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縣促進文化創意和旅遊產業發展若干意見(試行)
為加快蒲江文化創意和旅遊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完善具有蒲江特色的文化創意和旅遊產業鏈,打造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和西部文創中心田園樣板,著力培育縣域經濟新的增長極。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文化創意和旅遊產業扶持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設立文創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一)自2017年起,縣財政按照每年不低於300萬元的標準,設立文創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文創旅遊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孵化、項目推動、對外宣傳、節會承辦、貼息與獎勵等。
(二)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對文創旅遊產業發展的大力支持,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支持我縣文創和旅遊項目資金整合納入縣文創旅遊產業發展資金進行管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入文創旅遊產業,促進文創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二、支持打造國家級、省級文創旅遊產業品牌
(三)對成功申報、創建國家級文化(文創)產業示範園區、國家5A級旅遊景區、國家公園、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的一次性給予補助100萬元;對成功申報、創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中國鄉村旅遊創客示範基地、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國家級文創旅遊產業品牌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0萬元。
(四)對新評為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一次性給予補助60萬元,示範基地和試驗園區一次性給予補助3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遊景區、四川省旅遊特色鄉鎮、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分別一次性給予補助20萬元。
三、支持文創旅遊產品提檔升級
(五)對獲得國際性、國家級、省市級重大獎項的文藝作品、文創設計、旅遊產品等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獎勵。
(六)對新達標的主題客棧(精品民宿)和新評為五星級農家樂、藝家樂、鄉村酒店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七)加大文創旅遊產品研發與品牌推介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對成功申報、登記發明(專利)、全國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國家標誌產品以及在全國、省、市有重大影響力的著作權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
(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產業化開發,取得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經評審認定,按照項目開發費用50%的比例給予開發單位補貼,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
四、推進智慧旅遊建設
(九)對達到成都智慧旅遊景區、飯店、旅行社標準的旅遊景區、飯店、旅行社,依據有關評定細則,按85(含)—90分以下、90(含)—95分以下、95(含)—100分三個檔次,對達標的旅遊景區分別一次性給予40萬/家、60萬/家、80萬/家的獎勵;對達標的旅遊飯店,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家、30萬/家、40萬/家的獎勵;對達標的旅行社,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家、15萬/家、20萬/家的獎勵。
五、強化用地等要素保障
(十)對列入國家、省、市重點文創旅遊產業項目,加大用地計畫指標的支持。
(十一)對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用地的文創和旅遊項目,對其新(改)建道路、停車場、遊客中心、游步道、旅遊廁所、垃圾桶(箱)、標識系統等基礎設施,按項目投資建設經費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十二)在文創和旅遊產業園區內,鼓勵藝術家、創客利用農村宅基地,改造老舊院落,保護利用林盤發展文創旅遊項目,經申報評審通過後,按改造費用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
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十三)對引進並成功落戶蒲江的文創旅遊項目(企業),按照蒲江縣外來投資企業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執行。
(十四)對向社會公開徵集通過評審立項的文創旅遊產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給予無償資助,資助金額為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0%—30%。
七、加強信貸支持
(十五)鼓勵金融機構面向文創旅遊企業和經營業主提供貸款,對符合支持條件的重要發展項目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補貼。其貸款必須是所申報項目的專項貸款,貼息金額為貸款利息上一年度總額的50%—80%,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
八、鼓勵辦節辦會辦賽事
(十六)支持文創旅遊園區、企業、合作社、協會等承辦各種文化交流、旅遊節會、會展論壇和體育賽事活動,根據活動層級與影響力給予每個節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九、加強社會組織培育與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每年安排30萬元資金,專項用於向文創公益組織、旅遊合作社、行業協會購買服務;選派文創旅遊人才參加各類培訓學習,提高行業自律和服務水平;對引進和培育文創旅遊人才,按《蒲江縣引進和培育高層次高素質人才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蒲委辦〔2016〕6號)給予獎勵。
十、附則
(十八)管理機構。縣財政局是文創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部門,縣文體旅局是專項資金項目的徵集管理部門。
(十九)評審辦法。縣文體旅局負責對評審項目進行收集和初步審查,牽頭召集相關部門或組織專家、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科學公正評審。
(二十)監督管理。涉及大額度資金的獎勵補助,按《中共蒲江縣委辦公室、蒲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健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蒲委辦〔2015〕35號)規定的決策程式和相關制度執行。已經審定使用文創旅遊扶持資金的項目,如果項目中途因故停止或縮減項目投資規模等變更時需報縣文體旅局重新審定,批准變更或撤銷資助和獎勵,並按規定將資金餘額退回縣財政專戶;各使用文創旅遊扶持資金的項目(單位)在使用資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縣文體旅局報告文創旅遊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由縣文體旅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及相關專家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調研、現場檢查、全面了解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等,確保文創旅遊發展資金髮揮最佳效益。
(二十一)責任追究。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文創旅遊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文創旅遊專項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專項資金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違紀和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本意見與其他扶持政策有重複的,按本意見執行,不得重複享受。
(二十三)本意見由縣文體旅局負責解釋;由縣文體旅局根據本意見牽頭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四)本意見從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二十五)本意見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和縣相關政策調整的,則按照國家、省、市和縣調整後的相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