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許可協定

著作權許可協定又稱著作權許可協定,該協定是指以轉讓著作權或著作使用權為目的,而不是著作權或著作權所有權本身。該協定的內容與其他許可協定相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法律實踐,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具有以下特徵:1.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是諾成性契約。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的成立,不需要許可人實際將作品交付給被許可人,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2.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是雙務契約。雙務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願意負擔給付義務,乃在於期待對待給付。權利義務條款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最主要的條款,也是契約履行的依據,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時履行契約義務,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3.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是有償契約。有償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契約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契約。作品的創作花費了作者大量的時間、精力,尤其是很多很優秀的作品更是傾盡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許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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