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人格權
- 外文名:Copyright of personality
- 主體:創作
- 作品:公民是作者
- 性質:事實行為
定義,概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定義
著作人格權主體是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受自然人行為能力狀況的限制,但創作成果必須符合作品的條件,創作主體才能取得作者身份。單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過其特定機構或自然人行使或表達其自由意志,因而單位也可被擬制為作者。
著作人格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概括
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項權利因具有一身專屬性,故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本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分述如下:
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系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另外,若具有下列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1.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因為既然讓與或授權他人,卻又不公開發表,那讓與或授權利用即無意義,所以此種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
2.著作人將「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須注意,限於美術和攝影著作,且公開發表方式限於展示。
3.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4.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財產權,雇用人或是出資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使用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著作者。
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