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上海商會是2011年8月29日經蒼南縣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接受蒼南縣工商聯和民政局的指導,是蒼南駐滬企業之家,是聯結溫滬兩地經濟和溝通政企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蒼南上海商會
- 地址:上海
- 類型:商會組織
- 時間:2011年9月26日
商會簡介
蒼南有3萬餘人在上海經商,創辦了2000多家企業,創造產值數百億元,創造就業崗位10萬多個。而參加上海蒼南商會的200多家企業都是骨幹企業,經營範圍涉及地產、製造、建築、貿易、金融、印刷、紡織等領域,企業在浦江兩岸生根發展,為上海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蒼南上海商會本著“創新發展、團結共贏”的宗旨,立足上海,連線浙滬,邁向全國,以全球化的視野推動和加強各方合作,廣泛團結在滬蒼南籍企業和個人,開展學習、交流、幫扶、維權等服務活動,樹立蒼南人的良好形象,促進蒼南與上海兩地的經濟聯繫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蒼南商會,(世界蒼南人聯誼會上海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蒼南籍上海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並聘請在滬蒼南籍知名人士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原則: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四條 本會宗旨: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聯絡、團結在滬蒼南企業和個人,開展學習、交流、幫
扶、維權等服務活動,樹立蒼南人的良好形象,加強蒼南與上海兩地的經濟聯繫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蒼南縣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為蒼南縣民政局。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做好與上海、蒼南兩地政府部門的溝通工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 組織實施業務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
(三)組織會員企業(單位)舉辦和參加會展、交易會以及項目推廣活動,鞏固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協調商會各會員單位之間的相關利益關係,平息紛爭,化解矛盾,抑制不當行為。
(五)反映會員單位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六)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實現互利和共贏。
(七)制定行規行約,遵守行規行約,嚴肅商會紀律,構建良好的自律機制。
(八)協助完成政府部門應盡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四)聘請在滬蒼南籍各界名人及熱心本會活動的其他人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老會員一人介紹;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本會提供維護其合法權益等各項服務;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發展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方能生效。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合法經營、文明經商,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家鄉,熱心本會,積極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熱心為會員服務,奉獻精神好;
(三)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在上海、蒼南兩地有較好的社會影響;
(四)企業有一定規模或在本行業中有代表性;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
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必要時,邀請名譽會長,顧問,監事長參加,負責處理商會
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執行會長具體行使會長職權;
(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組、監事會
(一)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的和有“特殊身份、地位”的企業家為名譽會長。指導、幫助商會工作活動。
(二)理事會聘請社會各界受人尊敬的能人為商會顧問,人多時組成顧問團隊。指導、服務商會工作活動。
(三)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會員中的代表組成監事會。聽取商會全體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指導、監督商會工作活動。包括對黨的方針
政策的貫徹、商會章程的執行、人員組成的變動和經費管理與使用等狀況,並有權建議召開理事會,罷免不稱職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理事、秘書長。
(四)名譽會長、顧問、監事任期為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商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
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在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與相關待遇由本會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