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貿易

著作權貿易是通過對已有著作權作品的使用而產生貿易的行為。它是由著作權人將其對作品擁有的部分或全部經濟權利(客體)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授權給使用者而產生的。屬於許可證貿易範疇,也是一種無形財產貿易。著作權貿易是屬於許可證貿易範疇內的一種基於著作權的經濟權利的許可或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貿易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貿易
  • 屬於:貿易行為的一種
  • 包含:單列於其他貿易行為
  • 包括:主要是著作權人
概念,特點,中國概況,

概念

究其本質,也是貿易行為的一種,所以單列於其他貿易行為,不外是因為其貿易的標的對象不同而已。簡單地說,凡是通過作品的著作權許可或轉讓行為獲利的貿易行為就是著作權貿易。實物貿易是通過貨物買賣行為獲利的交易,在著作權貿易這裡不過是將實物所有權變為無形財產權中的著作權而已。一般說來,著作權貿易過程中許可或轉讓的主要是著作權人(“著作權”完全等同於“著作權”,下略)的經濟權利。
從廣義上講,著作權許可或轉讓行為過程中的當事人無論是否在同一地域、或為同一國籍,都可以稱作著作權貿易。但在實踐中,我國業界所稱的著作權貿易習慣上是狹義的概念,主要指國際間或不同地區間的涉外著作權貿易行為,通常指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的情況。即,國內的作者與國內的出版社間的著作權交易行為不在此之列。

特點

把著作權貿易從實物貿易的概念中單列出來,當然是因為著作權貿易有其自身的相對複雜的因素。著作權是屬於智慧財產權這種無形財產權概念範疇內的,與物權相比有許多獨特之處,從事著作權貿易工作,就必須了解著作權貿易過程中有關的著作權法律知識。
找到著作權所有人是著作權貿易的第一步。實物貿易中當然首先要找到該貨物的所有權人,然後談判如何以最低價格購入並利用該貨物最大限度獲利;要開展著作權貿易,第一要著也是去找著作權所有人,而後才能談到如何從其手裡購得其作品的著作權,或者是徵得其作品在本地的許可使用,或者乾脆買斷,令其轉讓作品的著作權到自己手裡,然後再通過對獲得了著作權的作品充分開發來獲得最大利潤。
按照我國的著作權法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以及《伯爾尼公約》中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應當是作者。按照《世界著作權公約》、《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在圖書著作權頁上,在符號以及出版年份後的就是著作權所有人名稱,錄音製品的外包裝上跟在符號以及出版年份後的是著作權所有人名稱。
但是未必作品的著作權就一定在作者手裡。英美法系國家中著作權不在作者手裡的情況很普遍,比如美國的電影公司通常會按照法律將某部暢銷小說的著作權獨家買斷,從而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英國的一些作家會根據法律將自己的作品完全轉讓給某代理人,從而使代理人可以完全行使該作品著作權的經濟權利,作者自己只一次性從代理人那裡獲得高額報酬而已。我國2001年10月通過的新著作權法中增加了著作權可以轉讓的規定,意味著作品的作者可以依照法律將自己的作品著作權賣斷給他人,作品使用者也可以通過買斷方式從作者手裡獲得其作品著作權的獨家所有。
另外,即使該作者是著作權所有人,卻又不一定是唯一的著作權所有人,或者不是完全的著作權所有人。比如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為共同著作權人之一併無權利單獨簽訂著作權的許可或者轉讓契約,再比如演繹作品,即使取得了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權所有人的雙重許可前仍不能使用該作品,至於錄音製品的複製發行權利許可轉讓等,還要考慮到該製品權利人之外的原作品著作權所有人、表演者等人的權利制約。假使國內某唱片公司想出版發行國外某歌星唱片專輯,不但要取得該唱片公司的授權,還要確認該唱片公司是否可以代行專輯內的詞曲作者、演唱者的權利,否則該唱片公司是無權與你簽訂許可契約的。
找到著作權所有人後,便要開始考慮如何簽訂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契約。
目前與我國著作權貿易往來比較頻繁的國家地區都準許著作權完全轉讓,我國的新著作權法中也有了關於轉讓的相應規定,目前只有極少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著作權不可以轉讓或者只可以部分轉讓。對於著作權許可,幾乎獲得了所有國家法律的準許。
比較著作權的許可與轉讓,獲得著作權轉讓當然有一定的有利之處,獲得著作權轉讓後,當事人可以獨家享有所獲得的原著作權人全部或部分權利,而許可行為則通常可以是著作權所有人一方向多方發放的;獲得著作權轉讓後,當事人可以在發現受到侵權時儘快以著作權人的身份直接採取訴訟等措施,而僅僅獲得許可的當事人是不能享有此種訴訟權利的;在有“著作權可以抵押”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裡,只有獲得轉讓後,才能享有此項抵押權,僅僅獲得許可的當事人是無法將還是別人的著作權進行抵押的。
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都規定簽訂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契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書面契約不僅限於明文規定的格式契約,也可以有各種靈活形式,比如書信往來、傳真往來、電子郵件往來等都可以形成著作權許可轉讓契約。由於以其他形式達成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契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雙方的意思表達不夠完整,該說的話沒有說盡,責任如何承擔規定不細等情況,所以在著作權貿易過程中簽訂正規的明確的著作權貿易契約是必要的。
針對如何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我國著作權法24條中規定了此種契約必備的條款內容,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該權利是否專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許可使用的期間、付酬標準和方法以及違約責任的規定。此外,24條中還有一項伸縮條款,即當事雙方可以將其他認為應當約定的內容寫進條款。針對著作權轉讓契約,我國著作權法25條同樣規定了六項內容,包括作品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與地域範圍、轉讓價金、交付價金日期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同樣的伸縮條款。
在實踐中,除24條、25條中列舉的內容外,根據伸縮條款規定還應當考慮的重要內容有二,一是應當在契約中明確許可人或轉讓人的權利所有擔保責任,要求許可人或轉讓人保證不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權以及其他諸如名譽權、肖像權等民事權利,同時規定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作品過程中由於許可人或轉讓人的這種行為而引起侵權訴訟時,應當由許可人或轉讓人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使用者的一切損失;二是在糾紛解決條款的規定中,應當爭取將來發生糾紛時的仲裁、訴訟地在中國,同時適用中國法律或者有關的國際條約,儘量避免直接適用對方國法律,到對方國的仲裁委員會、法院去解決糾紛。

中國概況

在實踐中,我國正規的著作權貿易活動起步較晚,著作權貿易的發展水平還處於一種不平衡狀態。這種不平衡體現在幾個方面:著作權貿易種類相對集中,比較活躍的是圖書著作權貿易,其他類別作品的著作權貿易由於種種原因的制約至今沒能超過圖書著作權貿易的規模;著作權貿易活動地區分布不平衡,北京、上海以及沿海地區的著作權貿易成交量占據了全國著作權貿易量的大半,內陸地區的著作權貿易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在對外的著作權貿易活動中逆差一直存在,著作權引進一直處於主導地位,著作權輸出相對較弱。
所有的貿易活動最終要靠人來完成,目前我國從事著作權貿易工作的人員整體水平並不高,成規模的著作權代理機構也不多,根據國家著作權局的統計數字,截止到目前全國共有27家,但其中大規模開展業務的只在6-7家之間,代理的作品類別也有限。迅速提高我國的著作權貿易水平,提升我國在國際著作權貿易中的地位,是現階段著作權貿易工作的主要目標。要實現著作權貿易水平的提高,關鍵在於有關領導的重視、從業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
國家著作權局是著作權貿易工作的指導部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著作權局合發的有關檔案,在國內設立著作權代理機構必須經過國家著作權局的批准。國家著作權局近年來也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來支持著作權貿易工作,包括開展著作權貿易研討活動、對著作權貿易進行統計分析、指導與相關行業協會工作等等。但由於著作權本身跨行業的特點,國家著作權局不能同時掌握著作權產業範圍內所有作品類別的著作權貿易情況,目前因與新聞出版總署同屬一個機構,對於圖書著作權貿易的情況還可以做到基本掌握,但對於音像、電影、電視節目、軟體、實用藝術作品等類別作品的著作權貿易情況便不得而知,無法對著作權貿易的整體情況加以把握,所以其工作的指導性暫時仍僅限於圖書著作權貿易範圍內。那么在著作權貿易的實踐中就要更多地依靠各個具體的出版社、音像出版公司等有關單位的領導的重視,以及本單位著作權貿易人才的自身努力,才能真正做好著作權貿易工作。相關單位的領導要充分認識著作權貿易工作的重要性,大膽引進人才,留住人才,從財力物力方面更多地關注著作權貿易工作。
由於著作權貿易的複雜性、跨行業等特點,對從業人員素質的要求也比較高。從事著作權貿易工作,須具備全方位的知識體系,除應掌握法律、語言等工具性知識外;還應當熟悉市場,具備敏銳的判斷能力以便及時準確地把握市場動向;此外,還應兼具大型宣傳的策劃組織能力,以及一定的文化修養與良好溝通能力。
一個優秀的著作權貿易人才應當做到這些:掌握著作權法律知識,熟悉我國的著作權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規定,了解有關的國際公約內容、成員國情況,迅速了解談判對手所屬國家地區的著作權法,制定契約嚴密合理,保證著作權貿易過程中即不侵犯他人著作權也能保護自身著作權;涉外的貿易談判中沒有語言障礙,能夠清楚表達我方出版單位的意思、清楚了解對方的意思表達,避免語言不同引起的歧義;對出版市場以及其他著作權產業市場動向能夠準確把握,迅速作出判斷,在某個著作權作品沒有熱起來前搶先獲得著作權,占領市場,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大利潤;在將著作權作品成功引進或者輸出以後,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宣傳手段將其轉換成市場上的暢銷產品。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著作權貿易市場中創建自己的固定渠道,擁有相對穩定的合作夥伴,並不斷開拓貿易範圍,占領市場。這些素質需要長時間的積累才能獲得。目前,隨著知識經濟的衝擊,我國已經擁有了大批可塑人才,相信經過市場的錘鍊,能夠迅速成長為著作權貿易領域的一批中堅力量。
加入WTO前後,我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形勢,對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完善、調整;領導層的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力求緊跟時代步伐;行政機關加緊轉變職能,提高對產業發展的巨觀指導能力,加強對產業發展的服務作用;國際相關產業集團看好國內的投資環境,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政策環境、國內外經濟環境對發展著作權貿易工作極為有利,但願正在從事和即將從事著作權貿易工作的同志們把握住機遇,迎接挑戰,為發展我國的著作權貿易、發展我國的著作權產業作出自己的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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