學獲取收益,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三、資金使用
1.本會募贈的物資用於教育事業。主要用於全縣教育現代化建設、扶持薄弱學校、獎教獎學和對經濟困難教工、學生的資助。
2.個人捐贈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簽訂捐贈協定,按捐贈人意願使用。
3.基金會設立在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學校的捐資點的捐資款全額進入縣人民教育基金會,30%由基金會統籌使用,70%補助學校(其中60%用於獎教獎學和公用經費,40%用於學校建設和改善辦學條件)。
基金會設立在高中段學校的捐資點的捐資款全額進入縣人民教育基金。普通高中20%由基金會統籌使用,80%補助學校(其中10%用於獎教獎學和公用經費,90%用於學校建設和改善辦學條件);職業學校10%由基金會統籌使用,90%補助學校(其中10%用於獎教獎學和公用經費,90%用於學校建設和改善辦學條件)。
4.“愛心行動”捐資款主要用於教育扶貧,各校必須全額上交,不得截留,80%補助學校,資助本校特困生,20%統籌用於全縣教育扶貧和上交省教育廳用於教育扶貧。
5.其他捐贈收入本會統籌使用。
6.本基金會原始基金始終保持不少於400萬元。
本細則自2006年5月20日起實施。2002年7月1日實施的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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