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火危險出現在帶電迴路中,單元迴路和設備的設計以及材料的選擇應當減少起燃的可能性,包括在預先估計到可能出現的異常使用、誤動作或者故障條件下。著火危險試驗的目的是防止帶電部件的起燃,如果起燃和發生著火,儘量控制燃燒在電工電子產品外殼的內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火危險實驗
- 概述 :著火危險出現在帶電迴路中
- 基本簡介:本標準是各類專業電工電子
- 主要目的說明: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
基本簡介,主要目的說明,危險性的概念,燃燒試驗的類型,著火危險嚴酷度評定的影響因素,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的制訂,
基本簡介
本標準是各類專業電工電子產品制訂著火試驗技術要求導則,為了更好適用於各類產品,可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條件有區別的引用本標準。
本標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IEC 695-1-1(1983年第一版)。
主要目的說明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的目的是使設計的產品具有允許的防止著火危險的特性。
應注意允許的機械、電氣和熱應力,使產品在正常使用、預期異常和故障運行條件下著火危險的可能性減到最小。
根據第3章所描述的危險性的概念,電工電子產品和它們的部件、元件所要求的性能可以按下述措施來達到。
a. 採用在過載或故障條件下不易燃或不起燃的部件、設計迴路和保護裝置;
b. 採用足以耐受電工電子產品內部預期的起燃源或加熱的部件(包括外殼);
c. 通過設計充分地限制火勢傳播和火焰蔓延。
通過材料、元件和部件的選擇,專門的安裝和操作方法,可以滿足按第3章的危險性概念的要求。
適當限度的起燃性水平,通常應作為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的技術要求。
危險性的概念
由於產品內部電氣引燃造成電工電子產品的著火危險應限止在最小的程度,異常的外部事件,例如環境中爆發火災,有意識違反產品操作規程和使用條件的濫用,一般不作為評定產品著火危險的基本要求。
某些電工產品,如大的外殼、絕緣電纜和導管,實際上裝置在很大一部分建築結構件的表面和裝飾面上,此種情況需考慮確保電工產品的外部起火時,它導至著火蔓延的危險和產生的煙等不超過它所放置的建築材料和結構的允許值。
其次產品燃燒時產生顯著數量的煙和其他釋放物的毒性、混濁度和腐蝕性也應考慮。燃燒性的因素是互相關連的,有關的試驗方法正在不斷發展中。
也應注意氣體的釋放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導致爆炸危險。
燃燒試驗的類型
確定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技術要求時,主要考慮下列試驗型式:
4.1 危險評定試驗
著火危險評定試驗是檢查電工電子產品的運行性能,通常以完整尺寸的產品(或從產品上割下適當的一部分)進行試驗。使其儘量表示產品的實際使用情況。試驗條件也儘可能地模擬實際使用條件(包括預計的異常使用,誤動作或故障),因此此種試驗是評定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會否出現著火危險狀態。著火危險評定在此一類型的試驗中是新的項目。
當產品設計或使用條件改變時,此種試驗結論的有效性可能改變。
4.2 燃燒特性試驗
燃燒特性試驗是檢查標準試樣在規定條件下的性能。試驗給出燃燒性能的數據一般作為相對評定。此種試驗所給定的數據不代表試樣可能遭受到的其他條件。
當試驗設計儘可能地模擬材料或部件的實際使用情況時,燃燒特性試驗很有用,它們可促使產品設計時合適地選擇材料、元件和部件,以滿足完整產品進行試驗的要求。
著火危險嚴酷度評定的影響因素
如果燃燒開始和發展是在非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著火危險評定試驗的嚴酷程度按對生命危害和對財產損害的可能性來判定。當產品著火對生命危害和財產損害的影響越大,應選擇越嚴格的試驗評定嚴酷度。
表1列出了電工電子產品確定著火危險試驗有關的技術要求和評定嚴酷程度時需分別注意的各種影響因素。
表 1
影 響 因 素 | 著火危險嚴酷程度 | |||||
環境溫度 | 高 低 | |||||
塵或潮濕(泄 漏) | 出現 無 | |||||
環境條件 | 大氣壓 | 高 低 | ||||
共存的可燃物* | 不控制 無 | |||||
燃燒爆炸危險 | 出現 無 | |||||
可控制的獲得功率 | 高 低 | |||||
安裝條件 | 電 壓 | 高 低 | ||||
與 電 源 的 連 接 | 無極性 有極性 | |||||
供電方法的過電壓和衝擊 | 高 低 | |||||
共存的可燃物* | 靠近 離開 | |||||
著火探測和滅火裝置 | 無 裝置 | |||||
建築物高度 | 高 低 | |||||
在建築物的位置 | 內部 外部 | |||||
使用條件 | 操作者看管狀況 | 無 連續的 | ||||
操作者的經驗 | 外行 合格者 | |||||
維護與校驗 | 無 定期的 | |||||
與電源的連線 | 連續 暫時的 | |||||
使用的持續性 | 長期 短時 | |||||
註:上表所列是不完全的,著火危險評定的某些影響因素應取決於有關方面專家的判定。 | ||||||
* 例如:家具、陳設品、紡織品、包裝和陳設材料、垃圾和塵埃。
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的制訂
6.1 程式
電工電子產品制訂著火危險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時,可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6.1.1 確定試驗要求和型式,明確主要目的。
6.1.2 鑑別類似用途的現行推薦規範是否適合或有何不足之處。
6.1.3 儘可能多地收集與試驗有關的著火方面的背景材料,考慮現行規範的重要性和適用範圍。
6.1.4 如果現有的試驗規範適用。按下列細節校核它的條款:
a. 環境條件:在實際中需要簡化,但最後被採納的條件應與被模擬的環境儘可能密切聯繫;
b. 真實性:試驗數據的有效性與產品使用、安裝方式互相聯繫的其他產品的關係;
c. 鑑別性:對試驗規程有關的性能和特性要校驗它的靈敏度、重複性和再現性。
*例如:建築材料和結構、家具和陳設品。
6.1.5 如果制訂新的規範,除上述基本要點外,應進一步確定試驗作用,試驗結果的套用和操作難易程式等要點。
6.1.6 根據各類電工電子產品的特點,使用和安裝條件,確定試驗方法標準,包括它的套用範圍,限制和保留條件以及試驗結果的套用。
6.1.7 確定試驗樣品起燃和火勢蔓延的合適的評定標準。
6.1.8 對確定的試驗規程進行審查,研究它能否達到要求。
6.2 名詞術語和試驗結果的表達
制訂各類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時,應採用GB 5169.1—85《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名詞術語》。
試驗結果應給出容易理解和客觀敘述的術語,所有不確切、主觀的措辭應該避免,還應避免使用描述性的如“猛烈燃燒”“易起燃的”等在著火試驗範圍內導致誤解的措辭。
附 錄 A
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的體系圖
(補充件)
按照第3章所述的危險性概念,給出了如下的著火危險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的體系圖,它便於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範的制訂,也有利於考慮適當的防火措施。
目前可以進行著火危險試驗的實驗室為蘇州電器科學研究院、國家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