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鹽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鹽業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保證城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鹽業管理條例》等鹽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鹽業管理辦法
  • 地點:葫蘆島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鹽產品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鹽產品,是指食鹽(包括直接食用、食品加工、釀造、漁業、畜牧等用鹽)、小工業用鹽(包括製革、冶金、鍋爐、洗滌、染料、製藥等用鹽)和兩鹼工業用鹽(亦稱定點工業用鹽)。
第四條 鹽業管理堅持行政管理與經營業務分開、鹽的批發經營與其它商品批發經營分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實施國家和省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本地鹽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三)審查申報鹽業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為鹽業生產企業、食鹽經銷和運輸單位申辦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準運證;
(五)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生產和經銷食鹽加碘情況;
(六)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組織鹽政執法稽查機構對違法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查處,對有刑事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七)受理鹽業行政複議和行政糾紛案件;
(八)糾正下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鹽政執法稽查機構的錯誤執法行為;
(九)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解決鹽業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鹽政執法稽查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土地、環保、工商、公安、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助鹽業管理機構做好本地鹽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 鹽資源開發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實施的原則,嚴格遵守礦產資源、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開發鹽資源、開辦鹽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和省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嚴禁私營企業和個體業戶開發鹽資源。
第九條 製鹽企業要逐步改善生產條件,大力發展鹽業生產。在保證鹽業生產的同時,可綜合利用鹽場資源,組織鹽業化工或水產養殖等多品種生產。
第十條 保護鹽場的可持續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鹽場保護區挖取沙石、修建與鹽業生產無關的建築物或破壞防護林、植被等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食鹽實行定點生產。未取得省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生產許可證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食鹽衛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十二條 食鹽實行專營管理,保證省下達的分配調撥計畫的完成。
第十三條 食鹽屬國家重點運輸物資。經鐵路運輸的在運單上須加蓋省鹽業主管機構的準運章;經水路或公路運輸的承運人須攜帶由省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準運證。兩鹼工業用鹽分為計畫契約內和契約外兩種。契約內由供需雙方契約按計畫運輸治同外實行提貨單制度,承運人應持有契約、定點企業提貨單,並經市鹽業主管機構審核,方可運輸。計畫外工業用鹽,由所在地鹽業公司按需求計畫供應,按省鹽業主管機構準運證運輸。
第十四條 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和批發衛生許可證管理,未取得省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食鹽批發衛生許可證的專營單位不得從事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食鹽批發單位必須按照指令性計畫和批發許可證規定的渠道和銷售範圍購進食鹽,不得計畫外購進私鹽和跨行政轄區批發銷售食鹽。
第十六條 食鹽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由市鹽業主管機構核發。
食鹽零售單位必須從當地具備批發資格的專營單位購進食鹽,嚴禁購進私鹽。禁止在食鹽市場銷售液體鹽(含天然滷水)、工業鹽和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其它鹽產品。
第十七條 食鹽實行儲備制度。食鹽批發單位應按照規定,做好食鹽的儲備工作,保持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食鹽的儲存、運輸應當做到防曬、乾燥、衛生,必須與工業鹽、非碘鹽分庫、分探存放,並有明顯標誌,嚴禁與有毒有害物資混放或同載運輸。
第十九條 食鹽的生產、批發、零售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價格。契約內或契約外工業鹽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加價或加收其它費用。
第二十條 食鹽生產加工企業應優先保證碘鹽供應。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一條 食鹽的批發與零售,必須從國家、省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進貨,不得”從未經批准的其它單位或個人購進碘鹽。
第二十二條 為防治其他疾病需要在食鹽中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有關藥物的,未經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實施。經批准的必須明確銷售範圍。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市縣兩級鹽業主管機構按行政管轄權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鹽業管理的處罰標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所屬地區

葫蘆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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