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岙村是指位於浙江省新昌縣七星街道的一個村落。其中,村長為呂軍,書記為李月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岙村
- 書記:李月中
- 村長:呂軍
- 地點:浙江省新昌縣七星街道
領導班子,村民公約,地圖信息,
領導班子
書記:李月中
村長:呂軍
村民公約
第一章 村級組織及職責
第一條 村黨支部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本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各方面重大問題實行全面領導,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村黨支部委員會負責村黨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根據國家制定的選舉程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履行職責。日常工作由村委會主任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第三條 村共青團是農村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村婦代會是聯繫村婦女的民眾性組織,是黨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村民兵組織是黨領導下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是人民軍隊助手和後備力量;村治保會是民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村調解會協助村委會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正人員的幫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內部的糾紛和矛盾。
第四條 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經濟合作社、青團、婦代會、民兵、治保、調解、老年協會、計生協會等村級配套及社團組織在村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圍繞黨在農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並完成上級和本村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本村重大村務的決策機構。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半年度召開一次,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村民會議有權改變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第六條 村班子聯席會議是處理本村重要村務的決策機構。村主職幹部協商後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七條 村務監督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對本村村務實施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
(二)對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監督;
(三)對村務、財務公開、村幹部述職評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村幹部及村民違章行為進行初步認定和並提出處置意見。提交村兩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對村內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核監督;
(五)協查信訪,並如實向村民解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根據國家制定的選舉程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履行職責。日常工作由村委會主任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第三條 村共青團是農村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村婦代會是聯繫村婦女的民眾性組織,是黨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村民兵組織是黨領導下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是人民軍隊助手和後備力量;村治保會是民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村調解會協助村委會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正人員的幫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內部的糾紛和矛盾。
第四條 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經濟合作社、青團、婦代會、民兵、治保、調解、老年協會、計生協會等村級配套及社團組織在村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圍繞黨在農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並完成上級和本村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本村重大村務的決策機構。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半年度召開一次,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村民會議有權改變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第六條 村班子聯席會議是處理本村重要村務的決策機構。村主職幹部協商後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七條 村務監督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對本村村務實施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
(二)對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監督;
(三)對村務、財務公開、村幹部述職評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村幹部及村民違章行為進行初步認定和並提出處置意見。提交村兩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對村內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核監督;
(五)協查信訪,並如實向村民解釋。
第二章 村務議事及決策
第九條 根據村務重要程度、性質不同,將本村村務分為重大村務、重要村務及一般性村務;村務管理分為組織人事管理、集體經濟管理、財務收支管理、社會事務管理及其它事務管理等類型。
第十條 根據全體村民授權,涉及村民整體利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村務事項是:
(一)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制訂和修改村財務管理制度,確定和修改村級財務審批許可權 ;
(三)通過村莊規劃,資金使用,集體舉債;
(四)決定村土地徵用及補償費分配方案;
(五)5萬元以上的村道路、橋樑、辦公樓、村民活動場所、農田水利等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招投標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全體村民籌資建設的項目和方案;
(七)決定價值10萬元以上村集體資產的拍賣、出售、5萬元以上的村集體投資,20萬元以上資產的出租承包,20畝以上集體土地和50畝以上集體山林的出租承包;
(八)本村支付誤工補貼的標準;
(九)制訂和修改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十一)決定或通過村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關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民主評議村級班子和村幹部;
(十三)接受村委會成員辭職,提出罷免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議事辦法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和村班子成員及各線負責人等代表組成。
(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班子聯席會議召集人和村委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以推選出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三)村民代表會議實行例會制,半年召開一次,如遇有關必須由村民代表會議議決的事項或有1/3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必須有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才能舉行。
(四)重大村務決策方案由村黨支部研究提出,經村兩委聯席會議通過後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會、配套組織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須提請村黨支部研究後,提出方案。
(五)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形式要體現村民代表的真實意願,可採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簽名表決等方式表決;遇特殊原因難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可採用書面形式表決,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擬訂初步方案,書面提交村民代表進行表決,村民代表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投票表決。
(六)外出村
第十條 根據全體村民授權,涉及村民整體利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村務事項是:
(一)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制訂和修改村財務管理制度,確定和修改村級財務審批許可權 ;
(三)通過村莊規劃,資金使用,集體舉債;
(四)決定村土地徵用及補償費分配方案;
(五)5萬元以上的村道路、橋樑、辦公樓、村民活動場所、農田水利等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招投標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全體村民籌資建設的項目和方案;
(七)決定價值10萬元以上村集體資產的拍賣、出售、5萬元以上的村集體投資,20萬元以上資產的出租承包,20畝以上集體土地和50畝以上集體山林的出租承包;
(八)本村支付誤工補貼的標準;
(九)制訂和修改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十一)決定或通過村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關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民主評議村級班子和村幹部;
(十三)接受村委會成員辭職,提出罷免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議事辦法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和村班子成員及各線負責人等代表組成。
(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班子聯席會議召集人和村委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以推選出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三)村民代表會議實行例會制,半年召開一次,如遇有關必須由村民代表會議議決的事項或有1/3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必須有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才能舉行。
(四)重大村務決策方案由村黨支部研究提出,經村兩委聯席會議通過後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會、配套組織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須提請村黨支部研究後,提出方案。
(五)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形式要體現村民代表的真實意願,可採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簽名表決等方式表決;遇特殊原因難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可採用書面形式表決,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擬訂初步方案,書面提交村民代表進行表決,村民代表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投票表決。
(六)外出村
地圖信息
地址:紹興市新昌縣新蟠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