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聖山(貴州省思南縣森林公園)

萬聖山(貴州省思南縣森林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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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聖山森林公園規劃總面積638.75公頃,2010年12月省林業廳批覆建立思南萬聖山省級森林公園,2012年8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通過省廳專家組評審,成為省級森林公園。為了進一步發揮公園良好的生態優勢和地理優勢,目前我縣正在著手準備,將萬聖山森林公園申報升格為國家級森林公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萬聖山森林公園
  • 地理位置:思南縣
  • 面積:638.75公頃
  • 級別:省級
  • 管理單位:思南縣林業局
位置境域,地理環境,交通及線路,管理,

位置境域

萬聖山位於思南縣城郊,海拔高度600-750米,冬暖夏涼,空氣清新,植被茂密,四面懸崖峭壁,西面僅一條盤山公路連通,是思南市民休閒度假旅遊主要去處之一。
為助推萬聖山旅遊產業發展,解決當地民眾出行難問題,按照思南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該局於2014年提前啟動了萬聖山環山水泥路項目。現公路建成後,遊客環萬聖山觀光休閒更加安全、舒適、便捷,將有效促進旅遊業、服務業發展,助農增收致富。

地理環境

為助推萬聖山旅遊產業發展,解決當地民眾出行難問題,按照思南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該局於2014年提前啟動了萬聖山環山水泥路項目。現公路建成後,遊客環萬聖山觀光休閒更加安全、舒適、便捷,將有效促進旅遊業、服務業發展,助農增收致富。

交通及線路

為助推萬聖山旅遊產業發展,解決當地民眾出行難問題,按照思南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該局於2014年提前啟動了萬聖山環山水泥路項目。現公路建成後,遊客環萬聖山觀光休閒更加安全、舒適、便捷,將有效促進旅遊業、服務業發展,助農增收致富。

管理

管理制度
1、在森林公園內的單位、居民和批准進入森林公園的人員,必須遵守森林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2、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護林防火組織,配備護林人員,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消除火災隱患,在重點防火地帶應當設立防火標誌,配備防火設施。
3、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鄰的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護林聯防組織,訂立護林防火公約,劃定護林防火責任區。
4、對森林公園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應當以預防為主,實行生物防治與藥物防治相結合。
5、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加強對森林公園內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定期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對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應當設立外圍保護地帶或者設定保護設施。
6、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森林公園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古園林建築、歷史遺蹟等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設定保護設施。
7、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主要景區、景點設定衛生、環境保護設施或者標誌,在危險地段設定安全設施或者標誌。在森林公園內設定的遊覽、遊樂和交通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8、禁止在森林公園內擅自毀林開墾、開礦、採石、取土,破壞和蠶食林地,損害自然景觀。禁止向森林公園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園內亂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9、禁止擅自占用、徵用森林公園林地。確需占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徵得省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同意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0、進入森林公園拍攝影片、採集標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和繳費手續。
11、進入森林公園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照規定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地點依法經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費用。在森林公園內的單位,均須服從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其隸屬關係和資產所有權、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
12、在森林公園內從事導遊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發證,並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禁止隨意抬高導遊價格、坑害遊客;禁止無證導遊。
13、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森林資源和設施,維護公共秩序,遵守森林公園制度。在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火區內吸菸、取火、營火、燒烤食物;
(二)損毀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
(三)隨意丟棄生活垃圾;
(四)傷害或者擅自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
(五)擅自採集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4、公安機關設在森林公園的派出機構,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旅遊秩序,保護森林資源及其他財產。
15、森林公園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未經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的,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6、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損毀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的,責令賠償損失,予以警告,可並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二)在禁火區內吸菸、取火、營火、燒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園內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三)擅自採集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園內自然水系的,無證導遊或者隨意抬高導遊價格、坑害遊客的,未經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違反森林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17、妨礙森林公園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森林公園、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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