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三年(1864),受
李鴻章委派,主持
上海會捕局。制訂《中外會捕章程》,加強法紀,使上海治安有所改善。
清同治六年(1867),葉廷眷被委為上海知縣,旋調任南匯知縣。
據光緒《
南匯縣誌》與《上海縣誌續志》記載,葉在任期間,多次輸資以解民困,對外國侵略者的罪惡行徑,亦能予以抵制,維護民族權益。
清光緒四年(1878),葉廷眷晉升
道員,任淞海同知候補道三品銜花翎,授
榮祿大夫贈
內閣學士。旋丁憂返鄉,在吉大建
榮祿第,創辦學校,修葺古蹟,凡有益於鄉者即立捐款項以資所需,鄉人均感其德。起復後奉派總辦各省海運,督辦輪船招商局務,因其工作練達,熟悉洋務,清光緒十二年(1886)中法戰爭後,受光緒帝詔令,與法國特使共同勘劃中越、中緬邊界線。葉冒暑遄往,因水土不服,感受瘴氣而病逝於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