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鐵春

葉鐵春,遼寧大連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鐵春
  • 群體類型: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犯罪經歷,開庭審理,

犯罪經歷

與葉鐵春有關的有三起事件:2007年10月21日,葉鐵春、孫某、孫某某為幫助他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並對其進行恐嚇、毆打;2014年10月某日,上述三人強行將被害人曲某某的數塊玉石用車拉走,後未歸還;2005年夏天,葉鐵春找沈某某花5.5萬元購買一批瓷器,葉以購買瓷器為假貨為由要求退款,沈某某退還4萬元瓷器款後,葉夥同他人強行將沈某某價值20多萬元的一批紅木家具拉走。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葉鐵春、孫某、孫某某的上述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葉鐵春、孫某、孫某某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發現被告人葉某春、葉某江、紀某某應該一併起訴和審理”,於今年5月19日出具追加起訴書,“根據查明的事實對‘海檢公訴刑訴(2020)60號’起訴書進行補充”,指控被告人葉鐵春等6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
2020年6月19日,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具追加起訴決定書稱,“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葉鐵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發現被告人葉鐵春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強迫交易案的部分犯罪事實需要補充”。
公訴機關指控:葉鐵春在任海城市副食品公司經理、海城市酒類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酒辦”)主任等職務期間,目無法紀,將個人意志凌駕於領導之上,借用主管局的名義在任職企業中肆意任用親信、排除異己;公權私用,濫用酒辦稽查權控制海城地區酒類市場,壟斷經營雪花啤酒;形成了以被告人葉鐵春為組織領導、以被告人葉某春、顧某某(另案處理)、葉某江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紀某某、孫某某、孫某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非法占用農地”和“壟斷市場強迫交易”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葉鐵春先後兩次追加起訴,補充的“犯罪事實”,主要針對葉鐵春“涉嫌非法占用農地罪”和“涉嫌強迫交易罪”,另外還有部分與“葉鐵春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6月,葉鐵春讓其妹夫金某某頂名承包耕地100畝(後經實際測量為129畝),葉未履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先後在承包的耕地上建設了金山葉公司的大樓(該建築於2007年取得5131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於2009年重建)、用於人員居住和養狗的房屋等建築。後,葉又在未履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其妹妹葉某蘭和妹夫顧某某承包的11.28畝土地上,先後建設了存放啤酒的庫房、鴻葉老年公寓用房等建築。被告人葉鐵春共非法占用且破壞耕地總面積12247平方米,合18.37畝。
公訴機關還指控,以被告人葉鐵春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大量的錢財,自2003年5月至2015年間,壟斷經營雪花啤酒非法獲利1826萬餘元,自2016年至2019年間,壟斷經營雪花啤酒非法獲利618萬餘元,壟斷經營雪花啤酒非法獲利額達2445萬餘元。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稱,1998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葉鐵春為達到非法控制海城酒類市場、收受回扣等不法目的,假借酒辦對酒類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利,違法政府相關規定,越權濫權,組織被告人葉某春、紀某某、孫某某、孫某實施了多項違法犯罪行為。
例如,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葉鐵春致使被告人葉某春、紀某某、孫某、孫某某等人,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購的濱島、帥牌等品牌啤酒進行查扣,共八次扣走啤酒7000餘箱,致張某某損失約70萬餘元,被害人張某某因受打壓而被迫終止啤酒項目的經營;2000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葉鐵春、紀某某等人親自參與或通過酒辦稽查人員,對海城地區的酒類經銷商採取扣酒、罰款等方式進行控制,迫使本地經銷商經銷葉鐵春等人代理的雪花啤酒。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稱,被告人葉鐵春假借公司名義,轉移雪花啤酒代理權用於自營,通過稽查權的濫用,壟斷酒類市場為黑社會組織成員獲取非法利益,繼續實施壟斷市場、強迫交易的違法犯罪行為。2004年間,葉鐵春將承包的雪花啤酒代理權收回,假稱組織副食品公司職工內部承包經營,實際上通過設立個人公司,組織被告人葉某春、葉某江、顧某某等親屬和“身邊人”從事個人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活動一直持續到2019年。

開庭審理

2020年9月19日,葉鐵春在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開受審。公訴機關指控,葉鐵春等六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曾先後兩次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檢察機關稱葉鐵春等人“有遺漏的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第二次追加起訴,檢察機關稱葉鐵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應當一併起訴和審理”,“葉鐵春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強迫交易案的部分犯罪事實需要補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