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主要有以下十八條,詳見正文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管理行為,依照《遼寧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參照《遼寧省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結合我市實際,劃定下列範圍為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與電子信息技術;
(二)新醫藥、生物技術;
(三)新材料技術;
(四)光電子與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五)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六)環境保護與環境生態技術;
(七)地球、空間、海洋技術;
(八)核套用技術;
(九)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及高效農業新工藝、新技術。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根據上級部門制定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國內外高新技術發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體情況,定期對本市高新技術範圍進行修訂。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業務。
(二)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企業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並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與設施,全員勞動生產率年人均在10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在2萬元以上;技術開發型企業年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4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各項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六條 設立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負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認定小組由市科技、財政等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七條 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兩次,採取企業申請、分批認定、兩年有效、第三年複審的程式。
第八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企業填寫《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報批表》,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高新技術產品介紹、生產裝備及管理現狀、科研經費的投入使用情況、企業的發展情況及前景預測);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證書;
3.企業的章程和技術、生產、財務管理制度;
4.經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5.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高新技術產品投產鑑定證書;
6.環保達標鑑定材料。
(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認定標準和條件,在進行現場實地考察的基礎上,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提交認定工作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合格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牌匾。
第九條  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複審一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通知複審企業;
(二)企業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材料;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請複審的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核查;
(四)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複審合格的市高新技術企業重新頒發《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條 企業申請複審時,須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複審報告(包括企業研發、生產、效益情況概述,符合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情況說明等),並附《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報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合併、分立、轉業的,須重新申請認定;停業或被兼併的,收回認定證書和命名牌匾,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認定或年度複審中弄虛作假的,撤銷其認定資格,廢止認定證書和命名牌匾,並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本市相關規定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定市本級科技計畫項目時,對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的項目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每年從高新技術企業中評出優秀市高新技術企業2至5家,符合法定條件的,連續給予科技三項經費的重點支持。同時在科學技術項目選定、向省、國家推薦項目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同時嚴格遵守相關章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葫蘆島市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發〔1997〕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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